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5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将对上市公司业绩和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响,新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将显著提高,对会计操纵行为的约束力将明显增强,本文认为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建议
(1)让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准则的制定。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尽管吸收了政府官员、高校教师、学术研究者、有关部门实务工作者和国内外专家的意见,但在吸收广大实务工作者方面的程度还不够,而这部分实务工作者正是代表了会计准则的使用者和影响会计准则运用效果的利益相关者。为了尽可能地优化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应提高会计准则制定者的代表性。
(2)准则制定过程必须保持独立性。虽然由于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客观上要求会计准则应代表最公允的经济后果,但由于经济人自利行为和强势集团的存在,现实中采纳的往往不是具有最大公允经济后果的经济行为。此时如何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避免准则的制定倾向于有利某一部分利益集团,误持合理的独立性成为制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3)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为了保证准则的独立性,保证其制定过程不为任何利益集团所左右,保证所颁布的会计准则被众多的利益集团所采纳和很好地贯彻,就必须确保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具有权威性。
(4)在准则的制定中尽可能避免各种规定上的模糊性。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势有效,而且大部分证券投资者素质偏低,经济性不能成为我国准则制定的首要目标,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内容、规范和条例应该更为详细,尤其是对一些存在变化因素的经济业务应明确规定可使用的方法和使用的条件,才能减少契约成本,并限制随意的会计政策选择。
2.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模式的改革
通过与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比较,本文建议当前我国监管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以集中监管为主,适当授权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管,并按照成本与效益原则决定行业自律组织应分配的监管权大小,从而建立一个高效的双重监管系统。理由是:
(1)当前我国监管部门存在职能分割现象,部分监管职能重叠,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还会造成有些部门相互推委责任的现象,所以必须统一理顺这些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2)监管部门职能的分散还会造成各个部门以本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地方政府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监管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亦挥之不去,因此必须拥有一个具备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的管理机构;
(3)由于集中监管制度下政府监管部门对信息反馈的速度较慢,对一些问题的监管也明显带有“救火”性质,灵活不足,所以必须建立数个较为完善的行业自律组织协助政府集中管制,这样既可以避免政府监管机构的庞大臃肿,又可以利用行业自律组织较强的专业知识来处理较为复杂和技术性要求高的问题;
3.充分发挥民间审计的作用,提高民间审计的质量
(1)坚决制止“购买审计报告”的现象
为了制止“购买审计报告”的现象,本文建议可以进行三个环节的改革:
第一个环节是审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环节。应建立一个股东大会委托制度,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专设的独立于管理层的管理委员会选择、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些重大的事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股东大会或者管理委员会直接协商谈判。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客户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与客户管理当局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分歧;股东大会或管理委员会监督公司管理层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人的配合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被审计人与委托人合二为一的现象。
第二个环节是审计的收费环节。近年来有些学者提出的关于向第三者收取审计费用或者改现行民间审计为国家雇佣审计的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值得怀疑,笔者认为当前最可行的作法是在加强股东大会控制权的基础上由股东大会决定审计费用的支付。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按审计工作量设立一个审计收费的最低标准,规定被审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将其审计费用降低至该标准之下,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真实披露支付的审计费用金额。监督机关对过高或过低的审计费用予以关注,并提高对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提供的原因说明的要求。
第三个环节是审计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审计人是一个大平的话,那么客户压力和公众压力就是天平的两边,当两边的压力不等时,审计人便会偏向压力大的一边,所以应该通过规范、监督、惩罚等途径增加公众压力,防止审计人由于客户的压力而提供不当的审计报告。
(2)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风险意识,加强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建设
首先,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控制,除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必须通过规定的执业资格考试之外,还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品行的关注,选择那些正直、诚信、公正的人员作为执业人员,也就是说应该从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等方面全面要求注册会计师。其次,应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严格的后续教育。后续教育不能停留在表面形式上,要致力于培养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提高,并大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职业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职业生涯。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加强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建设则是使审计工作达到应有的水平、提高对虚假财务信息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杜绝能力的必要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并不完全取决于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主观努力,还深受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审计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该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比被审计单位的内都控制还重要,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的失败必将导致审计失败,而审计失败又将导致更严重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影响到各方的利益。不管质量控制标准的形式如何,其实质都应该做到对人员质量、执业技能、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成果的检查与复核这几个方面的控制。
(3)加强对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主要由财政部、工商与税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责与部门其他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并未设有完整、全面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组织机构均不发达,行业管理没有太大的威慑力,行业自律组织的运作能力较低,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监督日益提到日程上来。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会影响到对会计信息的鉴证作用,如果出现鉴证机构与会计信息提供方合谋、或因鉴证机构的.疏忽而提供了虚假的鉴证报告的现象,将会给利益相关者带来更严重的损失,所以应做好四个层次的工作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监管:
①制定出一套确实可行的监管政策和法规,并保证由明确的机构来执行这些政策法规,该机构有权对违规者做出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②建立专业、独立的权威监管部门,这些监管部门的成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大部分成员应独立于执业注册会计师,监管部门最好是专设的,不要与其他职能部门相互兼职;
③增加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监管的透明度,改变现在会计职业界业内处罚的做法,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监察的结果,一旦发现违规的中介机构就在证券市场规定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
④鼓励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与自我监管。
参考文献:
[1]葛家封、刘峰.会计大典一一会计理论.北京:中国财政经 济出版社.1998.第1版.
[2]聂顺江会计信息质量:检验、决定及保证.北京:中国财政 经济出版社.2的3.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