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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代朝贡制度中冒贡现象出现的原因

  • 投稿牛正
  • 更新时间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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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明代朝贡制度是中央重要的边疆政策之一,其中包括土司、西藏各个番王、禅师等对明朝廷朝贡,朝廷也对朝贡制度作了严格的规定,且自“土司学”的提出,使土司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从而就明代土司的研究产生了大量成。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明代藏区土司、各个番王为研究对象,立足史料,

拟就明代朝贡制度中的冒贡现象的作探讨。

【关键词】明代 朝贡制度 冒贡 土司

朝贡制度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先秦时期各中原王朝就通过朝贡这种政治手段来确定其与周边民族政权的藩属关系。朝贡制度也是藏族各地僧俗首领向中央王朝纳贡和朝廷以皇帝的名义进行赏赐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贡与赐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明朝逐步形成了一种制度而历朝不绝,也是明朝中央管理西藏地方僧俗官员任职、承袭、替代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朝廷对朝贡者的身份、贡期、贡品、贡道都有严格规定,但随着封建制度中央集权的逐渐加强,朝贡制度自身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眀初,朝廷对藏族上层领袖的朝贡实行来着不拒,也没有具体规定朝贡的时间和人数,加之,明朝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大量封授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职,以致朝贡人数逐年增多。明廷不得不制定措施,对朝贡的人员和次数作了必要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朝贡者们在朝贡中的既得利益,出现了“滥冒”的现象,比如冒名顶替和冒用贡期去朝贡。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中央管理松懈

为了有效治理我国广袤的藏区,明王朝采取“多封众建、尚用僧徒”的治理思想,除了推行僧纲制度和卫所制度外,最重要的就是土司制度,对“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达到安抚的目的,这样虽然可以给其他未归附者做榜样,但另一方面也使土司的数量增加,明初对来归顺的土司一应给于官职,到明仁、宣、英时期,松潘屡次叛乱,每次平叛后,中央都要给于封赏,如宣德四年松潘平叛后,“命松潘卫指挥使吴伟弟瓘为四川钧连县三岔巡检司”,“设四川别思寨安抚司、松潘长宁安抚司、阿客簇长官司吏目各一员,”“命四川长河西加渴瓦寺番僧锁南列思为崇教翊善国师,剌观寺番僧绰思吉星吉为悟善禅师,赐语敕印并衣帽等物”使得土官的数量更加庞大。有明一代全国宣慰等诸土司共有 621人,其中四川有土司 73人,云南有土司 218人。在土司的政治组织系统中又包括土舍、大头人、二头人、大管家、寨首及地位低下的家丁和科巴等等,土司行令程序也是由土司——值日大头人——各大头人、二头人——寨首——百姓,由此也可看出其管理体系庞大,管理难度增加。在《明实录》中有大量关于“贡使数额太多,请减半给赏”记载,且内容详备,但土司冒贡现象在《明史录》中出现最早的是成化年间,纵观明中后期的历史,政治上宦官专权,皇权削弱,党派林立;经济上土地兼并加剧、并加派“三饷”,人民负担加重;在军事上任用汪直、王振、刘瑾、魏忠贤等干涉军政,致使边防松懈,这样也为土司冒名顶替去朝贡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朝廷为优抚边疆,对违例、过期朝贡的土司往往是“下不为例”,赏赐照常,最差也是赏赐减半,如景泰元年“朝贡过期及表笺不至者,朝廷率以土官多从宽贷,应赏者给其半。”且土司管理体系庞大,在《明史录》中记载土司朝贡的次数很多,有很少的土司是为了表现忠诚,不辞辛劳,亲自赴京上贡,大部分土司都是派专门使者去朝贡,且这种现象到明中后期更加普遍。这样也使朝贡者的身份复杂化,对边境核查的官吏造成一定的影响。总之,明中后期对土司的态度正如史料中记载“天顺末,许土官缴呈勘奏,则威柄渐驰。成化中,令纳粟备振,则规取日陋。孝宗虽发愤厘革,而因循未改。”

