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琼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142)
【摘要】随着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财富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问题也日益凸显,但截至目前我国财政部和证监会都没有对此作出过统一规定。文章以IFRS9 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法为出发点,认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应该按摊余成本计量,而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该按公允价值计量,并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理财产品 金融工具 公允价值
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从2005 年起呈几何式爆发增长态势。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而言,发行理财产品为其带来了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也是银行在原有基础上实施战略转型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可了这种财富管理方式,开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由此也带来了银行理财产品在会计核算上的问题。从我国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报告来看,在银行理财产品的披露上比较混乱,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都出现过,更多企业选择将理财产品计入“其他流动资产”,以取得成本进行计量,日常取得收益时和赎回时确认投资损益。证监会虽然没有对此进行统一规定,但可以看出是默认计入“其他流动资产”这种方式的态度。而银行理财产品怎么核算才能够合理反映经济实质、提供最真实和相关的会计信息,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性质
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性质来看,它应该属于金融工具,按照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核算。IASC32 将金融工具定义为使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资产,同时使另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任何合约。同时定义金融资产为现金从另一企业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等。FASB 的SAS105 号公告进一步限制了金融工具的范围,即一项资产未来可能以商品或劳务的方式、非现金或其他权益方式结算,则该资产不是金融工具,如预付账款。同样,一项负债未来可能是以转移商品或劳务方式进行结算、非现金或其他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转移,这项负债也不是金融工具,如政府补贴形成的递延收益。而我国CAS22 的金融工具是“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通俗来说,金融工具就是证明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货币融通余缺的手段,站在资金供给者角度,就是一种投资工具,而站在资金需求者角度,就是一种筹资工具。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将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特定方式的资产管理,如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债券等等。对企业来说,这就是一种投资工具,未来被投资方将以现金等金融资产的方式清偿。因此,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当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核算。
二、不同类别银行理财产品的确认和计量
银行理财产品在会计上如何分类是对其进行会计核算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将金融工具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39 的分类也是一致的。但从2013 年1 月1 日起,IASB 制定的IFRS9 开始施行,它简化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将其分为按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类型,即如果一项金融工具同时符合管理金融资产商业模式的要求、合同规定现金流量的特征,同时管理层不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则可以以摊余成本计量,否则就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其中“商业模式”是指主体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量(本金和利息),而不是为了获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是指合约中规定本金和利息现金流量的具体日期。“两分法”将金融工具分类标准由以管理层持有意图和能力转变为了从计量属性特征。因此,本文先以“两分法”为基础,分析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别,再将其与我国现行的“四分法”结合进行分析。
银行理财产品的灵活性决定了其包含不同期限、风险特征、交易条件的投资方式,从而在会计上也可能归属于不同的类别。一般而言,代表不同投资方式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按投资期限进行划分,1 年以内(含1 年)的为中短期理财产品,而1 年以上的为长期理财产品。
按收益类型进行划分,按照约定条件承诺本金和一定收益的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否则为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其中,浮动收益型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两种。
按投资标的进行划分,直接投资于债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为直接投资类理财产品,收益和股票、利率、汇率、商品、信贷等挂钩的为结构性理财产品,而银行、信托及证券合作类基金理财产品为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笔者选取以下两个角度来分析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
1. 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对企业来说,这类理财产品的期限较短、风险低,投资期内公允价值一般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也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企业购买此类理财产品是为了利用闲置资金获得高于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因此它符合“商业模式”要求。同时,这类理财产品一般预期到期能够收回本金并获取固定的收益,或提前确定了预期收益率,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对于企业来说,它符合“现金流量”的特征,与银行签订的合约当中规定了本金和收益现金流的具体日期。因此,如果购买这类理财产品的企业不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那么就可以以摊余成本来确认和计量。
例如,郎姿股份在2013 年11 月21 日用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韩亚银行(中国)的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一佳赢”恒利系列A1 号,认购总金融4 500 万元,年收益率6%,期限33 天。郎姿股份在购买时就基本能够确定在2013 年12 月24 日收回本金和24 万元的利息。因此,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来计量该项资产。
