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互联网背景 电子证据 保全公证 策略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成为新的网络发展方向,由此产生的“海量化”和“碎片化”的电子数据信息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和学习。电子数据成为信息世界中名副其实新的‘证据之王’,网络信息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然而,面对海量的电子证据,如何对出现在网络世界里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科学地界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其事实的关联性。传统的公证模式采取现场取证、现场拍照等方式,以确保原始证据的产生都是在公证员面前发生的。但在互联网的背景下,这些“海量、无痕、易变、不易保存”的电子数据产生时不可能都有公证员在现场,网络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这都是对传统证据保全公证方法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上述的问题目前业内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
一、建立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制度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保全证据公证越来越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虽然提升了人们的公证意识,但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人系统,需要我们学习和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美国是实行“电子公证人”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基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2010年的美国新修订的《公证示范法》对以电子公证的相关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法律制度一切以电子公证的具体特征为管理对象。美国电子公证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对电子公证的定义、电子公证的形式、电子公证的行为等方面进行创新,体现出电子公证独特的法律特征,为后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定奠定了基础,规范了美国公证行业的发展方向,适应了现代公证处的发展趋势。
在电子公证的立法层面,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涉及到对电子保全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对电子公证业务进行较为明确的规范。与同时期的美国相比,我国对于电子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显得有些滞后,国内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虽然得到了飞速发展,给相关的公证业务提出了新的问题。
随着网络传播的普及,与网络技术与计算机通讯相关的公证业务也逐渐兴起。但目前我国电子公证业务仍处于起步时期。电子公证业务内容也主要主要集中在电子证据保全领域。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领域包括: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和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在国内法律纠纷的过程中,与网络相关的保全公证已逐渐为当事人所熟知并采用,其效果主要在于对可能灭失的网页信息、电子邮件信息进行下载打印等保全行为操作,以免网页或电子邮件信息被删除从而造成信息难以恢复或者难以举证。有学者认为我国电子公证业务仅仅是指与网络技术相关的公证业务,而并非真正意义上实现电子化的公证业务。从这个意义上判断,我国的电子公证业务发展得仍然较为缓慢,是在网络技术的外力推动下逐渐产生的一类新型业务。在业务类型的分类上,目前我国现有的电子公证业务主要归属于证据保全类别的公证,只是在涉及保全的类型上以网络行为与电子信息为主。
对于公证业务的电子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前瞻性地考虑,而仅仅就一般的公证业务做出普遍化的规范。我们无法从现有规范中判断电子化公证业务的法律依据,特别是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可见,我国现有的公证法律制度总体上配合了公证实务的发展,为新型公证业务提供了指引规范,但并没有对公证业务的电子化进行设想和规划。
美国电子公证法律制度体现了公证业务电子化的趋势,契合了当今国际社会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轨迹,为我国建立健全电子公证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建立完善网络公证人系统
近年来我国建立了网络警察制度,其主要职能是对网民和服务商提供证据保全公证的服务。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专家与相关的公证人员组成,主要是对网络证据保全方面的技术进行操作,确保公证程序定的正确实施,建立网络监测系统,充当“电子公证人”。
信息的发送者可将电文发送给“电子公证人”,而由其转发给收件人。电子公证人系统对信息进行筛选、加工以及评估后,再即时时传递证明电文,在整个电子公证系统的处理中,信息的证明、发送、接收、内容等数据记录在网络系统。在具体的信息保全公证中,网络系统可以按照“电子公证人”的要求进行信息的电文的拷贝,以供职能部门进行必要时候具体内容的查证。“电子公证人”系统是建立在目前的网络警察制度的业务范围之内,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全面提升而实施的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防范。从而达到信息技术与法律程序的契合。
三、建立专家证人制度
在目前国内的众多行业中,专家数据库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旨在通过对信息学专家、警察以及具有专业网络知识人才的数据库建立,逐步建立证人制度。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技术的专家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公证业务的行业发展,仅仅依靠“网络警察”的监管职能还不能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公证行业的发展相适应。公证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识到通过对社会力量的整合,积极地聘请他们参与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工作。
在相关计算机专家参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情况下,再可以考虑建立辅助专家证人制度。我国对专家证人的实践活动已经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因此建立了辅助专家证人制度可以按照国家的有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实施。未来建立的信息技术的专家证人可以要求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法庭对电子信息的内容、电子交易的行为、信息数据文件的真伪等进行对质。
四、建立电子证据保全云技术平台
近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报告明确指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公证中,保全证据公证总量位列第一,公证证据效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充分发挥。
虽然我国电子公证法律规范的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但是以《公证法》为主体、《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具体业务规则和管理办法为支撑的公证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就目前存在的大量著作权保全证据公证方面已经得到具体的实际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早期的网络视频公证、肖像侵权公证到音乐版权的公证等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保全证据公证的范围和种类还会越来越多。据了解,国内的一些专业网络科技公司利用目前的信息技术已经开始对电子证据公证平台进行研究与开发,利用自身的技术特长将最原始的数据和最有效力的公证结合在一起。供公证机构采用。推出云计算机的功能,当海量的碎片化的网络电子数据生成时,即时便将其完整备份在云存储中,解决传统证据公证保全的固化和保存问题。同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传输、信息筛选与分类进行分布式存储隔离和安全防护,确保电子信息数据实时同步备份,同步传输,从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强与公证机构的业务合作,当业务需要时,公证机关可以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对数据库的资料进行调取,网络科技公司负责对备份保全数据的效度与信度,并以公证的形式对所
获得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以获得相关机构及法庭的认可。 2012年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自主研发电子证据保全平台
“公证证据宝”, 2013年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推出了“公证云”平台等,上述公证机构利用自身的平台搭建电子数据公证平台,做了非常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公证机构选择与专业的技术公司合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当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行为发生时,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即时处置,进而对证据进行客观化和固定化,事后再由公证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公证。
五、结语
网络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目前还处于一个发展和完善阶段,传统的证据保全公证也面临着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在司法活动的实践中也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对公证机制上改革还是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强化技术手段。这都是对传统公证方式的挑战,如何应对电子数据公证这一全新的模式,业内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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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1.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 2.江苏省春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