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启迪
摘要: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方法,有着长久的历史,近年来,由于种种因素主张废除管制刑的呼声日趋上涨,而究其缘由却难以令人信服。管制刑是一种蕴含极大价值和意义的刑罚,其存在是合理而正确的,主废论者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其根本没有认清管制刑的合理性之所在。在当前,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管制刑存在的合理性,进而努力完善管制刑,发挥出其应有的功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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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理性;存废;非监禁刑;时代潮流
一、管制刑存在是合理的,其存废意义重大
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有着长久的历史,最早萌芽于抗日战争时期,建国后虽几经变迁,管制刑作为我国刑法的主刑之一依然被完好保留了下来。然而,正是这一有着长久生命力的刑罚,时至今日却屡受诟病,主废的呼声此起彼伏。面对客观现实,我们必须承认当今管制刑制度的确存在诸多问题,但是经过冷静地思考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管制刑的巨大价值和意义,管制刑在当今不仅不能废除还应大力发展完善,并长久传承下去。
管制刑作为我国刑法的主刑之一,其存在和废除问题,不仅关乎到我国刑罚的内容与体系,关系到我国刑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更是昭示着我国刑罚方式的发展和进步趋势,探讨管制刑的存废问题事关我国刑事法制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二、管制刑存在的合理性
1.历史证明管制刑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管制萌芽于抗日战争时期,当时的《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章第18条即把管束规定为主刑之一,对于罪犯不予关押,但应服公役。作为刑罚意义上出现的管制刑概念是在解放战争后期,体现在1948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之中。此时的管制在很多方面与现在的管制刑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其毕竟是军事临时性、过渡性措施,和现行的管制刑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而作为管制这一概念的正式出现,还是有着标志性意义的。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继续适用这种刑罚方法,最初只适用于某些反革命分子和贪污分子,后来逐渐适用于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将管制刑纳入刑罚体系的主刑之中,成为主刑的一种。虽然在刑法修订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废除管制,但立法机关并没有采纳这种建议,而是在修订后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继续将管制作为一种主刑加以规定。
2011年2月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管制刑的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和修改,但管制刑作为我国刑法主刑的地位没有发生变动。
一路走来,时值今日业已度过半个多世纪的春秋,其间经历了解放战争、新中国的成立、文化大革命、79年刑法、97年刑法以及一系列的刑法修正案等。但这些都没有动摇管制刑的地位,无数的变革、事件之后,管制依然傲然挺立在当今中国的刑法典中,毫不动摇。这一切都充分说明了管制刑拥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与活力,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给出了答案,也见证了管制刑的意义与价值。
2.管制刑的负面效应小于监禁刑
⑴两种刑罚方式的比较分析.监禁刑是自由刑的一种,在日本等国也称禁锢刑,以对犯罪人施加拘禁为主要内容的刑罚方法。将罪犯关押在高墙之中,使其完全与社会隔绝,完全脱离了社会的正常生活,监禁刑虽然可以起到杜绝隔离犯罪的效果,但各类犯罪分子关押在一起难免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相互影响,长此以往导致受刑人看不到希望,意志逐渐消沉颓废,思想日益恶化,从而堕入更黑的深渊,这是监禁刑存在的负面效应之一。另外,监禁刑刑满释放后,受刑人可能还要面临妻离子散、社会歧视、生活没有保障等等后果,而这些无形之中又是对受刑人附加的另一种“社会刑罚”,这一切都有悖于将罪犯改造成社会新人的初衷,这也是监禁刑的负面效应之二。
再看管制刑,管制是我国刑法的主刑之一,具体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其主要有四大特点,其一、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这也是管制刑与拘役、有期徒刑等剥夺自由刑的重要区别。其二、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其三、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服从监督,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报告自己活动的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要经过批准,劳动中要同工同酬等。其四、由国家机关和群众监督改造,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要求实行社区矫正。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管制刑自然也有着一些弊端,主要包括在管理上没有监狱中那么严格统一,惩罚力度不如监禁刑强烈等。
