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可可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科技创新企业蓬勃兴起。然而我国现今的公司治理,多以传统产业为出发点,没能考虑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特殊需求。2014年9月,阿里巴巴集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其合伙人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为同类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治理开辟了新的契机。本文从当前科技创新企业的治理入手,分析了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探讨了此制度对于我国科技创新企业治理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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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科技创新;公司治理;阿里巴巴;合伙人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转方式、调结构”阶段,高耗能、低附加值的传统产业遭遇了发展瓶颈。与此同时,我国的科技创新企业随着技术进步而蓬勃兴起,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和高速的成长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我国现今的公司治理,多以传统产业为出发点,没有考虑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特殊需求。2014年9 月19 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纽交所成功上市,其合伙人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为同类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治理开辟了新的契机。本文从当前科技创新企业的治理入手,分析了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此制度对于我国科技创新企业治理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科技创新企业的治理背景
科技创新企业一般拥有某种或某些核心技术,是具备极强技术创新能力的技术精英与具备极强管理能力的管理精英的结合体。科技创新企业通常有如下特征:首先,独特的技术是大多数科技创新企业崛起和发展的支柱;其次,科技创新企业对专有人才的依赖性非常强烈,吸引、留住人才是其持续发展的关键;另外,科技创新企业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企业群体,其成长是一个较长且充满风险的过程;最后,科技创新企业主要为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自身的这些特征使之与传统产业,在其受人力资本因素的影响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而这正是科技创新企业治理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传统的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由物质资本的所有者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在股东的资本和管理者、生产者的劳动这两个生产要素中,为公司提供物质资本的股东对企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而提供技术或劳动力的管理者或生产者只是服务于股东资本的雇佣者。然而,在当今知识经济的形势下,人力资本已经成为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生产要素,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价值被掌握在人力资本所有者手里。而且,随着分工也越来越细,科技创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高度专业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专有知识与专有信息的独占性与日俱增,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变得愈发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公司治理显然已经无法适应人力资本要素在科技创新企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对人力资本依赖程度极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发展中,需要在传统公司治理模式之外,开辟新的治理实践与创新,以至于在协调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权利关系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在企业长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制度
自1999 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便一直坚持合伙人精神,并于2010 年7 月正式确立了合伙人制度,并取名“湖畔合伙人”。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成为合伙人的条件:为人正直、性格好;必须在阿里巴巴服务满5年;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以及认同公司文化,品质和行动与公司的使命、远景和价值观保持一致;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有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
2.合伙人委员会及其职权:合伙人委员会有5 名合伙人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每三年选举一次委员会委员。主要负责审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选举事宜;推荐并提名董事人选;将薪酬委员会分配给合伙人的年度现金红利分配给非执行职务的合伙人。
3.合伙人的相关权利: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4.关于合伙人的退出和免职:当停止在阿里巴巴集团或其关联公司的工作时,合伙人将退出合伙人关系,但是马云和蔡崇信将保持合伙人资格直至他们自己选择退出合伙人关系或被免除合伙人资格;如果过半数合伙人投票同意,任何合伙人都将被免除合伙人资格;当马云和蔡崇信停止在阿里巴巴集团的工作后,即使仍拥有合伙人身份,也不能获得年度红利基金的分红。
5.合伙人红利基金的分配:每年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红利基金,基金金额为公司税前营业利润的一部分。合伙人对公司业务的贡献以及对公司使命、远景和价值观的促进将决定其分配到的红利。
此外,阿里巴巴还列出了一些限制条款,以确保其合伙人制度实施的稳定性。
可见,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中的“合伙人”并不是通常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此制度主要意义在于董事提名权:它不是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来提名董事,而是由管理层选择确定的“合伙人”来提名董事,即“合伙人”拥有大部分董事提名权。以马云为代表的阿里巴巴创始人的持股数量已随着公司的持续融资及上市而被逐步稀释。然而,通过设计合伙人制度,这些创始人则控制了董事提名权,进而控制了董事会。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了董事会即意味着控制了整个公司。同时,通过合伙人制度设计,非合伙人的大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实际已被架空。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对我国科技创新企业治理的借鉴意义
(一)科技创新企业可以改变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创始人和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至上”是传统的公司治理所持有的原则,它强调了物质资本在企业中的核心作用。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普遍以保障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为目的,而设计对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然而,在科技创新企业里,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资本,发挥着核心竞争力的作用,这意味着传统的公司治理不适应于科技创新企业。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以保证其创始人和管理层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这符合科技创新企业中人力资本对控制权进行要求的特征,不但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本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而且有利于传承企业的理念和文化,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与此类似的科技创新企业应该借鉴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精神,由创业团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其控制权,做到在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有效结合的基础上,突出人力资本的作用,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在科技创新市场引入双重股权结构以鼓励相关企业发展,并且通过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以消除双重股权结构的弊端
按照我国资本市场目前的法律法规,除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差异之外,对于一般的上市公司股票均实行同股同权制度。同股同权的刚性原则会造成公司股权结构的僵化,与之相比,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则更注重科技创新企业治理中的特殊性,更利于公司发展,值得同类公司借鉴。
科技创新企业处于成长阶段,需要具有高能力和高效率的管理层,带领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然而,为了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科技创新企业往往会在资本市场进行筹资,从而同股同权制度的要求会稀释企业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控制权,降低甚至完全剔除其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驾驭。因此,适当在科技创新企业引入双重股权结构,一方面可以让企业创始人和管理层不至于因担心失去控制权放弃在资本市场融资,而错失企业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即使融资之后,原创团队仍然掌握了企业相当部分的控制权,有利于延续企业的经营理念,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然而,合伙人所体现的双重股权制度对公司治理也有着消极影响。最主要的缺陷则是企业创始人和管理层通过超级投票权而掌握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会有管理者独断专行滥用控制权进而危害股东权利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已有如派生诉讼制度、独立审计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来遏制这类风险,减少控制权集中的代理成本。另外,很多国家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分类表决制度、对发行无投票权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进行限制等,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控制权滥用的风险。因此,针对双重股权制度对公司治理的风险影响,应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以完善信息披露、集团诉讼等制度,在强调人力资本的同时,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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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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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4级审计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