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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法社会学对策

  • 投稿土逗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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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亚莉 张煜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转型的不断发展,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数已占我国人口的相当比例,且其状况日益恶化,已经成为直接影响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从分析弱势群体的现状入手,试图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救助弱势群体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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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弱势群体;社会转型;法律对策

近些年来,中国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在当今社会的剧烈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弱势群体的状况日益恶化,诸如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老龄化的社会问题、失业与城市职工下岗问题已经成为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障碍。如何更好的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解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本文试图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予以介绍并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提出解决的途径。

一、社会转型及弱势群体的内涵

只有正确认识什么是社会转型以及对弱势群体范围进行合理界定才能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

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社会转型的概念应该是一种由传统的社会发展模式向现代的社会发展模式转变的历史变革。而现代的社会发展模式体现在多个方面,笔者认为其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表现最突出。首先,在经济层面上是市场经济为主导,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创造性地提出“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次,政治层面上更多地迸发出民主政治的氛围;第三,文化层面更加具有活力,文化氛围更加倡导多领域、开放的现代文化形式。社会的变革不可避免的要产生一些社会问题,社会弱势群体就是在这个变革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关于弱势群体的定义,不同的学者给出不同的概括。田菩提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人类社会中创造财富、积聚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的人群。”而我们从弱势群体的本质对其进行剖析,可以发现,弱势群体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失衡,从法律层面上其更是一种法律地位的不对等状态。

弱势群体既然为一个特殊的群体,那么它有自身独特的特点。首先,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它是和“正常群体”相对应的;其次,弱势群体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主要的问题是经济问题,他们基本上没有较高的经济基础。

弱势群体的范畴主要包括:(1)老人、弱智人群、病残者等;(2)失业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这部分人中,女工多,年龄大,知识层次和再就业能力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3)社会特困人口;(4)进城民工。他们没有享受到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常遭受歧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

这部分人已占我国人口的相当比例。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转型,这一群体由于生活、就业、医疗、文化、教育、住房、安全保障等引发的社会经济问题将显得更为突出。关心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是全社会的责任,是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大局的需要。

二、现阶段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

1.社会特困人口增加,弱势群体贫困程度加剧,整体生活艰辛

对中国现阶段的贫富差距问题可以用“贫富差距扩大”这一概念来概括。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腾飞,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们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出现一定差距。这种贫富差距的扩大,不可避免的要导致社会特困人口的大量增加。一般认为,特困人口主要为“三无”(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固定生活来源)人员、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或不够失业保险条件而生活困难者、城乡低收入的贫困家庭人员等。这些人员收入都很低,有的甚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从物质生活上看,吃、穿、住、行方面都处于窘迫的境地。从教育上看,受教育水平偏低,大多数只有初中文化水平。

2.弱势群体特别是进城民工的社会地位低下

农民工进城加快了城市建设速度,缓解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工业发展、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也降低了工业劳动力成本。另外也增加了城市郊区农民的收入,繁荣了郊区经济,同时缓解了农村人多地少的现象,增加了农业投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积累了资金。但是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其实际社会地位要比城市人口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些用人单位钻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不高的空子,肆意践踏民工的合法权利。有的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说用就用,说不用就不用;有的即使签了合同,也是尽可能的在合同上做手脚,以使自己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违约责任。还有人强制民工超时劳动,随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等,这些无疑严重损害了民工的利益。另外,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不注意对民工人身安全的保障,致使经常发生民工人身伤亡事故。

(2)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干的是城里最脏最苦最累的活。然而,他们却得不到城里一些人最起码的理解和尊重。他们轻则被冷嘲热讽,重则被辱骂踢打。

3.弱势群体青少年受教育机会减少

越来越高的教育收费,城镇户口的难以解决,弱势群体成员的失业,使他们的孩子中学甚至小学未上完就辍学在家或流落社会,直接影响了下一代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4.弱势群体心态复杂,群体事件扩大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与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而弱势群体由于经济和政治等多方面的地位问题,相对一般人而言可能具有更大的利益趋同性,因此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事件。笔者认为,群体事件(尤其是弱势群体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其次,利益受到侵害是群体事件爆发的直接因素,而部分政府处理不力、弱势群体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间接导致群体事件发生。