通过上述探讨和比较分析我们得出虽然管制刑有一些负面效应,但与监禁刑相比其负面效应要明显小很多。监禁刑所存在的两大负面效应都严重关涉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和刑罚的最终目的,而管制刑存在的负面效应主要集中于制度和力度上,对刑罚的初衷并无违背和冲击,而且对于监禁刑存在的负面问题管制刑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予以解决。比如说,管制刑的执行是在社会中进行,并不脱离社会大家庭,也就意味着其不会很大程度上改变受刑人原来正常的生活状态,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仍可以继续进行,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有效避免了在监狱中的交叉感染问题。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该实行同工同酬,这就能基本保障犯罪分子的生活来源和生计维持,避免了监禁刑释放后对社会的陌生和生计窘迫的状况,极大降低了犯罪分子出狱后家庭破裂的风险。
⑵历史经验对两者负面效应的解释.以监禁为主要执行方式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在人类的刑罚史上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这种执行方式曾一度标志着人类刑罚文明化的进程。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也逐渐发现这一刑罚方式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和问题,其实施的效果有时并不理想,对于刑罚改造教育罪犯,使其悔过自新重归社会的初衷也时有背离,以至于累犯不断,贻害无穷。于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人们逐步开始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刑罚执行的社会化业已成为一种趋势,通过执行经验来看其负面效应也确实减小很多。过去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证明监禁刑的负面效应比之非监禁刑明显较大,法官在量刑中应予以合理权衡选择。
3.管制刑拥有经济的高效益
国家将罪犯关押在监狱中,在执行刑罚的同时也消耗着国家大量的财政资金,面对我国上百万的受刑人员,对于国家财政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包袱。据不完全统计,以美国某监狱为例,一张监狱床位每年的运作费用为20000美元,如果关押60岁以上犯人费用更多,因为这类犯人需要更多的照料和保健,即每监禁一名60岁以上犯人年平均费用为69000 美元。
由这些客观的数据我们可以直观地体会到国家每年在监禁犯人上花费的巨额开支。服刑人员在狱中执行刑罚不仅需要国家每年大量的财政投入,由于其服刑还直接造成了家庭的破裂和经济危机,对于许多普通家庭来说,服刑人员很可能就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服刑后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生计难以为继,这又间接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和国家财政救济的负担,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双重压力。目前我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虽然2010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人均GDP尚不高,地区发展差异严重,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起来,而广大的中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基础还较为薄弱,人民生活尚不富裕,要想真正实现全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繁荣富强,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仍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诸多方面都需要资金投入和支持,如果在刑罚执行上能为国家节省部分资金用于其它亟需发展的领域和行业,无疑能够加速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早日实现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复兴。而就监禁刑而言,想实现这一目标难度较大,但是管制刑则不同,管制刑无需在监狱中执行,为国家节省了一大批开支,同时判处管制的人员依然不丧失劳动能力,能够继续为家庭和国家做贡献,保证了家庭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相比而言,其执行成本较低,效益较高,国家负担较轻,比监禁刑显然更加经济实惠。
4.管制刑可以有效地发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
⑴依靠群众的力量促进管制刑的执行.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人类历史的发展无不证明了这一点,正是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动才推动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前进和繁荣。国家机构的资源和精力是有限的,其必须依靠和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充分发掘人民的力量,运用人民群众的智慧,发扬我党依靠人民、团结人民、服务人民的精神品质,从而更好的建设国家,带领人民走向富强。具体到刑罚的执行上来,就是要求国家各级机关要有效地开展群众监督,放手发动广大群众,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彻底、高效地开展好刑罚的执行工作,真正实现刑罚改造罪犯、教育罪犯的宗旨,使其能够重新回到社会大家庭之中。
⑵管制刑体现了人的基本社会属性.人具有社会性,社会性是人类的基本属性之一。社会性是生物作为集体活动的个体,或作为社会的一员而活动时所表现出的有利于集体和社会发展的特性,是人的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生存的属性。人的社会性主要包括这样一些特性,如利他性、服从性、依赖性、以及更加高级的自觉性等。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其他各门学科的支持和推动,我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同样要综合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来丰富完善法学问题。对于刑罚的执行而言,我们必须要站在社会学、人类学的角度去观察分析问题,不能片面地以法论法,要综合运用各方知识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严格遵循人类的基本特性和发展规律。将部分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之中,用社会的力量和温情去改造教化罪犯,让其在社会的正确影响下幡然醒悟,这样可能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改造的也更为彻底。
