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涛 王晓倩 季韶荣 陈玉成 范群群
(泰山医学院管理学院 山东 泰安 271016)
摘 要: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泰安市作为山东省的旅游城市,在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回避地出现了失地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失地农民。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方法,对失地农民进行了调查研究,深入剖析再就业方面出现的问题以及根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为失地农民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提供现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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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化;失地农民;再就业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6.020
基金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01310439005)
收稿日期:2015-01-22
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泰安市作为山东省的旅游城市,在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回避地出现了失地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失地农民。本文调查的对象是正在进行城镇化的泰安市高新区失地农民,共涉及6个自然村2个住宅小区的200户失地农民,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方法深入剖析再就业方面出现的问题以及根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为失地农民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提供了现实依据。
1 研究意义
失地农民就业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市化建设。失地农民无论是异地就业,还是当地就业,无论是做兼职工作,还是做固定工作,都为推进当地城市化,发展当地城市经济,增加失地农民收入,起着明显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失地农民就业涉及建筑、环卫、修理、月务、各种商业网点等多个领域,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城市公共设施的改善、城市面貌的巨变和工厂效益的提高都离不开失地农民的参与,这些无疑有利于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
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优化农村经济产业结构,推进对初级农产品的转化和加工增值,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加强城镇化和市场建设等,必然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失地农民的充分就业必将促进农民收入不断增长,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失地农民就业有利于提高失地农民的法治意识。失地农民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只有小部分有能力的人通过奋斗改变自己的命运。大部分失地农民感到无法展示自己的能力,对未来感到茫然,在遭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后,容易采用非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前的培训,增强了法治意识,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纠纷和歧视首先想到以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做出违法行为,也减少了对社会的危害,从而增强了法治维权意识。
失地农民就业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速度加快,失地农民数量日益增加,失地农民就业压力大、长期生活困难,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障碍。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有助于减少由于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引起的社会问题,对缓解部分社会矛盾,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 实证研究
2.1 家庭现状调查
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农民当中,3~5人的家庭较多,所占比例较大;1~2人和6人及以上的情况很少,可见人数较少或者较多的家庭相对较少。虽然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活的改善,大家庭式的传统家庭模式逐渐减少,农村家庭的子女相比以前大大减少,因此中等人数的家庭相对较多。
泰安市高新区农民征地补偿的发放标准以按人头发放为主,即按照家庭人口数发放,占42.5%,同时按占地亩数与按占地面建筑物也是主要发放标准,分别占27.5%、25%。由于各个地区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征地补偿发放标准也不尽相同。
对于征地补偿非常满意的农民有7人,占3.5%,比较满意的农民有35人,占17.5%,一般的满意的有75人,约占37.5%,不满意的农民有83人,占41.5%。可见,大部分失地农民还是不满意政府的征地补偿的。
2.2 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现状
调查显示, 失地农民实际寻找工作的途径主要是同事、朋友、亲戚介绍和自谋,分别占62.5%和13.5%,可见失地农民实际求职过程主要还是由熟人介绍工作,很少通过正规职业中介获得工作。针对“认为最有效的寻找工作途径”, 失地农民大多选择:亲朋介绍(29.5%)、政府安排(17.5%)和征地单位安置(14.5%),可见失地农民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自身能力和社会网络的限制,他们很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帮助,尤其是政府部门和征地单位。
在被调查的农民中,67%的农民声称没有参加过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并且对于政府的这一培训政策了解甚少,只有33%的农民参加过这一培训。加之农民本身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差等自身弱势,对于其以后的再就业带来了较大的阻碍。
对于再就业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失地农民认为缺乏专业技能和工作竞争激励这两方面的困难最大,分别占到32%和31%,农民本是以务农为生,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较少,失去土地后,所从事行业也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给其再就业带来了较大困难。身体条件的限制和就业政策的限制虽然所占比例较小,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失地农民实现更好更快的再就业。
调查显示,目前失地农民自己创业的最大困难,认为没有资金的有65人,占被访者的37.5%,认为没有门路和没有专业技能的各占23%和27%,认为需要贷款扶持的占到17.5%。再就业过程中没有专业技能是最大的阻碍因素,创业过程中,资金的问题不容忽视。虽然失地农民均得到不同程度的补偿费用,但是从长远的生存和生活考虑,收入本就不算富裕的农民面临自己缺乏专业技能的巨大压力。由于传统的自给自足意识,创业门路也成为失地农民创业的难题。另外,政府的部分扶持政策虽然已经提出,但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较好的落实效果。
2.3 失地前后农民的就业状况比较
