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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里米·边沁:功利法学的鼻祖

  • 投稿Stan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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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林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供职于中国证监会)

以《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司法证据原理》传世的杰里米·边沁,可谓英国近代政制的精神导师。他梦想建立一个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万全法”,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他的功利主义立法哲学深深地影响着后世法学发展的方向。

今日在美国占据主流地位的经济分析法学鼻祖是杰里米·边沁。然而,鲜有人知的是,这位法学大家也曾有过许多艰难的生活瞬间,而这与他有些怪僻的性格密不可分。

缔造功利主义原则

1748年2月15日,杰里米·边沁出生在英国伦敦一个律师家庭。因为他的祖父和父亲留下了大笔遗产,足够他衣食无忧地研究法律的改良。据说,边沁自幼身体赢弱,热爱阅读。7岁时,他迷上费奈隆的小说《忒勒马科斯历险记》。“这本小说是我整个性格的基石,也是我一生事业的出发点。我认为功利原理在我心里的第一次萌芽,可以溯源于这本书。”他说。

1755年,边沁被送人威斯敏斯特学校读书。他身体并不强壮,从来打不了板球,但却参加了一个板球俱乐部。在学校里,边沁感到老师中没有人能理解他的爱好或试图发展他的才能。12岁时,他进入牛津大学女王学院,成为一名大学生。

这位12岁的少年天才需要应付许多烦恼。其中最糟糕的是,他个子矮小,穿着大学生的短裤和衣服时,样子很古怪,难免受到一些大学生的捉弄。这一切,令边沁既烦恼又难以挣脱。

15岁那年,边沁从牛津大学毕业,进入林肯律师会馆,并在曼斯菲尔德勋爵担任庭长的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见习生。曼斯菲尔德勋爵曾是他“崇拜的偶像”。然而数年后,边沁开始公开否定他,称他是“极端的托利党人”。同一年,边沁回到牛津大学,旁听了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课。十余年后,为了驳斥布莱克斯通的观点,他专门匿名撰写了著名的著作《政府片论》——据他自己说,早在旁听时,他已发现布莱克斯通的几个荒谬之处。

恰在此时,边沁接触到了休谟。在读完休谟的《论文集》后,他对朋友说,自己找到了所要的衡量一切法律与判决的标准——功利主义原则。休谟提出,人类是从别人的幸福中感到快乐的,所以人们应以别人的快乐作为自己的行为目的。边沁把这种理论发展成功利主义原理的一句话,即“所有人的最大幸福是最大的正义。”

由此,边沁阐发了自己对于法律体系的梦想:万全法。他想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建设真正理性、经济的法律秩序。其中,最核心的原则不是传统的礼义廉耻,而是功利。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随后,在其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边沁阐述了自己的哲学思想。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白利选择原理。前者说的是整体社会福利的努力方向,而后者则描述了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时的根本动机。这种功利主义观点后经约翰·穆勒之手,成为自由主义法律与政策的核心与基石。

推进法律改革

1780年,边沁完成了《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并刊印,但却没有发表。因为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朋友,都认为该书中存在种种缺点。在进一步完善该书的过程中,时代之轮隆隆向前。1789年,法国召开了留名千古的三级会议,先贤们沉湎于建立完美国家的幻想中,并向全世界征求改革宪法和国家的计划。

41岁的边沁认为,自己的万全法终于能以宏伟的规模得到实现。在他看来,《道德与立法原理》对法国来说特别有用。由于法国缺乏议会经验,原本混乱一团的政局愈加混乱。以功利为原则,建构一个理性的国家体制,或许能帮助法国避免革命,重建有效的法制基础。

不久,边沁向国民议会提出,建立模范监狱和济贫院的计划,并表示愿意亲自帮助创办和管理,不取报酬。法国对此相当感激,授予边沁法国公民的资格,同时表示将全力支持他的计划。可惜的是,法国大革命的到来使这一切成为泡影,万全法没能改变法国的历史。

边沁的晚年生活在著书立说中度过。当西德默斯勋爵掌权时,曾来函向边沁征询法律改革方面的意见。虽然边沁的回答是愿意帮助其起草一部刑法,但议会未同意刑法改革的计划。

实际上,边沁对于当时的政治并没有发生真正的影响。于是,他转向兴办刊物。1823年,他创办了《威斯敏斯特评论》,其编辑人员几乎都是他的门生。詹姆斯·密尔及后来他的儿子约翰·密尔经常为刊物撰稿。这一刊物一度成为边沁向大众传播其学术理论的阵地。在约翰·密尔的帮助下,他的庞然巨册《司法证据原理》得以问世。这部著作为他带来了巨大声望。1825年,当边沁走入一座法庭时,所有的律师都起立向他致敬,庭长也让出自己的座位。

1 832年6月6日,这位功利法学的创始人杰里米·边沁在家中与世长辞。

深层阅读

最早的动物权利保护者

边沁认为,自然将造物置于乐和苦的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人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这种原则不仅对于人的权利适用,对于动物也具有指导意义。

人们公认,边沁是动物权利的倡导者。尽管早在1641年英国就制定了保护动物权利的法律,但是从动物自身的痛苦和感受角度思考问题,边沁是第一位。他专门著书论证,证明动物的痛苦与人类的痛苦其实并无本质差异。动物权利的内核,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在他看来,痛苦是恶,减少痛苦、增加福祉是善。动物和人类关系密切,在与人类的联系中带给人类利益,人类应该回报给它们相应的利益。在他看来,动物和人一样都受到功利法则的支配。

在边沁之后,人们开始充分地注意到了动物的权利。1790年,劳伦斯建议国家立法保护动物权利以免遭任意虐待;1867年,密尔谴责自私狭隘的人漠视动物权利的愚昧之举;1873年,赫尔普斯主张每种生物都拥有权利和适用最高形式的正义;1892年,英国社会改革家塞尔特出版了影响甚广的《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

对于动物权利保护影响最大的当属1975年彼得·辛格出版的《动物解放》。他坦言,边沁的学说构成了动物权利保护理论和行动的开端。1993年,辛格成立了一个名为“大猩猩计划”的组织,致力于使人们认识到大猩猩在本质上是拥有自我意识的存在,是一种拥有思考能力且感情丰富而深刻的生命,应当拥有与这种本质相适应的道德地位,拥有生存、自主和免遭折磨的权利。很显然,这同样来自于200年前的功利主义法学鼻祖——杰里米·边沁。(部分内容摘编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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