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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医李兴楼的定罪之争

  • 投稿傲慢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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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何照新

江苏省灌云县名医李兴楼曾是当地医学界的骄傲,他的诊室内挂满了群众送的锦旗。然而,由于收受医疗器械代表的回扣并将回扣款分给科室成员,这位名医陷入行业“潜规则”。2015年4月23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兴楼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

在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对李兴楼如何定罪产生分歧: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提起公诉,灌云县人民法院则以受贿罪定罪量刑,而辩护人认可检方的起诉罪名。犯罪行为的认定,关乎量刑幅度。目前,此案已上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名震一方的骨科名医

今年51岁的李兴楼曾是江苏省灌云县人民医院的骨科主任。凭借精湛的医术,他在当地创造了一个又一个骨科传奇:灌云县第一位进行过全膝关节人工置换术的医生;灌云县人民医院唯一一位从事临床的骨科主任医师;率先在灌云县开展近20项新手术,绝大部分手术至今只有他一人能独立完成。

据灌云县人民医院提供的资料显示,李兴楼在从业阶段完成手术多达2万余台,经其接诊治疗的危、急、重症病人极少发生死亡,诊治率在95%以上,手术成功率高达99%,其手术具有“创伤小、时间短、出血少”等特点。据统计,省市级专家完成一例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的时间一般需要l~2个小时,而李兴楼只需要0.5~1个小时即可完成。

这些成绩,与李兴楼的刻苦钻研密不可分。据其家属介绍,李兴楼在从医的20多年中,潜心钻研国内外先进的医疗技术,在国内尚未引进中文版科研教材的情况下废寝忘食地研究英文版的先进技术。

灌云县人民医院表示,虽然李兴楼违反法律规定收受医疗器械商的回扣,但其医术和医德在医院及患者中是有口皆碑的。能保守治疗的病,李兴楼绝不会因创收而给病人做手术治疗。无论患者病情多么复杂、工作多么劳累,只要病情需要,李兴楼均能不顾劳苦、不计报酬和得失地对病人进行救治,全年无休息。如今,医院的医疗队伍人员极缺,急需像李兴楼这样实用型的专业技术人才,这对基层困难家庭患者尤为重要。医院希望法院能考虑百姓的医疗需求,从轻判处李兴楼。

不仅是医院,李兴楼的患者们也迫切希望他能早口归来。陈胜是经李兴楼诊治的一名患者。他向记者介绍,2008年,他驾驶摩托车被轿车所撞,腿撞到路灯杆上,致粉碎性骨折,出血严重,一度昏迷。肇事司机将他送往灌云县人民医院,接诊的正是李兴楼。当时,肇事司机身上带的钱不够付治疗费。看到陈胜伤情危重,李兴楼表示救人要紧,要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随后,李兴楼为陈胜做了手术,将腿部用钢板和钢钉进行了固定,缝了41针。手术很顺利,经过17天的救治,陈胜出院了。历经3个月的恢复期,陈胜行动自如。

在住院过程中,陈胜发现,因患者治疗费不到位,李兴楼也对其紧急施救的情况几乎天天都在发生。他听其他患者说,李兴楼经常对一些贫困患者施以援手,贴钱为患者看病。

在陈胜看来,李兴楼对病人的照顾可谓无微不至。每天从早到晚,李兴楼的诊室内围满了患者,到中午吃饭时他还忙得站不起身,有时将就着喝点儿水、吃点儿面包,又继续工作。遇上危重病人,无论是在半夜还是在节假日,只要接到电话,李兴楼就立即赶到医院,为患者医治。

61岁的王怀帮回忆称,三年前,他在一处工地上打工时从5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腿和胳膊被摔断,骨头暴露出来,鲜血四溅。治疗过程中,王怀帮一度丧失活下去的勇气,他说是李兴楼将他从死亡线上拖回。王怀帮坦言,如果当时没有找到李兴楼为他做手术,他可能一辈子都站不起来了。现在,他既能开拖拉机,又能挑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

