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法治和改革是当今中国的两大发展主题,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改革的攻坚期,我国必须以法治思维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方式规范改革举措,提高改革的持续性和实效性。法治式改革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实现从管理国家到治理国家的新跨越,真正汲取依法治国给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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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党的领导;社会稳定
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鲜明的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彰显了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面临着经济转型、政治改革、开放深化、文化建设、生态保护等诸多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各种“两难”问题日趋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突破现有利益格局固化的改革障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长期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有观点认为法治与改革是一对矛盾体,因为法治的内涵就是要捍卫法律和制度规范的权威,而改革的本质就是要改变法律和制度规范中那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过时规定,法治和改革的矛盾貌似不可调和。事实上,法治和改革是当今中国发展的两大主题,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方面,改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确保改革的持续性、稳定性、合法性,最终实现社会公平、自由、民主;另一方面,法治的发展又依赖改革的推进,通过改革来破除陈规,完善法律制度规范,进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最终实现真正的法治。把法治与改革认为是矛盾体的错误之处在于,把法治和改革的对立面极端化,而忽视了两者最终目标的一致性,没有看到法治和改革的兼容性。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必要性
1.以法治思维凝聚改革共识,推进改革进程
毫无疑义,改革的推进必然要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这是实现经济转型发展、文化百家争鸣、社会和谐有序的根本条件。在改革开放的前三十年,我们打破的是平均主义的藩篱,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而在改革开放的后三十年,我们要打破的是利益格局固化的藩篱,要不断缩小贫富差距,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
李克强总理曾指出,在改革中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这是我国改革攻坚期的真实写照。当前,我国的改革面临着“转型陷阱”,部分既有利益获得者要求维持制度现状,迫切想把改革初期的过渡性体制因素定型化,保护自身的既得利益,阻碍改革的深层次推进。因此,以法治思维凝聚改革共识就是推进改革进程的必然选择。法治式改革的优势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法治式改革是一个多元价值的融合体,包含了多重价值(如公平、自由、民主以及和谐等),因此各利益方容易达成改革共识;第二,法治式改革具有规范性和公平性,改革的内容、程序、结果的说服力强,改革的阻力较小。
2.以法治方式规范改革举措,提高改革实效
众所周知,权力主导的改革弊端众多。首先,从政府的角度看,官员倾向于改革的原因在于改革既能给其带来权力寻租的机会,又能为其增加政治光环(改革在这个时代已成为政治正确的标签)。其次,从民众的角度看,改革既得利益者支持改革,改革代价承担着反对改革,贫富差距在这一过程中迅速扩大,合法利益诉求难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矛盾凸显。因此,以法治方式规范改革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法治式改革之所以能提高改革实效在于改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两个方面。
第一,法治式改革的政策制定更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法治式改革中,由于改革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将逐步法定化,政府的权力清单清晰明确,改革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利益寻租和利益输送机会减少,有效降低改革的负面效应。第二,法治式改革的政策执行更具规范性和科学性。在法治式改革中,改革的现实矛盾更多的是通过司法手段解决,这极大的减少了行政执法手段的运用,从而避免了行政权力的硬推进,有效防止了社会矛盾的激化,这为改革提供了一个稳定有序的宏观环境。
三、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依法执政
十八大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近一个世纪以来,推翻旧中国的三座大山,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推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解决中国人民温饱问题,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实行全面改革开放,初步建成小康社会,仍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和历史的正确选择,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宪法赋予了党治理国家的责任和使命,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确保依法执政。
2.坚持立法先行,确保有法可依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既新颖又科学的重要论断,“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内涵,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良法”主要是强调我们要依法治国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且特别强调这个“法”要是“良法”,即要求实施的法律法规要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真实意志。当然,这个“良法”也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国情。因此,要以法治推动改革的进程,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拓展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提高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确保有“良法”可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3.坚持依法执政,确保有法必依
在“良法善治”的顶层设计中,“善治”强调的就是要有法必依,只有各级政府能够“善治”,法律才会具有无穷的生命力和无上的权威。在法治式改革中,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坚持政府决策公开、公务执行公开、政务管理公开、公共服务公开、处理结果公开。在我国的深化改革的浪潮中,大部分的群体事件、网络维权以及极端案件都与公民合法权利和诉求得不到满足有关系,这是政府(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没有真正“善治”的具体表现。因此,为了实现“良法善治”,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顺利推动改革进程,国家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普通公民的法律申诉制度和权利保护制度,同时对于执法人员也建立相适应的法律监督制度、违法追究制度以及法律赔偿制度。
4.坚持司法公正,确保执法必严
司法公正是法治式改革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司法的公正,法治式改革无从谈起。当前,我国司法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司法权力的运行还不够规范,一些地区确实仍存在关系案、人情案以及金钱案等问题。这要求我国尽快建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要进行通报和追责。积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改革的全面推进。
5.加强法治宣传,确保违法必究
十八大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依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必须要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支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改革方向的正确性,才能确保改革动力的持续性,才能确保改革效果的显著性。因此,一方面,深入开展人民群众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中;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真正做到违法必究,这也是实现法治式改革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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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