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宇
摘要: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通过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了当事人维权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民事案件当事人由于付出的诉讼成本过高,最终不得不放弃法律维权,这阻碍了中国法治化进程。笔者通过对当前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含义及范围的理解,分析降低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必要性,并提出一系列降低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对策,从而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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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法治化
一、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内涵
诉讼成本是指诉讼主体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所需消耗的或预期消耗的费用支出,包括国家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①本文所讨论的是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即当事人为诉讼而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精神的消耗,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
1.时间成本
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是当事人因诉讼而投入的时间,可以用诉讼期来衡量,具体包括案件的起诉、立案、调查、庭审、判决、履行、执行等阶段。我国民事案件实行“两审制”,普通案件一审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二审从立案起3个月内审结,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这仅仅只是法院受理案件后消耗的时间,还不包括当事人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咨询律师,写诉状等的时间。
2.经济成本
经济成本主要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需缴纳的诉讼费用,具体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勘察、鉴定、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住宿、生活和误工费;以及财产保全、执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实际支出的费用;律师费或聘请其他诉讼代理人的费用等等。
3.精神成本
由于诉讼结果的不确定,以及从事不当行为导致的社会负面评价和消极后果的存在,使当事人在诉讼中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承担着较大心理压力,因此,精神成本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耗费的精力和所承受的心理压力。
在当事人诉讼成本中,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属于显性成本,精神成本属于隐性成本,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但又确实存在,不得忽略。
二、降低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必要性
1.降低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是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马劳伊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做出评价。”②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利益动物,当人们“为权利而斗争”时,主要是为了自身利益。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会自觉不自觉的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当法律收益大于支出时,就越有动力清晰界定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相反,当收益小于支出时,通常会选择放弃法律维权这一途径。因此,当事人进行司法收益的分析,降低诉讼成本,是理性寻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关键。很多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损时首先就会想到通过法律来维权,但通过法律维权的过程中因遇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如金钱、时间、精力支出过多时,不得不放弃通过法律维权,甚至妥协,通过私了或放弃自身合法权益。
2.降低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是追求司法正义,实现法治的需要
实现司法正义,通过法律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是我国政治改革的目标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如果诉讼成本过高,当事人即使赢了官司,实现了司法正义,但却被高额的诉讼成本所抵消和贬值,使越来越多的人远离法律,无法彰显司法正义,阻碍了法治进程。因此,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有助于引导公民、法人依法合理诉权,让诉讼成为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的理想途径,司法正义得到实现,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
3.降低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是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仅需要在资源配置上实现优质高效,而且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实现公正、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保证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只有提高司法公正的程度,才能提高经济效益,反之,当“公正”成为得不偿失的虚伪公正时,经济效益就会降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
三、降低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对策
1.压缩民事诉讼时间成本,完善民事案件期限制度
压缩民事诉讼时间成本主要从两方面着手:第一、直接缩短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期限,一审案件从受理到审结的时间为3个月,二审案件从受理到审结的时间为2个月。第二、对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案件,需要规范程序,增强法律规定的透明度,如对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作明确界定,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建立民事小额快速诉讼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当前我国虽有简易程序处理简单民事案件,但过于狭窄,规定模糊,不利于操作。对此,可以做明确规定:第一、明确使用小额快速诉讼案件的标准,如标的物价值小于等于两千元的都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第二、当事人双方同意,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第三、明确简易程序使用范围排除性规定,避免简易程序被滥用,扭曲司法本来面目。
3.加强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实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初在公诉案件,当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被告人是聋、哑、盲和未成年人时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并在全国设立法律援助和管理机构。2003年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使法律援助工作得到完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成为实施主体。律师提供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法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援助,这大大推动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但在实践中,立法不健全、地域发展不平衡、援助范围窄、资金不足使法律援助没有得到大范围推广,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获得律师援助的情况较少。因此,应从立法上着手,完善民事法律援助体系,合理定位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实施中设立公职律师专门为适合人群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参与民事法律援助,尝试开办民事诉讼保险制度,从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4.改革政治体制和财政体制,完善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但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同级别的法院,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权受同级政府控制,法院变相成为同级政府和党委的下属机构,法院在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时,在民事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审而不判、判而无果。从而使法律的可预见性降低,徒增诉讼中的时间耗费和当事人的精神负担,并影响人们对诉讼的信心和决心。因此,改革现行政治体制和财政体制,完善司法独立,使法院的宪法地位和独立的人事及财政权得以保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能有效节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时间和精神成本。
5.建立民事诉讼当事人合理诉讼成本由败诉方承担制度
当前我国实行法院审判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这有利于鼓励当事人积极进行诉讼。但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付出的合理时间成本以及律师费、代理费等金钱成本和在诉讼中所承担的精神压力成本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如德国民事案件的败诉方不仅要支付法院费用,还要支付胜诉方因聘请律师所花费的费用。法国由于实行司法免费原则,败诉方无需支付法院审判费用,但需要承担胜诉方因诉讼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司法代理人的费用和报酬。英国的败诉方则不仅承担自己的所有费用,而且要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实现“赢家取得一切”的成本政策,使真正拥有权利人可以在成本为零的前提下实现权利。因此,我们需要借鉴这些国家当事人诉讼成本承担制度,降低真正权利拥有者的合理诉讼成本,让法律成为民众消费得起的商品,从而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
引文注释
①黄文,蒲菊花.诉讼成本的控制途径[J].四川会计,2003(11):37-38.
②罗宾·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2.
(作者单位: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