二、朝廷“厚往薄来”政策的诱惑

朱元璋建立明朝以来,继承了元代对边疆僧俗首领的管理,继续对来朝的少数民族首领或所遣的使者采取“厚往薄来”的政策,赏赐“宁厚勿薄,”即“明朝所给的赏赐品一般是贡品价值的三倍”,以达到“抚驭四夷”的目的。明廷根据朝贡的类型,给于不同的赏赐,在使者进京后,朝廷的授赐时间不固定,且赏赐的对象具有随意性,有时是单个领赏,有时是集体领赏,有时是对部分表现好的给于赏赐,对于赏赐的具体物品也是按其品位及所贡之物赐给有差,虽然明朝在永乐年后对赏赐规定常有改变,但实际执行过程又实行宽大处理,照常给于赏赐。朝廷除了给贡使实物赏赐外,在贡使一进入内地,其往返皆由军卫拨兵护送,沿途提供马匹、车辆、船只,免费提供食宿方便,甚至朝廷给于规格很高的宴请待遇,使得明朝中后期,朝贡人数激增,据《明世宗实录》不完全统计,仅嘉靖年( 1522年 -1565年)关于贡使数额多的记载,就达 19次之多,给明廷经济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朝贡制度不仅表现土司、番王的臣服和归顺,在经济上,通过贡品和回赐的互通有无,形成了一种变相的商品交易,丰富了边境市场。同时,因为少数民族朝贡使团的贡物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物品:一类是马匹;一类是宗教物品,如佛像、经书等;另一类是西藏土特产,如氆氇、虫草、贝母、藏刀、酥油等这三类物品中除了马匹是明朝廷所急需的外,其他两类的使用价值不大。相反,明朝对贡使的赏赐之物,主要有茶叶、绸缎、生绢、袈裟等均是藏区生活必需品,尤其是茶叶,是藏区主要的饮品,实质上是朝廷以这种方式从经济上拉拢藏区,巩固边疆安宁。在这种贸易中来朝贡者从中获得巨大的利润,另外,还使他们的身份获得中央的认可,成为其在地方继续统治的基础,这些都对其他土目有巨大的诱惑力,从而导致边疆伪冒现象屡禁不绝。如在景泰四年(1453年),

巡抚湖广右都御使李实奏四川董卜韩胡宣慰司、番僧、国师禅司、喇嘛进贡,毕日许带食茶回还,因此货买私茶至万数万斤,其铜锡磁铁等器用沿途多用人船载至成都,陆路起夫扛台,如邛县十里、名山县二里、营经县四里、雅州十里,期间半系僰夷,土民不惯肩挑,多是背负送运,不全又令妇女扛抬,甚至四五百里之程及其至日诬以偷取茶物,逼令陪补况岭险峻,人烟稀疏,日则野行,夜则荒宿。以彼蛮夷淫秽之俗乱我华夏浡美之风,又经过驿站重索,酒食稍有不从,辄用兵刀伤人,虽有半迭千百户难于钤束,边民见其进贡,故将子孙学其言语,投作番僧,通事混同进贡……

本段史料生动的再现了土司、番僧、喇嘛等利用到内地朝贡的时机大量购买私茶,进行贸易,获得丰厚的利润,对边民有巨大的诱惑力,诱发了冒贡这种现象的出现。且本段史料中同样可以看出朝贡使团压榨边民的现象,正如史料所载“然夷性犷悍,嗜利好杀,争相竞尚”,边民这种嗜利,争相竞尚的性格也是导致出现冒贡现象的原因之一。

