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欣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7-0010-03
国家的发展靠经济,经济的发展靠企业。我国在加入WTO之后,经济得到了更快的发展。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的企业在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企业的发展仍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企业如果不能很好的克服这些问题,就将会束缚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会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这其中尤以企业的营销腐败为重。
一、营销腐败概述
营销腐败主要是指在营销活动中,营销企业或者把握营销权利的个人违背营销原则,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发生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当市场竞争秩序都是不利的,是严重损害企业及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生产企业造成的营销腐败
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是经济运行的首要环节,当今社会,是遵循市场规律下的自由竞争为主的经济活动,因此,生产企业要想生存,要想牟利,就必须把商品销售出去。在商品的销售过程中,销售的方式是造成营销腐败的重要原因。
在现代营销模式中,生产企业沿用传统的自产自销的生产经营模式,自己组织人力物力销售自己企业的商品,在现代营销中仍占很大比重。自己组织人力物力自己营销最大的益处在于自家的工人最为了解自己的产品,能够在开拓市场上尽心尽力,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但是,越是自己销售的企业,越是容易在销售环节形成腐败。
1、掌管营销权利的个人行为造成的腐败
越是畅销的产品,越是有腐败的发生。在营销中,企业中的负责营销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影响企业的营销好坏。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的营销模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每一处的经销商和分销商甚至直营店、零售店。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商品的顺畅流通和销售,维护企业的正当的利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握有大权的企业营销人,对于进货的下游经销商往往吃拿卡要,下游经销商为了拿到更好的进货价格,不得不忍气吞声,小心讨好。更有甚者,企业营销人员与下游经销商等联合作假,欺骗公司,虚报账目,谋其私立。
2、企业分公司内部腐败严重
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为了增强某一地区的商品市场占有率和控制力,必定会在某一地区单独成立分公司,以加强对某一地区的掌控。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代表,应当为总公司的利益服务,想总公司之所想,为总公司的发展尽力。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多分公司管理混乱,并且,分公司人员多有“将在外”的感觉,对总公司的指示和命令虚与委蛇甚至置若罔闻。更有甚至,分公司人员为了谋取私利,不惜制假造假售假,甚至联合外人欺骗总公司,谋取暴利。
(二)销售环节造成的营销腐败
在市场经济大潮下,很多生产企业将商品的营销大权交予社会的经营商,生产企业则专心搞商品的完善和新产品的开发。
1、经销商的腐败
生产企业为了更好的销售商品,不得不给予经销商更大的利润空间,而在商品的销售环节上,经销商对下游零售商给予价格欺压、吃拿卡要等影响商品的行为,这些行为生产企业无力制止。更有甚者,经销商和下游零售商合作联手欺骗生产企业,冒领、骗取活动经费,谋取私利。
2、“串货”带来的腐败
产品的畅销,必然带来经销商的竞争,各级经销商为了争取经销权和代理价格可谓各展才能。而当经销商取得资质并有了有利的商品价格之后,在自己的销售区域销售牟利不算,为了取得更大的销售利润,不惜将销售区域扩大到其他区域,这就是“串货”。“串货”看似加快了商品的流通,在经销商的竞争中降低了商品的价格,为消费者带来短期的好处,但是长此以往,“串货”就会造成某一地区的该商品来源混乱,假货横行甚至造成商品品牌的失信,这对于生产企业是严重的打击。
二、营销腐败出现原因
(一)人性的劣根性
有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没有达到极其丰富的情况,就会有人的竞争,有人的竞争,就有人性的劣根性的存在。趋利避害,为自己谋求私利这就是人的劣根性。在人的思想境界没有达到及其高尚的境界的时候,这种劣根性就会一直存在。
(二)我国法制建设有待提高
十八大提出要构建法治国家,而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是首要条件。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法制在飞速发展的经济大潮前略显滞后,这也是法制的特性决定的,法制要求不能“一日三改”,要求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才能带来法制的尊严性。所以,我国经济发展面前出现的问题,要求我国的经济法制跟上时代的脚步,用严肃的法律制度约束活跃的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
(三)企业制度不健全
我国企业要想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注重企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当前我国的企业多数还处在“用人唯亲”上,认为只有用亲戚才能放心。这样是思想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企业的营销腐败的发生。我国加入WTO 之后,我国企业的经营发展理念与世界先进企业接轨之后,愈加显现出我国企业的制度的不足。无有科学、严谨的制度,无有可执行可操作的制度,企业的发展前景堪忧。
三、我国企业的营销腐败对策分析
我国要想与世界先进管理理念接轨,维护公平、有序、合理的自由竞争空间,必须注重以下几点:
(一)企业内部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
生产企业内部自产自销的,要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的发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任人唯贤
企业用人必须抛开任人唯亲的想法,要在用工之初,就采用任人唯贤的原则,向社会征求思想过硬、学识优秀的人才加入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分配给合适的职位。只有这样才能在公司的管理上注入新鲜的血液,才能有效的增强企业制度的执行力。
2、制度科学、完善
企业的的管理制度必须科学、完善。企业要重视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并向先进的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学习,向经营管理先进的企业学习,制定出符合自己企业发展特色及人员实际情况的科学、严谨、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加以广泛的宣传。只有科学完善的企业制度的保障,才能真正使企业的发展走向正规,才能促进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3、加强监管
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是企业制度执行力的有效检验,有效的监管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的正常发展秩序。因此,企业要重视监管活动,不管是正常生产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还是营销环境的监管。尤其是营销腐败的重点地区更要加强监管,这之中就包括对营销人员的监管和分公司的监管。只有监管到位,腐败才能最大程度的得到遏制。
(二)经销环节的腐败需要“双管齐下”
1、生产企业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
生产企业不能光顾生产商品,也要重视对经销商的监管和甄别。生产企业可以和经销商签订契约,明确规定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和商品内容,并对定期或不定期对经销商予以监查。对于守法、诚信的经销商应当予以嘉奖,对于大搞人情,爱“串货”的经销商,要予以坚决的取缔。同时,对于经销商上报的活动经费等要派专人予以全程监管。
2、行业组织也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
我国的民间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起到愈加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从行业自律的角度,要求经销商合法经营、公平公正经营,而行业协会有对经销商的监管的权力。行业协会可以从商品的渠道、商品的真假去监管,发现经销商的不法行为予以坚决的行业处罚。以维护正常的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减少营销腐败的发生。
(三)公权力机关对于营销腐败的“作为”与“不作为”
1、公权力机关的“作为”
公权力机关要加强经济立法尤其是反腐败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明确,维护营销环境的公平公正做到“有法可依”。
公权力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营销行为的监管,尤其是销售环节可能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的监察,要坚决的予以作为,以雷霆的手段打击制假售假,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的交易环境,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公权力机关的“不作为”
公权力机关要敢于放手,对于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审批环节勇于减少,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的作用,让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真正发挥作用。公权力机关只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种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
综上,企业的营销行为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生产企业要想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严把制度关和监管关,同时行业自律和公权力机关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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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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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郭蓉.企业营销腐败的治理对策分析:基于博弈论的视角.[J].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报,2013(02).
[4] 刘春雄.诊断营销腐败.[M].营销界,2013(11).
作者简介:李欣(1993-),男,汉,辽宁省锦州市人,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经济贸易系 市场营销(商务策划)。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