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 娜
近年来,北京市全面推进深化“平安北京”建设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名词解释见备注)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人长期服刑与社会脱节,加上社会上对两类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他们在就业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甚至部分人员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在推进两类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社会、个人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在制度建设、政策落实、政府职能和社会氛围等方面加强和推进。为此,努力构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促进两类人员实现稳定的就业,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结合昌平区两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开展职业指导工作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总体情况
为准确掌握两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目前的就业状态,此次调查问卷共发放《调查表》问卷1443份,提供有效信息1435条,调查范围为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其中,社区服刑人员247人,刑释解教人员1188人,两类人员总计1435人,其中已经就业的有1162人,未就业的252人,另有21人未填写。252名未就业的两类人员中,有就业愿望的159人,占未就业人员的63%;无就业愿望的84人,占未就业人员的33%。另有9人未填写就业愿望,占未就业人员的4%。
二、未就业人员具体情况
昌平区共有未就业两类人员252人,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有就业愿望的159人中,3人为残疾人,8人正在享受低保待遇,7人由于照顾家人未能实现就业。95人的就业意向为企业招用,占未就业人员的38%;另有20人就业意向是自谋职业,占未就业人员的8%。
其次,无就业愿望的有84人,其中有5名残疾人,2人正在享受低保待遇,3人由于照顾家人未就业,其他原因的有74人。其中一些人是由于家里有房子出租,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而不愿意就业,有些是由于身体残疾,年龄偏大而不愿意就业。
三、未实现就业的主要原因
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两类人员未能实现就业有很多原因,包括社会环境等客观原因和个人认识、能力和信心不足等主观原因。个人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认识不足
对目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形势认识不足,对当前的就业政策认识不足,对自身上岗能力认识不足。
2.能力不足
两类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大、学历低、又缺乏专业技能的问题。
3.信心不足
两类人员中部分人员存在较严重的自卑心理。一方面由于自身职业素质较差、学历低、年龄大;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两类人员的身份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对于就业问题既渴望又害怕,对于能否实现就业缺乏信心。这就使得他们在求职过程中缩手缩脚,错失就业良机。
四、主要措施
1.摸清信息底数,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两类人员就业信息档案,全面掌握两类人员的年龄、学历、技能水平、工作状况、就业愿望和培训意向等信息,建立定期进行入户走访、电话询访等制度,实施动态管理,为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奠定基础。
2.加强心理辅导,提升就业信心
两类人员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普遍存在自卑心理。因此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是促进其就业的关键。在职业指导过程中,应让两类人员了解体会到政府的支持,公众的不排斥,以及自我价值的存在。
3.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部分两类人员因长时间脱离社会,缺少一技之长。对此可以根据两类人员自身的特点和意向,结合社会岗位的需求,推荐两类人员参加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提升就业能力。
4.鼓励自主创业,实现自力更生
充分评估两类人员自身资源,结合个人意向,对于有创业意向的人员,推荐其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同时,宣传市区政府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如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及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政策,减轻创业成本。
5.倡导平等机会,营造包容氛围
打破社会大众和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对两类人员不同程度歧视的现状,取消用人单位普遍要求求职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限制性条件,通过调整政策导向,倡导公平、平等,营造开放包容的社会氛围,让社会客观、全面认识两类人员,积极接纳他们,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一个宽松有利的社会环境。
6. 履行政府职责,实行托底安置
在促进两类人员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部分两类人员难免因各方面的原因未能实现就业。对此类人员,应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建立形式多样的就业安置基地,实现托底安置,促进其稳定就业。在托底安置的过程中,再深入开展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工作,促进其逐步实现社会就业。
五、小结
两类人员是一批特殊的、受歧视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能否顺利再次融入社会,不仅关系到其自身及家庭的命运,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实践证明,能否促进两类人员实现较为理想的就业,是关乎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基本条件和必要前提。因此,加强职业指导促进两类人员实现就业,尤为重要而迫切。
注:社区服刑人员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具体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是指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统称,刑满释放是指在监狱服刑终止,刑期结束释放;解除劳教是指在劳改农场、劳教所、戒毒所等机构完成规定的教养活动后回归社会。
(作者单位:北京市安业头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