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讲主要讲述我国在新中国戚立后的宪法发展历程。这一讲,我们继续梳理我国宪法所走过的历程。
对1975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火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1978年宪法共4章60条,它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带有极“左”色彩的内容,如取消了“全面专政”的规定,比1975年宪法前进了一步。
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全国人大曾对1978年宪法进行过两次局部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改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有美“大鸣、大放、大辩论、太字报”即“四大自由”的规定。
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行宪法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战略决策。为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太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于1982年2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经交付垒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后,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获得通过。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也是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其特点主要是:第一,总结了历史经验,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第二,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表现在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恢复了国家主席设置,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等;第三,加强了民主与法制建设,表现在扩大了公民权利和自由,恢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废除终身制等;第四,确认了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如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扩大企业自主权、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等;第五,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表现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等。
1982年宪法没有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而是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太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1条和笫2条,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太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3条至第11条,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宪法地位,将农村集体经济的内容确定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宣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摘编自《法制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