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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听人民好法官邹碧华先进事迹报告有感
文/苏青
人类不懈求公平,
是非曲直依法行。
律订原本理性物,
案审却需爱憎情。
碧血有幸书正义,
华年无愧表丹心。
燃灯法官亮明镜,
人生意义彰显清。
(作者为科普出版社社长)
“去罪犯化标签”是一个系统过程
读者来信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读者》栏目:
我是一名法学博士,也是一名服刑人员。因而,对“去犯罪化标签”的规定感触特别深。在此,想借用《读者》栏目的版面表达一下我的心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此举被普遍认为彰显了现代司法文明。
“去罪犯化标签”所彰显的现代司法文明,不应仅仪表现在刑事在押被告人的“去罪犯化标签”上,还应体现在刑事在押犯的“去罪犯化标签”上。前者“去罪犯化标签”旨在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保证审判公正、公平;后者“去罪犯化标签”旨在贯彻落实“改造人”的监管目标,重塑刑事在押犯的社会属性,促进其由罪犯到社会人的转化。
在押罪犯的“去罪犯化标签”取决于三个主体的共同努力:
一是在押犯对自身社会属性缺失、扭曲的自我认知和自觉修正。这需要对在押犯认罪悔罪的认定不仅体现为对法院判决和监规纪律的无异议和绝对服从,更应体现为对自我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不断修正的心灵救赎。
二是刑罚执行机构应不断提升监管目标与社会主流价值、社会主流需求的契合度。长期以来,刑罚执行机构一直将“改造人”作为监管目标。这一目标突破了单一的、限制自由的惩罚维度,充满了人文情怀,体现了中国特色。但如何让“改造人”由抽象的目标层面落实到实践、实效层面,却是一个需要紧随社会主流价值、社会直流需求,不断调整、契合、创新的过程。
三是社会应释放出更多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无歧视对待”的心态和空间。尽管很多刑满释放人员从法律意义上已被去除罪犯化标签,但仍被许多社会主体抱以“罪犯化标签”的心态对待,就业、生存、发展空间狭小,处于社会边缘化状态。社会边缘化状态,容易激起刑满释放人员对社会的排斥、对抗情绪和对自我的放纵、放弃心理,从而成为引发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燃点和根源。这就需要社会在心态上给予刑满释放人员更多的友善和接纳,在空间上给予刑满释放人员更多的救助和平等。
司法文明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过程,是一个从侦查、起诉、审判的无罪推定到执行的改造去罪再到回归的无歧视对待的“去罪犯化标签”的过程。这一“去罪犯化标签”过程既是囚服去除过程,也是观念认知过程,更是制度联动过程。只有这样,司法文明才能深入人心,司法之光才能真正普照。作为司法文明的直接受益者,在押罪犯应将“去罪犯化标签”作为救赎的起点、新生的标杆,让司法文明真正感化自己的心灵,让司法之光真正照亮自己的人生。
北京女子监狱 王蓉
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