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燕
(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云南 楚雄 675000)
摘 要:会计法律责任,指的就是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会计事务中由于违反了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会计的法律责任,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描述:从狭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具体指的就是《会计法》对于会计事务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从广义上来讲,会计法律责任除了包括《会计法》中的规定,同时还包括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于会计事务中的行为规范的要求,也包括了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会计事务中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从狭义上探析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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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159-02
收稿日期:2015-02-07
作者简介:周小燕(1968-),女,云南楚雄人,大学本科,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
一、违法会计行为的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为《会计法》,均指现行的新《会计法》)是会计执业的法律准则,当然也是违法会计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
会计错误行为,在客观上会导致会计过程错乱和会计结果错误,但只有那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为《会计法》所明确禁止的会计错误行为,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所以概括地说:违法会计行为一定是会计错误行为或是会计舞弊行为,但会计错误行为、会计舞弊行为却不一定就是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或者存在客观过错、或者存在主观故意,但都必须为法律所明确禁止,具有明确无误的“违法性”。
新修订后的《会计法》在“第一章 总则”之“第五条”中对违法会计行为设置了总体法律预防:“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然后在“第六章 法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具体列出了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15种违法会计行为。所以《会计法》是违法会计行为认定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它明确界定了违法会计行为认定的三方面要件:违法主体、客观过错或者主观故意、违法性。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会计行为包括以下15种: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帐”“帐外帐”。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会计法》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会计法》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会计法》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11.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具体包含有①伪造会计凭证行为、②变造会计凭证行为、③伪造会计账簿行为、④变造会计账簿行为、⑤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五种表现。
12. 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
13.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14.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即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5. 将检举人姓名和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二、违法会计行为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从《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15违法会计行为可以看出:无论是具有客观过错的违法会计行为,还是具有主观故意的违法会计行为,都具有违法性、危害性,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违法会计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违法会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又有哪些呢?
仔细分析《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15违法会计行为的追责规定,个人认为,违法会计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条:A.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违法会计行为本身存在过错,比如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B.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主要指: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在过错责任原则与责任法定原则两大原则共同规范下,违法会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就极其明了,那就是:违法会计行为要已然确实发生,会计行为对《会计法》的违犯成为事实,为停止并限期改正该违法会计行为,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必须对该违法会计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三、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它是一种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施法律规则的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就难以实现其在社会中维持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责任关系到法律的功效,是法律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会计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原《会计法》和新《会计法》均设专章对违法行为及违法责任作了规定,但新《会计法》增加了违法行为的种类,扩大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具体规定了各种责任形式,并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修订后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便于在实际执行时认定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加以惩处。二是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对一些新的规定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相关规定更加严密,更加完善。三是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突出,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四是加重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他们不管是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需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从《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看出,根据执法追责主体的不同,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处罚责任、行政处分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现分述如下: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①不设账或不按规定的种类、形式、要求设立账簿、②私设账簿(账外账)、③不按规定填取原始凭证或填取的凭证不合法、④会计凭证未审登账或登账不符合规定、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⑥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会计编制依据不一、⑦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⑧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导致资料毁损、灭失、⑨未按规定建立内部监督,或拒绝监督或不提供会计资料、⑩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这10种违法会计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必须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责令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处予3千~5万罚款,对责任人处予2千~2万罚款,吊销负有责任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重新取证考试,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县以上财政部门”;视违法情节轻重,同时可以并处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其追责主体是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可以是上级单位,也可以是行政监察部门);刑事责任未在法条中单列出来,但若上述违法会计行为存在偷税逃税骗税、贪污、挪用公款等情形,情节严重,必须按相关规定定罪量刑,其执法主体是司法机关。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必须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予5千~1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予3千~5万的罚款,吊销负有责任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重新取证考试,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县以上财政部门”; 视违法情节轻重,可以同时并处的行政处分有撤职直至开除,其追责主体是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可以是上级单位,也可以是行政监察部门);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必须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责任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重新取证考试,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县以上财政部门”; 视违法情节轻重,可以同时并处的行政处分有撤职直至开除,其追责主体是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可以是上级单位,也可以是行政监察部门);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由上可以看出,违法会计行为是已经有违法律规定、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活动行为,又由于会计事务毕竟是一种经济行为,所以在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中,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主要还是以行政制裁为主。
(责任编辑: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