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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适用劳务派遣的风险管理张喆

  • 投稿sima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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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喆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符合市场需求的特殊用工方式,即满足企业弹性用工的寻求,也能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陆续出台,国家更加注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介绍劳务派遣对乡镇企业的意义,阐述法律法规变动给乡镇企业带来的风险,抛砖引玉,提出乡镇企业的风险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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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务派遣;意义;风险;对策

一、劳务派遣对乡镇企业的意义

劳务派遣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产生与美国,七十年代在欧洲、日本等地迅速蔓延。我国最早的劳务派遣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由一家日本企业驻派在北京的分支机构最早进行了使用。到了九十年代末期,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大量的劳动力密集型用工企业的涌现,我国开始正式地引进了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模式。

(一)有利于提高乡镇企业人力资源使用率

劳务派遣在从事中间加工业的乡镇企业中适用最多,随着市场供需和经济稳定程度变动,在一定周期内企业的订单数量增减变化极大,对劳动者数量的要求也不同。劳务派遣正可以满足乡镇企业的需求,按照淡季与旺季区别派遣员工,省去了在招聘、选拔、录用、培训、离退休、人事管理等环节上的花费,“以岗租人”,有效控制员工数量,精简管理机构,提高人力资源使用率。

(二)有利于降低乡镇企业用工成本

首先,单位要为自己的员工提供稳定的工资和充分的社会保障,所以单位会将自己的员工数量恒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乡镇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决定劳动者的数量,有效的防止了人力资源闲置,降低了用工成本。其次,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制度,可以实现合理避税。

(三)有利于减轻乡镇企业的管理责任

按照规定,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只有有偿使用关系而没有聘用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都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管理。所以,乡镇企业承担的人事风险、法律责任能够被控制在最低的水平线上乡镇企业可以避免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二、法律法规变动给乡镇企业带来的风险

2012 年1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特别针对劳务派遣问题进行了修改。随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2 月20 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 年1 月27 日最新公布,自2014 年3 月1日起施行。这些变动在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用工单位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一)限制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和“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修正案上解释了何谓“三性”,“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代替性”列举了替代事由,但“辅助性”的解释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于是,许多乡镇企业大打擦边球。《规定》细化了“辅助性工作岗位”的认定程序,加大了民主参与的力度。《规定》第四条还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就对乡镇企业合理适用劳务派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同工同酬使用工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六十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第九条进一步强调了用工单位提供的同工同酬待遇还包括非报酬类的“福利待遇”,《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跨地区劳动派遣的参保地区为用工单位所在地,缴费标准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第二十条明确了缴费主体,这些规定使乡镇企业无法规避人工成本的增加。

三、乡镇企业的风险管理对策

(一)选择合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合同法》五十七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除了“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的资本要求,还要有劳动行政部门授予的行政许可和相应的公司登记。乡镇企业有劳务派遣需求时,应当谨慎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达标、行政许可是否获取和公司登记是否完成,都是调查的重点。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越多代表着其风险承受能力越强,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乡镇企业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也较小。

乡镇企业还要调查劳务派遣单位所处的地位、主要业务范围,保证业务对口,了解其他客户的意见反馈,知悉劳务派遣单位的人才储备情况,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从而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劳务派遣单位。在选择满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后,还要对其进行监督,特别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审查岗位设置,调整用工比例

乡镇企业必须严格实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在“临时性”、“辅助性”和“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滥用。针对“辅助性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规定》的认定程序———“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乡镇企业要对劳务派遣岗位进行梳理,排除非“三性”岗位的不正确适用。

针对《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需求较大的乡镇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确实可行的调整计划,通过两年的调整期,逐步调整用工比例,以实现平稳过渡。乡镇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把握节奏,不能光考虑完成进度,“从快从速”容易引起被派遣劳动者的恐慌,造成纷争和矛盾。

(三)加强人文关怀,实现同工同酬

乡镇企业首先要端正态度,对正式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一视同仁,不得戴有“有色眼光”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乡镇企业还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被派遣劳动者融入集体,培养企业凝聚力。在生活中,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如:食宿问题、子女教育问题、就医问题等,鼓励他们参加各自文体活动,消除他们与正式员工的隔阂。在工作中,注意加强被派遣劳动者的技术培训,在满足单位需求的同时,开阔他们的职业前景。

针对《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同工同酬,乡镇企业应该制定公平合理的报酬体系。改变过去以身份为标准,对正式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差别对待的观念,应该根据岗位的差异,考虑业务量的完成数量和质量,结合劳动者自身的学历程度和技能水平,建立一套针对所有劳动者的报酬评估体系,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同工同酬。

(作者单位:辽宁医学院思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