三、边民生活所迫

藏区属边疆地区,自然环境复杂,地处高原高寒和高山河谷区,史料中多次提到茂州土地贫瘠,如“松州地硗瘠,不宜屯种,戍卒三千,粮运不给,”“帝谓松州山多田少,耕种不能赡军,守之非策”,可以看出其土地贫瘠,不能满足守军的生活,皇帝曾有过放弃的念头。而且明后期的战乱不断,为了筹集军饷,又增收三饷,且根据史料记载,明朝多采木于四川,明后期更甚,如“万历中,三殿工兴,采楠杉诸木于湖广、四川、贵州,费银九百三十余万两,佂诸民间,较嘉靖年费更倍。 ”以致于出现“逃移军匠人等,习学翻语,私自祝法,辄来朝贡,希求赏赐。”另一方面,雅州作为西番僧俗朝贡的出境之地,不仅要为朝贡使团提供食宿,有时还要承担军卫护送朝贡使团的工作,这些因素不仅加重农牧民的经济负担,还增加他们的徭役负担。以至于在正德年间有大臣对皇帝迎请乌思藏活佛之事上奏:

帝遣中官刘允迎之,携锦衣官百三十,卫卒及私仆隶数千人,刍粮、舟车费以百万计。纪等上言:自京师至乌思藏二万余里,公私烦费,不可胜言。且自雅州出境,过长河西行数月而后至。无有邮驿、村市。一切资费,取办四川。四川连岁用兵,流贼甫平,蛮寇复起。困竭之余,重加此累,恐生意外变。

由此看出四川战乱纷争不断,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施行屯田政策,以军屯、民屯、商屯的形式加大对西南、西北地区的土地开垦,同时生产技术较高的汉族进入少数民族地区,也促进了这些地区生产技术的提高,为领主经济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也致使了土地兼并,使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生活更加拮据,为了生存冒名朝贡以获得丰富的赏赐。如,陕西副使郑安言“进贡番僧其自乌思藏来者大率三分之一,余皆洮、岷近境寺僧、番民诡名希赏。”“敕陕西都布按三司查审番僧进贡的实,但系逃军、逃民诈冒。”

总之,由于明朝管理松懈及土司自身的庞大体系,以及中央“厚往薄来”的政策使得明中后期冒贡现象屡禁不绝,引起了朝廷的广泛关注,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整顿。

注释:

① [清 ]张廷玉 .明史 [M].北京 :中华书局 ,1974:7982.

②明宣宗实录 (卷 52)[M].上海 :古籍出版社 ,1985:1243.

③明英宗实录 (卷5)[M].上海 :古籍出版社 ,1985:109.

④明英宗实录 (卷 144)[M].上海 :古籍出版社 ,1985:2844.

⑤吴永章 .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 [M].成都 :四川民族出版社 ,1988:166.

⑥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 .四川省阿坝州藏族社会历史调查 [M].北京 :民族出版社 ,178~184.

⑦明世宗实录 (卷66)[M].上海 :古籍出版社 ,1985:1528.⑧[清]张廷玉.明史·四川土司一(卷311)[M].北京:中华书局 ,1974:8006.⑨[清]张廷玉.明史·土司(卷310)[M].北京:中华书局 ,1974:7982.

⑩周毓华 ,彭陟焱 ,王玉玲 .简明藏族史教程 [M].北京 :民族出版社 ,2005:145.

11明宪宗实录 (卷 69)[M].上海 :古籍出版社 ,1985:1363. 12西藏研究编辑部 .明实录藏族史料 [M].拉萨 :西藏人民出版社 ,1982.

13明英宗实录 (卷 232)景泰四年八月条 [M].上海 :古籍出版社 ,1985:5079.

14[清]张廷玉.明史·四川土司(卷311)[M].北京:中华书局 ,1974:8001.

15[清 ]张廷玉 .明史 ·列传第二十·曹震 (卷 132)[M].北京 :中华书局 ,1974.

16[清 ]张廷玉 .明史 ·列传第二十二·丁玉 (卷 134)[M].北京 :中华书局 ,1974.

17[清]张廷玉.明史·食货六(卷82)[M].北京:中华书局 ,1974:1996.

(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实践与创新项目《浅析明清时期朝贡制度中的冒贡现象》(课题号:2016mdyjs028)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