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平
(青岛大学商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摘 要】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中的一座座高楼大厦拔地而起,最主要的贡献者是建筑行业中勤勤恳恳工作着的农民工,但是建筑行业属于高危工作的行业,安全事故突发率高,一方面,农民工本身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另一方面,用工单位社会责任感不强,政府缺乏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所以这一问题急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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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行业;农民工;政府;安全管理
1 建筑行业农民工的现状及特点
据有关资料统计,到2012年从事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超过7200万,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以男性农民工为主。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从事的一般是技术含量低,工作环境艰苦的工作。从近年来的伤亡事故统计数据获悉,建筑业农民工的伤亡人数是最多的,他们是建筑业伤亡事故的最大受害群体,如何有效预防建筑业工伤事故的发生,一直是政府部门探究的重要课题。
1.1 建筑行业的现状及特点
首先,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性大,根据工程施工结束及农忙时节返乡务农都会造成农民工的人员流动;其次建筑行业工作环境恶劣,在结构阶段施工时,大都是室外露天工作,风吹日晒,体力消耗大,在装饰阶段,作业环境中含有粉尘,油漆等危害呼吸道的物质;第三,在施工安全方面,建筑业的工作人员会与作业机械、电线电缆密切接触以及高空作业等会触发机械受伤、触电、坠落等事故。
1.2 建筑行业农民工的特点
首先,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和文化素养相对较低[],对于基本的建筑行业的操作规范不知晓或者不熟悉,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的保护意识不足,据调查,有95%以上的农民工在进入项目部工作前未参加过岗位技能培训或未取得有关岗位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在实际的劳动过程中,本着“出来只为挣钱”的思想观念也不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被侵权却不知道被侵权;其次,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不具有法律常识,在农村生活的惯性使得他们对不合理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注重维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就是农民工不具有主动接受技能培训和自己主动积极寻求提升科学文化素养及安全教育的条件和观念。
2 政府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虽然近几年出台的有关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不完善和具体,而且更加没有落实到实处,特别是对于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管理的制度很不完善,我国政府尚未健全农民工的安全保障体系。
2.1 政府对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制定不到位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工进城务工以后也不具有相应的福利待遇,而且从事的是脏、乱、差、带有危险性的工作,但是工伤保险的缴纳很不健全,虽然有些省份出台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规定,但是碍于用工单位的阻力很难实行。同时企业工会也受制于企业不能为农民工谋利益。当前政府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出现工伤事故时赔偿和救济制度实施中出现的索赔无门、行政救济不标准、司法救济繁琐等问题需要解决。
2.2 政府对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主体地位不明显
为实施农民工培训工程,2003年9月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出台了 《2003-2010农民工培训规划》,确立了政府在农民工培训责任中的主体地位和实施细节。然而,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把自己摆在农民工职业培训责任主体地位,《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相关问题调查报告,在其结论中更是明确地指出:“关于搞好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的问题,各地做的明显不够,需要政府企业共同努力”。由于用工单位没有认识到安全教育对于农民工的意义,对培训资金投入不足,政府下达的通知只做表面文章,通常情况下会口头许诺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上级检查时弄虚作假,应付了事。有些地方政府把对于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问题依附于用工单位,势必难以解决。
2.3 政府对建筑行业用工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
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如一名铺地板砖的瓦工每天要搬动重15公斤的瓷砖,起身弯腰70多次,而且某些施工单位还变相增加劳动强度;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作时间长,平均每周工作60个小时,超负荷的劳动会给农民健康带来危险。部分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政府对于这样的用工单位监管执行表面化,对于派专业的监督部门对建筑行业施工环境和工作方式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民工的实际安全利益方面去改善的措施的实施执行方法不标准,过程监督不严格。
3 可采取的建议和措施
由于建筑行业农民工自身的安全意识薄弱,而且用工单位的社会责任感不强,所以政府需要作为引导者和规范者来完善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监督建筑行业的活动方式。
3.1 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我国设立的《劳动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保障的办法条例对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提供了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受益的范围。当发生工伤时,建筑行业农民工能够有法律依据来维护权益。
(2)发生工伤事故时,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果不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工伤保险的企业,当出现工伤时,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缴纳保险的方式,方便他们投保参保。并且对于极其危险的工作,相关单位要为农民工投入意外伤害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3.2 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机制
(1)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农民工安全培训机制有物质保障,给予用工单位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补助,并定期随机抽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掌握程度,对表现合格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关闭、停业或者整顿、处罚等措施。
(2)政府充分发挥社区的优势,积极与社会组织合作,建立专门的社区安全培训基地。政府给予一定的条件能够有效的吸纳专业的人才定期的对建筑行业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并进行实地训练,增强他们的自救意识,并且学会逃生方法。大力宣传安全健康的管理理念,让这种理念深入到企业和员工的心灵深处。
3.3 尽快完善政府对用工单位的监督途径
(1)政府严格督促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规范农民工的招收录用管理,招工时必须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农民工,并将其写入合同中,使农民工与合同工一样享有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职业性健康体检等待遇,对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的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加大惩罚力度。
(2)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管小组,不定期的深入到基层,对施工环境、设备、材料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农民工的操作技术的安全性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施工单位的规范性进行核查和落实。为中标企业建立起诚信档案,作为政府项目招标的依据[5],以此来督促建筑行业其它单位对于保障农民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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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任江伟,王建平,叶彤.浅谈建筑业农民工的培训现状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1):105-106.
[2]郭永生.建筑业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和发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8).
[3]杨森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14(12):323-324.
[4]李玉,刘颖.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不足的成因及对策[J].建筑与预算,2014(2):10-13.
[5]张诗岚.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的新路径[J].重庆行政,2014(2):35-37.
[责任编辑: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