调查显示,失地前无工作的农民较多,占被调查农民的77.5%;失地后农民有工作的人数增多,相比失地前有了较大变化,但是仍然占少部分。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失去土地之后有工作的农民明显增加,比例有所上升,但是没有工作的农民仍然不在少数。由此可见,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更应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调查显示,在被调查农民的工作行业中,失地之前农民的工作行业主要是种植养殖和建筑,分别占有工作农民的40%和33.3%,而从事餐饮、销售和其他工作的比例则相对较小。由此可见农民的自身技术和能力决定了其所从事行业的性质,农民的工作行业倾向于文化程度低、技术要求低、以出卖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土地失去后,种植养殖的人数有所减少,但变化不是很大,说明农民的传统本土观念仍很强烈,种植减少的同时增加养殖的数量,餐饮、建筑、销售和其他工作的人数都明显增加,从事餐饮行业的比例却有所下降,销售和其他行业的比例明显增大,有了显著提高。
调查显示,农民获取工作的途径有多种。失地之前,农民有工作的较少,其获取工作主要通过职业中介和亲友介绍,其他途径较少,只占11.11%。失去土地后,农民就业需求增大,亲友介绍和职业中介仍然较多,但不占绝对优势。失地农民可通过再就业中心寻找合适的工作,但效果不太明显,通过再就业中心找到工作的比例只有5.72%,再就业中心的作用并不理想,相反,失地农民通过其他方式寻找工作的比例显著加大,人数也有了明显增加。
3 对策与建议
3.1 加强失地农民的创业教育
在被调查的农民中,没上过学的占39%,初中学历以下的占38%,高中中专以上学历的只占23%。由此可看出大多数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因此,泰安市的失地农民应该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法律意识的增强。失地农民平时可通过电视、报刊、书籍、法律宣传栏等方式学习有关就业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树立自身的法制观念,以致在今后的工作中遇到拖欠工资、职业病危害等情况时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在遇到不平等对待时才能避免采取过激、违法的报复行为,才能更为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被调查的农民中有56.67%的人没有参加过就业培训,而且对政府、企业的培训政策也了解甚少,这也成为了影响失地农民再就业的一项重要因素。所以泰安市的失地农民应积极的参加政府、企业等组织举办的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等,努力地学习相关的就业理念、操作技能、职业道德以及敬业精神等,改变自身职业理念、职业技能落后的局面,同时逐渐养成讲卫生、讲文明、讲科学的良好生活方式,接受并适应现代化的城市生活。
3.2 完善相关制度与政策
在合理的范围内占用农民耕地时,要严格地审查占用农民耕地所制定的补偿条款,并设立监督小组密切地监督耕地占用补偿条款的落实,建立有效的考察机制。向社会公众公示征地之后的补偿原则与措施,并积极地征求被征地农民的建议,充分发挥被征地农民建言献策的权利,不断地补充与完善补偿制度,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过程中也需要从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方面做起,政府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建立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的保障体系,建立并完善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力市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还要根据《劳动法》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起劳动用工合同制度,改善失地农民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并依据失地农民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来保障失地农民再就业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泰安市农村地区老年人所占比例较大,在所调查的农民中,60岁以上的人占到了10%,而且15岁以下的儿童也占到了22.5%,因此中年人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阶段,尤其是处于失地状态的农民,生活压力巨大,所以建立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尤为重要了。首先,要审查并进行界定保障人员的资格;其次,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立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确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3.3 失地农民再就业中政府的责任担当
调查中失地农民从事餐饮、销售行业的分别占到了15.79%、18.95%,这一比例相对失地农民总的就业大军来说还是比较小的。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加大对娱乐、餐饮、旅游、家政等服务性行业的支持力度,要积极通过大力发展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来提高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水平,并充分发挥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
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积极的自主创业或是自谋职业。在失地农民创业障碍分析中,有32%的受访者认为缺乏资金,有18%的人认为需要贷款支持,所以地方政府可将每年的税收收入划出一部分当做专款,用于支持失地农民的自主创业,解决失地农民创业的资金问题,同时也可争取各银行对失地农民创业的小额贷款支持,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好各项减税免税政策以保障其发展;鼓励当地的企业吸纳失地农民再就业,对于吸纳失地农民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培训等政策优惠。
切实转变传统的产业方式,延伸农业的产业链,大力发展农产品的深加工,鼓励发展农产品的运输、销售服务体系,加快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的劳动力转移。政府要提供有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支持引导企业建立起农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体系,根据地方的农业特色打造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特色农产品,通过规模化的生产与经营形成地方的一大特色优势产业。通过农业的产业化不仅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还可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有效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难这一社会问题。
3.4 失地农民再就业中企业的责任担当
泰安市在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过程中,可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泰安市自身地理位置和产业特点来发展股份制经济、集体经济,要求征地企业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如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泰开集团、华为轴承、岳首集团等企业集团应向开发区的失地农民伸出援助之手,为他们带来更多的保洁工、营业员、保安、搬运工、洗车工、服务员等岗位,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此外,征地企业在为泰安市的失地农民提供工作岗位的同时,也要关乎他们的切身利益,关心他们的工资待遇、福利水平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征地企业可与失地农民签订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合同,雇佣失地农民,并允许他们成为公司的股东,使他们的未来生活也拥有保障。征地企业还要做好对泰安市失地农民需求岗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劳动合同以及失地农民档案的管理、分析,归纳失地农民的各种信息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提供岗位。
(指导教师 于忠军 梁东荣 孔令娟 郭学静 王 静 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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