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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收筹划的影响探讨

  • 投稿喝红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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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枫

摘要:本文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背景及意义入手,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并探讨了交通运输业税收筹划的要点和方法,以期对营改增政策下的交通运输企业税收筹划行为提供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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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改增;税收筹划;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改革是我国继2009 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税制改革。2012 年1 月1 日起在上海展开试点工作,2013年8 月1 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邮政服务业和铁路运输自2014年1 月1 日起也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改增已涵盖交通运输业所有范围。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收产生了深远影响,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一、营改增内容和意义

(一)营改增内容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销售收入全额进行征收的一种税制。增值税是针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以及进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实现的商品价值增值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值税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营业税无可抵扣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主要针对的是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本来有17%和13%这两个税率的基础上新设立了11%和6%这两档税率,其中,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等服务业适用6%这一档税率,同时对出口的劳务实行零税率。

(二)营改增意义

在我国税制体系中,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分立并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第二产业中除了建筑业之外的部分,营业税征收则主要是针对第三产业。营业税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普遍的重复征税现象,原因在于营业税没有可抵扣项,商品每经过一次流通环节就要征收一次营业税。再者,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状态给国家税收管理也带来了很多困扰。很多商品劳务要缴纳营业税并没进入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环节,形成了增值税抵扣链不完整的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对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企业税收负担的减轻都有着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影响是相当不同的。对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率仍旧为3%。改革前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缴纳营业税= 含税收入*3%,改革后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含税收入/(1+3%)*3%,相同条件下计税依据减少,税负也减少,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是受惠的。而对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虽然营改增后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却普遍存在税负上升情况。

首先是税率显著提高,由原来的3%提高到了11%。其次是不能够充分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政策。一部分的燃油费用以及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费用等是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主要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来源,但是实际经营过程中这些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机会并不多。而一些常见的费用包括过路、桥费、折旧费、保险费等还未纳入进项税额可抵扣范畴。

三、营改增政策下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不同身份的交通运输业有着不同的税收影响。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收负担取决于成本费用率以及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其大小是不一定的。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则在营改增政策后普遍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此番政策改革之后,如果身份可以选择,交通运输业要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使税负最小化。

(二)固定资产采购

关于固定资产采购的问题上,首先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享受抵扣政策的证据,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在难以取得专用发票的话,可以与供货方协商提供价格优惠,总之要合理降低税负。其次是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货方,仍然是为了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最后企业采购固定资产尽量选择在销项税额多的期间,避免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而无法充分享受作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此外还可以尽量在供大于求的期间购货,这样可以通过压低产品的采购价格来达到转嫁税负的效果。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时间规定来进行税收筹划。在有关业务发生之后,首先,企业要尽快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的前提是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原有的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成本和费用类,企业都要求供应商从以前开具普通发票改为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企业一定要及时去所属税务机关办理认证,以便可以计入当期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从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等因素考虑企业的税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降低。

(四)兼营不同税率业务,混合销售

兼营不同税率业务、混合销售的企业,对于有些可以进行缴税类型选择的业务,要优先考虑缴纳营业税。

原因在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相同利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拥有更低的定价,而更低的价格会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此外,政策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征收率的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或者销售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征收率的销售额,否则要从高确定适用征收率。对于不同的收入类型交通运输业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避免从高适用征收率而多缴纳税款。交通运输业还可以尽可能把税率较高的运输业务收入转换为低税率的物流辅助业收入,通过加强会计核算来降低税负。当然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四、结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完善了我国流转税的税制,有效地减少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改善了混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税管理困扰,对于中国税制的进步与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与意义,促进了我国经济更加健康地发展。总的来说,虽然一般纳税人面临着税率增高、可抵扣项目过少、发票难以取得等问题减税效果不明显,“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总体税负普遍降低。对交通运输行业来说,企业如何利用合理的税务处理规范和技术来调整并计算应税收入,合理的减少税收支出,降低企业税负水平是每个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企业一定要全面了解新的税收制度,在不违背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使得自己获得税收利益最大化。交通运输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行业,更要在政策变动中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促进自身以及整个经济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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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韩文肖.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探讨[D].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李红娟“.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研究[J].会计之友,2014(17).

[3]刘敏.浅谈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13(7).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