李兴楼救死扶伤的事迹不胜枚举,他的医术与医德让当地人交口称赞。陈胜说,李兴楼的诊室墙上挂满了锦旗,不是一层,是一层一层地往上摞。慕名找他看病的人络绎不绝,很多患者指名要求李兴楼为他们做手术。曾经有一名省级骨科专家到灌云县人民医院交流,他夸赞李兴楼的医疗技术已经达到省级水平,甚至比省级还要高。

“现在,李主任不在灌云县人民医院,很多大手术只能从省、市请专家来做,或让患者转院。请专家的费用需要老百姓自己承担,无形中增加了老百姓看病的成本。老百姓需要像李兴楼这样的医生。”陈胜感慨道。

而今,陈胜腿中还有一块钢板没有取出,他执意等待李兴楼为他取出钢板。他说自己只认李兴楼,其他人为他做手术他不放心。等待李兴楼的并不止陈胜一人,76岁的徐善夫也在等待。他患有心脏病、糖尿病,由于手术风险高,没人敢为他取钢板。

医疗器械商的举报

记者从李兴楼的家属处获悉,2013年,由于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提供的器械质量不好,李兴楼决定不再使用这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器械。对方获知情况后,便举报李兴楼收受器械回扣款。之后,刚下手术台的李兴楼被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带走了解情况。

2013年5月15日,李兴楼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于连云港市天晴宾馆。5月21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其刑事拘留。9月22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将灌云县人民医院以及李兴楼公诉至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院指控称,2007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灌云县人民医院骨科在“植入性器材、高值耗材”的进入和使用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医疗器材公司业务员孙绪坤、陈凯、龚洪陈、殷好、周兆军给予的医疗器材回扣款,共计397万余元,还收受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为他们五人谋取利益,所收回扣款主要用于该科室、骨一科成员私分。李兴楼作为直接负责灌云县人民医院骨科及骨一科的主管人员,直接参与和医疗器械公司代理商回扣比例的约定,并经手收受代理商的回扣,事后参与私分。

2015年4月23日,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兴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兴楼构成单位受贿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李兴楼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兴楼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扣押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继续追缴李兴楼的违法所得,共计89万余元,上缴国库。

在看守所接到法院判决书的一刹那,李兴楼崩溃了。他没有想到,作为一名临床医生,他会被法院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被以受贿罪判刑。两年的羁押,他等来的是十余年的刑期。

从单位受贿罪到受贿罪

2015年6月29日,记者先后来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灌云县人民法院了解李兴楼一案的进展情况。彼时,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为此,记者采访了李兴楼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武绍智。武绍智认为,李兴楼的受贿性质应是单位受贿。因为李兴楼收受回扣后,分到了包括李兴楼科室在内的每名医生手中,还有一部分钱用于骨科的事务和开销中。实际上,李兴楼自己只分得四五十万元,这与一审认定的数额有巨大出入。

国有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对《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国有医院的医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其符合《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刑法》第163条中“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其次,国有医院的医生利用开处方之便收受药商的回扣,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条件;最后,国有医院的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侵害了国有医院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要求。因而,对李兴楼等国有医院的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外,李兴楼作为一名医生,没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和权力,他代表医院骨科收受耗材销售单位给予的回扣,源于他在手术中所使用的耗材。这种回扣明显不是公权力出售所得。因而,一审法院认定李兴楼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错误的。

依照《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入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李兴楼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处方权的回扣。

武绍智律师认为,本案在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李兴楼犯受贿罪,那么,医院科室内分得回扣款的人应是共犯,法律理应一并处理。然而,时至今日,同科室的医生,除李兴楼一人被判处11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之外,其他人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另外,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以受贿罪定罪,理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李兴楼辩护权。但一审法院却没有,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据此,此案理应发回重审。

本刊将继续关注此案的最新进展情况。

附录

同类案件

2014年,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检验科主任利用手中的采购权,在两年多时间内收受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代表的回扣达26.3万元。他将该笔费用全部放进部门小金库,用来给科室人员发放奖金。最终,这名主任被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医院被罚10万元。

适用法条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本条的罪名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