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1日,图片上的成都市民蒋先生在参加2015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因暂时没有身份证,带户口簿和护照参加考试被拒绝入场。蒋先生困惑,用户口簿和护照难道还不能证明我是我?
最近,如何证明“你妈是你妈”这个话题很火,网友纷纷列举自己遇到的各种奇葩证明。不过,从法律视角看,证明不在于多和少,而在于是否必要,有的证明不应该有,而有的证明不可或缺。
证明身份,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居民工作、出行、住宿,常常会需要证明“我是我”。还以考试为例,因为没带身份证而被禁止进入考场或许有些不近人情。然而,因证件审核不严而冒名替考的风险也不得不防,相关案例已多有报道。况且,户口簿、护照等各种证件不能简单地代替身份证,户口簿只有文字信息没有照片,难以辨别是否与持簿人相符;护照、工作证、驾驶证等虽载有个人信息及照片,但发证机构出自不同部门,辨别真伪标准不一、难度较大。只有身份证是由公安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在某些的法律行为中,不仅证明“我是我”是必要的,而且证明“我妈是我妈”、“我儿是我儿”等同样必要。民法中,“代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涉及双方和第三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父母替孩子办理一些业务,显然也需要证明这种亲子关系,这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因此,既要清理各种不必要的奇葩证明,也要保留具有法律意义的必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