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玉华 任尚芬
摘要:
民生,即人民的生活,就是老百姓的基本生计。民生问题关系到老百姓最基本的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庄严承诺。可以说,保障和改善民生已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理念和理想追求。经济建设始终是民生问题的基础和核心,是党和国家各项建设的中心工作。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就必须坚决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法官断案要本着正义的原则适用法律,充分尊重每一位当事人的尊严与利益。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通过审判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我国十几年来法律援助制度的开展对于民生问题的保障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这一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提供困难群众依法维权的合法渠道,有效地解决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另一方面,由政府出面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使老百姓直接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度和信心。法制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维权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基础性法治工作。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民生;经济;党的领导;制度保障;法制宣传
引 言
胡锦涛书记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始终是最紧要的。”可见,民生和谐才是真正的和谐,切实关注民生,并进而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是治国理政之根本,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正 文:
一、民生的含义及特点
民生,即人民的生活,就是老百姓的基本生计。“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就是百姓的意思。而《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生命等切身利益问题的就是民生,或者说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民生。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可见,民生问题的本质是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的问题,其本质在于我们能否按照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在经济、政治、文化制度方面的要求,有效地实现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并进而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民生的特点:
(一)基本生存性。民生问题关系到老百姓最基本的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首先关注此类就业、社会保障问题。这是涉及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中国传统文化中讲求“一技在手,走遍天下”,认为只有人人有活干,人人有饭吃,百姓才可以做到安居乐业。因此,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组织人才交流会和人才招聘活动、鼓励民众自主创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就业体系、推动人民群众积极创业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是构建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生存之本,是巩固国家政权和人民安居乐业之本。
(二)基本发展性。民生是一种民众的生活状态,是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和基本发展能力。比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都属于民生的统筹范围。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教育、医疗等民生权利,是政府乃至国家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重要目标。给民众以良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社会环境,保障和鼓励人民群众追求公平的发展机会,为中低收入的群体提供有利的发展机会,是当代政府保障民生权利的基本职责和义不容辞的义务。
二、现阶段民生问题的现状’
(一)民生问题与经济发展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顺应全国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十七大定位的全面小康社会,不仅表征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目标,更是表征人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发展程度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一直遵循着“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以人民的利益和实惠为己任,身系百姓、心系群众。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将发展经济作为重点来抓,因为只有经济水平增长,带动消费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才是我党带给人民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与实惠。发展经济的目的不是单纯的积累财富,而是不断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把民生做实,让大多数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能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升。经济不发展,就失去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物质基础,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都完善不了,何谈保障民生?因此,发展经济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石,只有加快传统企业改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依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来促进现代中国经济的发展。同时,将财力有效投入到公共领域,满足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要求,建设和完善基础民生工程,真正做到反哺人民、服务人民。
(二)民生问题与党的领导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发展成果惠民生、得民心、聚民力,才能赢得民众的认可、支持与拥护,党的执政基础才能稳固。漠视民生问题,就会伤民心、失民心、丧民力,危及党的执政资源与执政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既是党和政府应当担负的责任,也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甚至关系国家的生死存亡。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庄严承诺。可以说,保障和改善民生已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理念和理想追求。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控制着公共资源,理所应当要为公众谋福利,切实解决关系老百姓现实利益的民生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将民生问题的关注和解决程度纳入到政府的政绩考核当中,如果政府的权力不受制约,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可以为所欲为,公共利益就没有了保障,民生问题就无从谈起。
(三)民生问题与制度保障
把民生做实,制度建设是保障。现在很多民生问题实际凸显了制度缺失,保障与改善民生的持续之举是确立关注民生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基础。解决公平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社会保障等问题,均需要制度作保障。人民群众有维护和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主权利,这就要给人民群众表达观点的话语权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通道。现时期,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制度的职能,发挥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民生问题的解决,科学合理的民主监督制度必不可少,落实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民主监督机制,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这样的民生问题就不会很难解决了。
三、解决民生问题的法律路径
(一)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服务和保障经济建设
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建设者,肩负的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始终保持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绝对忠诚,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就必须深化对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认识,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做好为服务民生问题的各项工作,就必须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人民的利益,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民生问题得到有效地改善。
经济建设始终是民生问题的基础和核心,是党和国家各项建设的中心工作。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就必须坚决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为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提高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以及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形成提供司法保障。
(二)坚持能动司法,完善司法监督制度
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是对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是与时俱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要求、新期待的新实践,也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本质要求。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构,不能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只要有助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都要积极去做,不能只做单纯适用规则的消极裁判者。能动司法有助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形成规则之治的功能,对当下中国秩序重构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要处理好司法能动性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司法能动性和司法中立性之间的关系。在法院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审判五进”等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认真组织开展“千名法官下基层”等活动,面对面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法官要真心实意为群众解决问题,把法律道理解释清楚,赢得当事人的尊重与理解。不轻视小额案件,公平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使得老百姓对法官充分信任,断案本着正义的原则适用法律,充分尊重每一位当事人的尊严与利益。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通过审判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
王胜俊院长指出:“要积极探索和规范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络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对人大代表意见的梳理、分类和反馈制度,真正将人大代表的意见即使转化为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和调整司法政策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授予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就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加强而不能削弱。要通过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执法检查、专题工作汇报、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案、接受人大代表咨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与人大代表走访、座谈等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权的人民性,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和自觉行动。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
我国十几年来法律援助制度的开展对于民生问题的保障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司法部在1994年初首次探索建立和实施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就是针对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没有经济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这一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提供困难群众依法维权的合法渠道,有效地解决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另一方面,由政府出面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使老百姓直接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度和信心。
现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仍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以维护和保障民生、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能力。
法制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维权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基础性法治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改善民生重要性,紧紧围绕解决广大群众的民生问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坚持人民性,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要求。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始终重视并着力解决与老百姓生活切实相关的民生问题,司法工作才会充满生机活力。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在我国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真正关注民生、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必须面临和正视的课题。人民群众不仅是民生成效的受益者,更是民生工程与民生经济的建设者、民生绩效考评的参与者、民生制度的维护者与监督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重大部署的进一步阐述,是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把改善民生作为核心任务,努力为广大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