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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族制自治结构及其历史解体过程

  • 投稿Lanc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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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苏金文,段志秀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文献研究对家族制自治模式演变进行历史的考究,并结合实证调查信息来浅析其对新农村建设的现实影响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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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族制自治;历史解体过程;现实价值与意义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025

家族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基础要素,对于历代统治者的统治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对中国而言 “其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负责的成分,村子里的中国人是按照家族制组织起来的”[1]。故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组织生活中,以家族制为核心的宗族自治成了必要而关键的一部分。

1古代完备的家族制自治结构与功能

在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中,以家庭制为核心的家族制度是主要方式之一。其自治高层一般产生于本族长者或者权威者。因为在古代社会中,其所形成的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是一个封闭、往复的结构。在这里,年长的人因其经验的有效性和丰富性而自然而然地“德高望重”。一般纠纷都被诉于其手,据其经验而进行调节。还有一部分调节者或者组织者就是族中的智者即乡绅,他们因熟读经书,“通情达理”而备受尊重,让其成为纠纷的协调者似乎也“理所当然”。再一种就是在整个家族中较为有地位或权势的人,其地位一般取决于其财富势力与统治阶级所勾连的人脉关系。以上三种因素往往在很多时候是叠加重合的。在自治组织运行的过程中,组织者往往会通过一系列组织制度和规范仪式来确定族中的位序,制度,来加强凝聚与协作。由于统治的需要,统治阶级往往会借助于地方家族势力来巩固其统治基础,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可以说统治阶级是将其作为国家统治机构的一种延伸,使得国家对基层的控制管理能够有足够的着力点和抓手。而在此过程中,无形之中配合的家族因长年累月的积累“威信”在统治阶级与基层社会间形成了一种纽带,这促成了家族进行基层社会管理的“合法性”,使得以家族制为核心的基层自治组织变相得到了统治阶级的认可,使得地方管理与控制的权力逐渐被家族攫取。以家族制为中心的自治组织结构也慢慢稳定成型。在长久的探索完善后,其开始具备了诸多自治的功能,对稳定社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家族制的自治功能可以有效吸附人口,完成资源整合及汲取。家族制度的群居特点有利于实现有效的人口管理,防止人口流失及其导致的赋税削减、耕地浪费等。也可以有效整合分散的资源和力量,提升整体的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而且对国家大型基建的帮助也意义重大。安定社会,凝聚人心。家族制度在政治上组织上可以通过共同祭司祖先、维护治安、调处族内成员间的纠纷,来缓和内部的矛盾。在经济上可以促进农业生产,提高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接济贫困的族人,团结族众。另外在教育文化方面,一般都会重视教育,积极兴建私塾,培养知识分子,提高整体的文化水平。

2家族制自治体的历史过程

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家族制在频繁的战争,自然灾害的影响下,人口流动加快,许多以群居为主要生活方式的家族群落封闭的格局被打破,异姓异地族群进入,将单纯以血缘为纽带而聚居的群落演变为以血缘地缘为核心的地方性族群。并且随着交通的发展及统一的完成,使得交流更加频繁,与外族通婚也更为普遍,使得单一家族的纯血统传承的延续变得困难。从隋唐开始,统治阶级由于统治需要,将控制范围再次扩大,将以前的直接控制的行政层级下移到乡[2],对基层的统治更为细化严密。而相应的家族制的牢固性受到挤压,自治空间缩小。明清统治者对基层家族制的自治体系一开始也进行了大力的压制削弱。但在明中叶以后,士大夫也开始对宗族进行了一系列适时的建设。统治者也在某种程度上对其进行了扶持,如在弘治年间政府推行保甲法以及在嘉靖八年所实行的乡约制度,这两种制度都出现了与宗族制度的结合趋势[3]。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对户籍制度的世袭化以及赋役制度的定额化,间接促成了家族自治组织的地域化、政治化。而且从嘉靖到万历时期政府对家族族规家训的批准,直接强化了宗族的司法权和族长权威,从而使得家族制为核心的自治组织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进一步加强。清朝虽对其进行了一定压制,但依旧继承了前朝的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政治合法性进行了确认。又因明清时期统治阶级的官僚管理体系的混乱,以及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统治者为了应对日益频繁的起义及匪患,开始放松对地方自治的打压。在清末统治者甚至将地方社会的控制权让与地方家族自治组织,允许其拥有自己的武装等措施来鼓励家族自治组织维护地方治安,进而维护其统治秩序。这也使得以家族制为中心的自治体系获得了难得的喘息机会。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社会进入困苦艰难的变形之路,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动荡、战争频发,加上外部西方工业革命及思想解放思潮的冲击下,传统的自治社会土壤被破坏殆尽。之后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治道变革给传统制度网络以巨大冲击。家族制也在所难免。在清末,以家族制为主的乡村自治结构根本被动摇,一是西方列强的入侵,带来大量的西方工业制成品,将自给自足的农业基础碾碎,让农业生产者近乎破产。而先进的工业技术将小农经济的利益空间剧烈压缩,甚至变为负值,这使得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陷入混乱。二是鸦片各种变法,改革国策等,将以“农”立国变为以“工商立国强国”,农业的地位下降,导致农村的经济基础也下降,使得家族自治的基础愈加脆弱。而且在随着洋务运动等的开展,交通的大发展,使得全国交流加快,人员流动增速,农村自治的封闭结构被打破,家族制的阶级存在基础出现问题。在起初的小农经济社会是家族形成的乡村“是一个生活很安定的社会”“向泥土讨生活的人是不能老是移动的”。而在清末之后的社会里,人员,材料,市场交流流动的变化,使得家族制所依存的 “熟人社会”日益衰退,依靠经验进行管理显得力不从心,“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人并不能靠经验作指导。能依赖的是超出个别情境的原则,而能形成原则应用原则的却不一定是长者”。

3家族制自治体的历史解体与复兴

新中国成立之后,三大改造的完成也标志着家族制的自治模式崩溃,人民公社更是将其彻底击碎,国家对基础庞大的基层实行直接的管理控制,使得以家族制为主要方式的基层自治权利被收归国家直接所有及家族制的自治合法性被剥夺,其运行也进入了休眠状态。改革开放之后到现在,家族制开始复苏,但并不是作为一个自治性的地方组织,而是形成一个以本族人为主的社会自治团体,家族制开始演变成一种新的组织体系。它是一种非正式组织化的结构体系,在这个结构体系中,族长及其权威人物不再是一些年长者而是一些能人作为组织的组织者,所有人都有权参加与其相关活动的表决执行等。其所固有的强权领导架构及长幼尊卑思想被民主、平等思想替代。而且其组织方式也相当松散,并非像以前的制度化。

在复兴的大潮中,家族制仅仅作为一个以亲缘为纽带的自律组织,主要功能也集中在经济建设的互帮互助,乡村事务的积极参加等社会自治领域。直到现在,新的家族组织起主要的任务就是重建自家祠堂或者庙宇,积极搞活本地经济,实现集体的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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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奈尔.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2]张厚安.中国农村基层建制的历史演变 [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

[3]肖唐镖.宗族政治:家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的分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2015年兰州大学校创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云(1992—),兰大法学院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理论法;苏金文(1993—),兰大法学与应用心理学双学位。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段志秀(1993—),兰大法学院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