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江勇
(西藏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西藏 拉萨850000 )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是实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监管、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也是维持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稳定和谐的必要手段。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作用,了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对于以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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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
1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型的证券投资方法,投资人共同分享基金利益、共同分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是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发展到现在,证券投资基金成为国人喜欢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也随着不断发展壮大,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投资基金数目和份额规模都具有相当可人的数目。随着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诸如基金经理恶意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信息披露不足等等问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想解决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所谓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发行公司于证券的发行和流通等环节中,为维护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与其证券相关的真实信息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开,投资者可以依此作为是否投资证券基金等相关判断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同时具有投资者价值判断依据等重要意义。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证券投资的规制具有重大意义,必须长期坚持,但是一项制度的存在除了要有存在的合理性之外,还要不断的在实践中完善暴露出的不足,跟上事务发展的脚步,把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加以规制。所以我们必须要看到我国现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不足,以求寻找到完善的解决方式。
2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不足
2.1规范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我国关于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保持很好的统一性,现行规范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总体上建立了一个完整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但是由于上位法规定的过于笼统或者缺乏实际操作性,在实际的证券基金操作中,还有不少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引,这个时候难免会发生冲突,没有真正统一权威的指引。在实际生活中基金管理人就有很好的可趁之机,规避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有害投资人的证券基金信息披露。
2.2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缺乏自愿性
在我国现在的证券基金投资市场上,基金管理人没有主动披露基金信息的市场基础,因为投资者的权利意识还不足,不懂得怎么样把自己的权利利益最大化,从而基金管理人就没有必要通过基金信息的披露来反映自身的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契约报酬,提高自身在资本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获得风险资本。所以除了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以外,基本上没有根据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主动地,及时地披露信息。
2.3基金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性、不充分性、不及时性
市场人都是盈利人,为了使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有的基金管理人往往出于自己单方面利益的考虑或者其他特殊的目的,故意隐瞒应该披露的基金信息,或者只披露其中的一部分基金信息,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表述,或者一般投资者无法轻易理解的表达,避重就轻,误导基金投资者。我国现行的对于基金信息披露时间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松,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基金信息义务人出于拖沓性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都会使得基金信息的披露出现延迟,基金信息的披露不及时,很容易是的投资者对基金市场的判断出现延迟性、滞后性,从而使其经济利益收到损害。
2.4基金信息内容过于繁琐
我们都知道投资者最主要的全体关注的是自己的投资者基金能否获得投资收益,绝大部分投资者都不能像专业的基金经理一样对基金相关制度知识了然于胸。基金投资者需要的是简明易懂,重点突出的信息,而不是内容繁琐,文件艰涩难懂,洋洋洒洒招募说明书都是几万字篇幅的信息披露。现行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虽然项目上比以前进行了相应的减少,但是还是有17个项目之多,摘要篇幅还是过长,对于投资者关注的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费用概览等重要信息靠后,在说明书的后面,远没有达到简洁的要求。
3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建议
我国近几年证券市场得到了不小的发展,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是要想更加的完善,稳步提升,真正的做好资本市场,利用好资本市场,还需要完善自我,特别是证券基金信息披露,以完善证券基金信息披露为重大突破口,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
3.1统一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现在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较多,并且没有实现上下位阶的很好协调,实际操作中多以具体细则,规范文件为准的导致相关法律规范权威性降低,没有实质规范效果的问题,我们必须要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起来。首先我们要制定出一部规范证券基金投资的法律,以此法律为基准,发生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纠纷的,以此法律为权威。其次,该法律内容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和现实操作性,对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披露时间、基金信息披露义务者的相关义务等等问题规定清楚,证券基金投资者没有基金管理人那样的专业知识,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要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其他的法规、部门规章、规范不得与此法律相冲突。
3.2建立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和充分利用有效证券市场的原则
市场是一只无形的大手,在无形之中规范和指引着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相关主体的活动方向和行为,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有效证券市场原则,使得基金管理人主动的披露相关的证券基金信息。依靠市场这一强有力的力量去驱使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去披露相关信息,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在尊重有效证券市场原则的同时还要建立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的好坏、及时与否等等相关要素综合的对证券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积极或者消极的评价,并且要在基金市场的主要媒体中加以公布。信誉的好坏讲成为证券基金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一个重要参考,基金管理人信誉好,投资者自然会将资金放心的交给其进行管理。证券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投资者利益捆绑在一起了,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披露内容的道德风险相信都将得到很好的体现。
3.3完善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好的管理制度是一项事务健康运行,稳步发展的重要条件。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基金运营公开、透明,要有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所以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基金管理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监事、监督员等应与公司股东、高管没有利益往来,以保证其独立性。社会监督主要的就是投资者的监督,证券投资基金风格的更改成必须要经过投资者的监督,投资者对于自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有损害的可能性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或者舆论的途径进行权利主张,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的不当要付出成本,约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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