三、社会弱势群体成因探析

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因是复杂的、多层次的,其中既有社会改革进程因素,亦有弱势群体自身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等等。我们一般认为,我国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形成的因素主要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方面。

1.外部因素

就社会弱势群体形成的外部因素而言,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⑴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发展抑或说是改革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面貌,也引发了导致弱势群体产生、严重化的一些外部原因。

⑵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经营不善、倒闭。企业的倒闭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转轨尤为明显,很多老牌企业因资金或技术等因素倒闭,这些企业的倒闭造成了大批职工下岗。下岗工人中不乏专一型技术工人和中老年工人,这些工人已无法再学习新的技能,从而成为弱势群体。随着我国现阶段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下岗工人面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

⑶世界贸易加深,农副产品出现过剩。我国21 世纪初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向世界敞开贸易大门。然而,我国农业还大多为个体农业经济,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农产品达不到出口标准。许多长期依赖国家指令而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民出现困难,产生了大批农业过剩劳动力,其中一些能力较差的人被束缚在土地上,生活水平低下。

⑷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老年人群日益增多。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众多学者提出要汲取“二次人口红利”。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是不争的事实。老年人口作为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形成的重要外部因素,这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国情决定的。

2.内部因素

社会弱势群体之所以能够形成并且成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不仅仅是因为外部因素,还有其自身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弱势群体形成的内部因素,如下所示:

⑴思想相对保守。总体而言,弱势群体的思想相对比较保守。他们或因经济因素,或因政治因素,对于新生事物一般持有保守和观望的态度。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造成其对于事物持有谨慎的态度。

⑵技能相对缺失。从上文中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的主要构成为老年人、失业人员等。他们一般对于技能学习转化能力较弱,对社会市场适应能力弱,无法满足新型工作岗位对于特殊技能的要求。

四、救助弱势群体的法社会学对策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随着当今社会的转型,弱势群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影响了社会稳定。加大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和救助便成为了当务之急。对弱势人群的保护不但是稳定社会秩序所必需的,同时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所应该做的。如果大约占全国总人口将近三分之一的人还在努力解决生存和温饱问题,不管这个社会的经济增长有多快,政治改革的速度有多快,也很难讲这个社会是一个讲人权的民主的社会。

而目前对于我国弱势群体的救助对策,大多从政府或法律方面入手。笔者将从法社会学视角,对救助我国弱势群体提出对策。

1.从立法的角度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立法为维护我国弱势群体权益的先决条件,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而言还欠成熟。我国于2010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维护。

另外,在实体法方面,除《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外,我国相应的险种和相应配套设施都应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颁布完善、成熟的保障法规日益迫切。关于配套措施,笔者认为可以立足法社会学,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对于社会保障工作不仅要从立法角度,更要全社会共下一盘棋,各级政府在其中要充当社会保障的主持人和维护者,通过设计一系列体制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其次,配套设施中需要设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否则将会出现社会保障资金被滥用等状况;最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覆盖层面还属少数,因此扩大社会保障的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是当前政府要重视的问题。

2. 从司法角度加大弱势群体的社会权维护

从法社会学角度看,弱势群体和正常群体相比缺少的是权利,包括平等权、公平权等等。我们一方面要从司法角度入手,让社会弱势群体有更大的机会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平的平等机会,这一方面的实现要靠司法。

当然,笔者认为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要“适度”,司法维护既要合理又要不侵犯其他人群的利益。在西方发达国家就曾经出现过“过度保护”的问题,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差别保护过头,侵害了其他人的权利,引起另一种的不平等。笔者更倾向于一种“中庸”和客观的态度,而这种客观对于司法尤为重要。

3.加强推行法律的监督体制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一国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应只包括立法层面,还应该将法律监督保证纳入其中。对于弱势群体而言,由于其自身的因素,其权益更易被侵害,因此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监督和对于弱势工人群体权益的维护,需要设立工会等类似组织进行监督。而且对于站在最前沿的与资方博弈的工会成员,法律应该有详尽的保护和救济措施;对于损害工会成员利益的资方,法律要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4.制定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法规

从法社会学角度看,制定相关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法规非常有必要。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采用“减、免、缓”等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形成一系列配套的福利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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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刚.论社会转型的本质与意义[J].求实,2001(1).

[2]卢韦.弱势群体的界定[J].中国改革(农村版),2002(01).

[3]章辉美.社会转型与社会问题[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5.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