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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妈”,你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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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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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热播电视剧《虎妈猫爸》中的“虎妈”毕胜男想送女儿茜茜到第一小学读书,因为第一小学是重点小学。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毕胜男不惜以推迟一年上学为代价。这一剧情在现实生活中虽不多见,但在一定意义上也属生活的常态。

从日常生活经验来说,什么时候让子女上学、入读哪所学校,都是要父母为之安排和操心的。然而,从本质上讲,适龄子女入学接受教育的问题不仅是教育理念问题,更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问题;不仅是个体家庭的私性问题,更是涉及国民素质和教育的公法性问题。

法眼聚焦

从法治思维和人权保障角度来说,父母不是子女的“所有权人”,而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子女成长中的主要义务承担者,不仅要保障其衣食,而且要确保其接受适当的教育。、对于子女的教育问题,不是父母可以任意处置的事项,而是需要依法履责的范畴。可以为子女的教育争取和创造更好的条件,但不能凭自己的意愿人为推迟子女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适时接受教育,对于适龄儿童本人而言,主要是一项权利;对于适龄儿童的父母和政府而言,则主要是一项义务。这些义务在《义务教育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就明确规定了对于“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负有保障职责。

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就明确了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保证适龄儿童按时入学的义务。这里的法律用语“应当”,即是“必须”。

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从电视剧的剧情看,尽管许多人认为“虎妈”的行为不可取,但几乎没有人认为虎妈的行为违法了;而当地政府也是缺位的,没有看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何作为。

(摘编自王岩云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