5.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
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我国刑罚体系具有三大特点:(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而这些特点的形成离不开刑罚体系中每一个组成部分,即具体的刑罚。管制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整个刑罚体系的完善而言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管制刑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整个刑罚体系也更为合理完善。
6.管制符合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和刑罚非监禁化的时代潮流
⑴符合世界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实践和历史证明严酷的刑罚并不一定能起到理想的效果,有时甚至不利于有效地遏制犯罪。以明朝洪武年间为例,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惩治贪污腐败,不惜动用严刑峻法,杀了自己的女婿,还发明了“剥皮实草”等严酷的刑罚,其刑罚的威慑力比之现在可谓大得多了,然而结果却是贪官杀了一批又一批,贪污腐败愈演愈烈。由此可见,严酷的刑罚对于犯罪的打击与震慑作用的确十分有限。回到现代,再以西欧的死刑废除为例予以分析,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手段,那是否废除了这一最严厉刑罚手段的国家犯罪率就显著提升了呢?根据统计,在西欧诸国,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出现明显地提高,部分国家甚至还有下降的趋势,死刑的存废似乎对遏制犯罪并无太大的影响。其实,通过了解那些犯罪人的心理,我们也可以发现犯罪人往往都是怀着一种侥幸心理,以为其犯罪行为不会败露,在这种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其基本不会过多考虑犯罪后要接受何种刑罚的问题。由上而知,严厉的刑罚对于打击震慑犯罪作用有限。不仅如此,严酷的刑罚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不能遏制犯罪,反而会激发犯罪。如同孟德斯鸠所说,“在一个国家里,如果盗窃十块钱和谋杀国王都是死刑的话,那么人们都去谋杀国王。”因为谋杀国王可以把国库给盗了,自己就当国王了,那就不只是腰缠万贯的事情了。其实,早在二百多年前,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也曾谈到过这个问题,他说:“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他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也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严酷的刑罚可以说对于遏制犯罪毫无益处,当今社会我们如果再用过去那种残酷的刑罚来制裁罪犯可以说已经毫无意义了。
世界发展到了今天,平等民主自由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观也为人们所熟知,对人的价值的尊重等等因素使那些残酷和野蛮的刑罚已为广大人民所蔑视和抛弃,寻求一些更加文明和人道的刑罚方式才符合现代世界的发展要求,而管制刑正是符合这一趋势,相比监禁刑而言,管制刑在刑罚的力度上大大减轻,刑罚的手段也更为人性化和科学化,迎合了世界轻刑化的潮流,顺应广大人心。
⑵符合刑罚非监禁化的时代要求.基于上文论述的监禁刑存在的诸多弊端,世界各国也普遍开始减少监禁刑的使用,转采一些非监禁刑来实现刑罚的目的。在西方发达国家,非监禁刑使用比例逐年升高,并渐渐形成一种适用非监禁刑的时代潮流。通过西方国家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也确实收到了一些良好的效果,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认真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方法,不断提升完善自我。
以上六方面即为笔者对管制刑存在合理性的一些认识,虽不甚全面,但业已能感受到管制刑所蕴含的价值和意义。
从上文的论述可知,无论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国内外刑罚进步的趋势来看,我们都应赞成管制刑的存在,其合理性昭然若揭,意义深远。
管制刑从萌芽时期走到今天,经历了无数变革却始终巍然不动,究其本源还是在于其所独具的优越内涵和与时代潮流的一致性。管制刑在今天的中国虽没有多么广泛的影响力,也没有令人瞠目的刑罚手段,但却为中国刑罚的明天竖起了一面旗帜,引领着中国刑罚未来的前进方向和发展趋势。
当下管制的确存在着种种的不足与缺陷,但这些都无法遮蔽其灿烂夺目的光彩,我想在不远的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繁荣,管制必将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枝繁叶茂。而现在,我们正是要为创造这样一片土地,一片适宜管制成长的沃土而不竭努力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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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
[3]唐聪.论管制刑之完善[J].经济与法,2011(4).
[4]黄惊平,李翔.论管制刑执行的制度性构想[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9)第5期.
[5]程琥.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4(5).
[6]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5)第3期.
[7]利子平,竹怀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管制刑的不足与完善[J].刑法丛论,第15卷.
[8]张庆方.管制刑的特点与价值[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3).
[9]阎少华,杨秀春.管制刑的历史考察与再认识[J].理论学刊,2003(7)第4期.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