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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以东海村JCO临界事故和福岛核泄露事故为例

  • 投稿晏耀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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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博

摘 要:本文在介绍日本《原子能损害赔偿法》和《原子能损害赔偿补偿契约法》的基础上,结合日本发生的两次核事故的实际赔偿状况,对日本核事故损害赔偿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大力发展核电工程,日本在核电损害赔偿方面的经验教训具有一定的镜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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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日本核事故;原子能损害赔偿法;责任保险;补偿契约

中图分类号:F13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269-03

收稿日期:2014-10-20

作者简介:张博(1987-),女,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为日本新潟大学博士研究生,师从藤堂史明(1972-)副教授攻读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学。

一、损害赔偿法的双重目的

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法》。该法律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对受害者的保护;另一个是有助于核电事业的健康发展。

该法律对于核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问题做出了规定,发生事故的核电站或者核设施所属的营业者将承担全部责任。从这点来看,体现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法》中的第一个目的,即对受害者的保护。但是,这个条款并不适用于一切核事故。该法律第三条规定:由非常重大的自然灾害、社会动乱引起的核事故,相关营业者将免去一切责任,即由日本政府承担所有责任。从这点来看,体现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法》中的第二个目的,有助于核电事业的健康发展。即该法律既不会为了过度保护受害者而增加赔偿金,也不会过度重视核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但如何掌握这两个目标的平衡,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同年同月,日本政府颁布了《原子能损害赔偿补偿契约法》。

以营业者承担全部责任为前提,原子能损害赔偿措施通常有两种:原子能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即营业者(投保人)通过向日本核保险共同体(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对于合同所约定的除(1)地震、火山喷发、海啸(2)正常运行(3)核事故发生后10年以后的损害赔偿,日本核保险共同体(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最高1200亿日元的赔偿;原子能损害赔偿补偿契约,即营业者通过向日本政府缴纳补偿费,日本政府对于发生由以上三种情况所引起的核事故进行赔偿,其最高赔偿额度为1200亿日元(如图1所示)。

由于2011年福岛第一核泄漏事故的发生,日本核保险共同体没有继续承保福岛第一核电站。根据《原子能损害赔偿法》的规定,东京电力公司(株)必须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东京电力公司将1200亿日元的保证金放于东京法务局保管。

在日本,无保险状态的核电站是史无前例的。无保险状态下的福岛第一核电站一旦发生1200亿日元无法弥补的核事故,谁来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将成为一个很大的疑问。

二、两次核事故的实际赔偿

1999年9月30日,茨城县东海村的JCO东海事务所的核燃料制备厂发生了日本首次临界事故,导致当时正在工作的3名JCO的员工受到严重的核辐射,其中2名工作人员因核辐射过重而死亡。

这次事故符合《原子能损害赔偿法》中第二节原子能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契约的相关条例。因此,按照《关于原子能损害赔偿的施行令》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上限10亿日元由日本核保险共同体负担。但是,此次损害总额达到了154亿日元,余下的144亿日元就由JCO的母公司住友金属矿山负担。

2011年3月11日14点46分,日本东北部太平洋海域发生了日本观测史上最强的里氏9.0级的地震。这次地震不仅引发了大规模的海啸,而且位于福岛县的东京电力公司的福岛第一核电站1到4号机组相继发生了核泄漏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这次核事故是由于地震、海啸而引发的,符合《原子能损害赔偿法》中第三节原子能损害赔偿补偿契约的相关条例,于是日本政府于当年11月,将损害赔偿上限额1200亿日元赔偿给东京电力公司。关于这次事故是否符合《原子能损害赔偿法》中第三条第一项所定义的“异常的巨大灾害”,东京地方法院下达了否定的判决。因此,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东京电力公司(株)承担,超过损害赔偿上限额的部分由日本政府进行援助。根据日本会计检查院的调查结果显示,直至2014年9月末,日本政府已经对东京电力公司支付了3.3兆日元的资金援助。

三、赔偿法的问题与启示

通过分析日本《原子能损害赔偿法》及《原子能损害赔偿补偿契约法》的赔偿原则和赔偿流程,可以发现,两次事故的赔偿总额都远超过了《关于原子能损害赔偿的施行令》所规定的损害赔偿上限额。损害赔偿上限额与其相对应的核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不相称。特别像这次由地震、海啸引起的福岛重大核泄漏事故,如果没有国家的援助,将无法实现迅速、有效的救援。

另外,同志社大学名誉教授室田武在其著作《原子力的经济学》中对日本的《原子能损害赔偿法》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如果发生由于地震、海啸引发的核泄漏事故,根据《原子能损害赔偿法》的规定,其所属的运营者、日本核保险共同体将被免去一切赔偿责任,而将其赔偿责任转嫁到每一位国民身上。也就是说,根据日本的《原子能损害赔偿法》的规定,由于地震、海啸等而引起的核泄露事故,由国民所缴纳的税金来对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

核泄漏事故的发生概率比较低,但是风险很高。因此,应该以发生重大核泄漏事故为前提,来进一步完善《原子能损害赔偿法》,并且增强日本核保险共同体的赔偿能力,这样才能迅速、及时地应对重大核泄漏事故。这两次核泄露事故,特别是福岛事故,给公众、环境、财产、乃至日本的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目前,日本的全部核电站都停止了发电。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重新确立了核反应堆标准,对部分核电站进行了安全检查,有意逐步恢复核电站的运作。但是,随着日本公众特别是核电站附近居民反对恢复核电站运作的呼声的日益增高,日本继续发展核电站事业障碍重重。

在不发生重大核事故的前提下,核能发电的优点很多,如不产生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等;较比由于政治等因素而价格大幅度变化的石油,核能发电的主要燃料铀的价格供给也相对稳定。但是,如果发生严重的核事故,将给人类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即使不发生核事故,核废物的再处理等问题也至今尚未完善解决。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增长,对能源的需求正在急速增加,很多国家也在大力开展核能发电事业。于是,核能发电的安全问题、核废物的处理问题,以及核事故损害赔偿等问题将成为更多国家所要面对的新挑战。日本的核损害赔偿,可谓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责任编辑: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