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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稳健性原则应用的几点认识

  • 投稿吴寒
  • 更新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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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蕾1 常 鲁2

(1.山东黄河信息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3;2.山东黄河勘测设计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013)

【摘 要】稳健性原则可以对企业利润在数额上和时间上进行调节,企业利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必须处理好当期利润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关系,对会计稳健性原则应用需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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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稳健性原则;坏账

1 会计稳健性原则的含义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是指在处理企业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时,应持谨慎的态度。它可以理解为是对会计人员在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以及配比原则等其他会计原则的前提下,按会计不确定性程度大小"谨慎"的选用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一种要求。

2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

在实际中的运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2.1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稳健原则的典型方法

这一原则是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依据,可以真正体现出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的特征。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将市价定义为可变现净值。所谓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销售所必须的的预计税金、费用后的余额,而不是指存货的现行售价。当市价低于存货成本时,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存货将导致一定的损失,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抵消,列入当期损益。如果仍按成本计价可能不能反映其实际所拥有的价值,甚至会出现资产浮夸的现象。为了稳健反应存货的价值,应以市价取代历史成本计算期末存货的价值。

2.1.1 坏账准备

《准则》扩大了计提坏账准备范围,即除应收账款外,其他应收款也列入了计提的范围;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均由企业自主合理确定,这就给企业增加了选择的空间,有利于企业抵御坏账损失产生的风险。

2.1.2 存货跌价准备

《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

2.1.3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减值准备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予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按照所确认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商誉项目按照减去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2.1.4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预计发生减值时,应当根据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瓿后的金额填列。

另外,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随意转回。

2.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上也体现出稳健性原则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两大类。许多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效能大,利用率高,修理费用小,收入多,而设备的后期则相反,因而在设备使用初期加速折旧,计提较多的折旧能使收入与费用更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

2.3 待摊费用的摊销

《准则》规定,待摊费用应在一年内摊销完毕,但如果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2.4 待处理财产损益要当年处理完毕

《准则》规定:存货、固定资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及类似机构批准后,应在期末结账前计入当期损益,不允许列示于资产方。这样,企业对长期积压贬值、变现能力差,账面成本高于市价的存货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了充分的自主权,可确保这两项资产的变现能力。

2.5 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必须在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才能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例如,如果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商品销售价格未确定前通常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且根据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如果有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不应确认收人,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

2.6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对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例如,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则应将其报废并予转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

3 关于稳健性原则正确运用的几点思考

实行稳健性原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力措施。

3.1 体现稳健性原则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相关条款应尽量具有可操作性

在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过程中要注意一个“度”,适度把握是关键。“适度”意味着要在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和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将资产或收益予以反映;反之,则不反映负债或损失。“透度”把握不准,不仅会导致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与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不相关,更严重的是可能误导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各项决策,甚至扰乱会计市场,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3.2 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是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贯彻和运用的行为主体。应保证会计人员在应用稳健性原则时把握好“度”,只有会计人员准确把握稳健性原则的实质,提高其判断能力,对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估计和判断时,才能力求做到客观和公正,避免主观和随意。

3.3 税收因素

稳健性原则可以对企业利润在数额上和时间上进行调节,企业利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那么,必须处理好当期利润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关系,实行稳健性原则应当适度,如果采用过度谨慎的方法,减少企业利润,不缴或者少缴所得税,就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责任编辑:刘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