按照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这类理财产品可以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按应收债权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按实际利率确认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分别计算的各期利息收入相差很小,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如果企业购买了长期的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那么只能归类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来计量。
2. 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两种,多数为结构性理财产品,收益和股票、利率、汇率、商品、信贷、指数等等挂钩。虽然企业购买该类理财产品可能同样出于“获取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量”的目的,而不是转卖或赎回以获得公允价值变动差价。但理财产品“浮动”的本金或收益决定了它的现金流是不能预先确定的,因此不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还要随着其他金融产品的价格(或数值)的变动而变动,具有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它只能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
尽管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时候可能极力宣传某项理财产品风险很低、预期收益率比较确定,但从合同来看,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最终还是由购买该产品的企业来承担。出于客观考虑,企业必须将承担的风险体现在该项资产的价值中。以人人乐购买的“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为例,人人乐需要承担如下风险:(1)利率风险。该款产品的收益率根据6 个月AAA 信用等级间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确定, 6 个月AAA 信用等级间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的变化可能导致客户的到期收益率高于或低于普通存款收益。(2)提前终止风险。该款产品的乙方(兴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自身情况提前终止该存款产品。在2013 年的半年报中,人人乐将该项理财产品计入了“其他流动资产”,以取得的成本为账面价值进行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仍按照取得成本来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并在后期按成本进行计量,则不能恰当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因为这类理财产品的性质是一种尚未履行或出于履行中的合约,不是已发生的交易,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历史成本主要是面向过去,计量过去已发生的交易,根本无法胜任该项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模式面向现在和未来。历史成本财务报告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事无补,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额工具的计量属性。
但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比较活跃的理财产品流转市场,理财产品公允价值的取得是一个问题。虽然现在有银行和其他机构尝试建立理财产品的转让市场,如重庆OTC 在2013 年7 月和华夏银行合作,在其交易平台上推出理财产品转让业务,但毕竟还只是一个尝试。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一般只能提前赎回,而不能转让给他人,因此,一般无法直接在活跃市场上获得一项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
因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财产品在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估值模型估计取得时和后续持有期间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在采用估值模型时,首先看该时点有没有活跃市场上类似资产的报价或不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报价,如根据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向,获得具有类似风险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并根据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调整。如果没有可观测的市场报价,企业可以根据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公布的剩余投资期预期收益率、现金流等来估计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金融机构一般可以对金融产品公允价值作出更准确的估计,在银行根据理财产品发行市场的同品种剩余期限市场收益率的变化估算出其公允价值后,企业也可以选择对这个价格进行一定调整(如加上银行的管理费)后作为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类。也就是说,要真实反映出理财产品的经济实质,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最相关的信息,企业需要在准则规定的两类金融资产中选择一个进行理财产品的核算。这需要根据管理层持有意图和能力、交易条件等来决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赚取差价而持有的债权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在目前理财产品转让市场尚未建立起来的背景下,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一般是为了获得以投资本金为基础的额外收益,即预期收益为本金和银行给定预期收益率的乘积,而不是为了交易、转让获得差价。因此,理财产品不满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要求,在现行会计准则的框架下,它只有作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两类金融资产来核算。
三、理财产品核算的现状
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大部分企业选择将银行理财产品计入“其他流动资产”,以取得成本入账,将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并在赎回时将取得成本和赎回价格之间的差价确认投资损益。这样做的理由一方面是现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完善,对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应用也缺乏经验,很难取得合理的公允价值;而另一方面企业往往是短期持有理财产品,有些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较小,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之间不会有重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认为花大成本来估算一个公允价值并没有很大的意义。
但是,我们不能排除这样的情况:企业购买的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由于投资项目失败、遇到了偿付危机,企业投资的成本可能无法收回。此时企业持有理财产品的价值已经大大缩水,如果仍按照取得的成本来计量,将导致账面资产价值虚增,没有反映真实情况。而实际上,由于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对于企业来说预期收益高,对于银行来说是作为表外资产,浮动型理财产品占据的市场份额在迅速扩大,而它背后的“资金链”越来越长,所蕴含的违约风险也在逐步累积。因此,我们不能保证企业短期持有的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和理财产品的差异不大,并以公允价值难以获得为借口拒绝在报表上披露这种潜在风险。企业必须适应以恰当的方式来反映资产的价值和报告期内的真实损益,即采用公允价值为浮动型理财产品的计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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