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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5亿骗税大案探究出口退税监管缺陷

  • 投稿江湖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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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颖 韩爱玲 河北经贸大学

出口退税本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出口而出台的优惠政策,但却成了少数人眼中的“唐僧肉”。目前我国服装的出口退税率高达16%,高额的出口退税率使得服装行业成为出口骗税的重灾区。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26日对外曝光了一起全国罕见集体出口骗税案,涉案企业--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通过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6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5亿元,案件涉及相关企业多达374家。涉案金额如此之大,涉案企业数量之多,令人震惊。这一集体骗税大案的曝光,暴露出我国在出口退税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本文旨在通过对此案例的具体分析,指出当前我国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提供建议。

一、 4.5亿骗税案例介绍

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在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是故城县南资北移重点项目,衡水市龙头企业。公司主营纺织服装制造、加工、销售及出口业务。河北兴弘嘉公司于2010年12月取得出口退税资格后,2011年的出口额就达到约8亿元人民币,2012年的出口额约14亿元人民币,2013年的出口额约16亿元人民币。但经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调查发现,兴弘嘉公司虽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实际年生产能力也仅为1亿人民币左右,与其每年十几个亿的出口额相比是极其不匹配的。同时,据河北兴弘嘉公司的报关单据显示,该公司生产的服装多数都是到距离河北十分遥远的深圳、厦门、宁波等地进行报关。众所周知,河北周边可报关的口岸众多,如青岛、天津、大连等,按照成本效益原则,这家公司应该选择就近口岸出口报关,这才符合常规,否则单算运输成本就要高于服装本身的成本。

这个4.5亿元的骗税大案,其实最初看起来并不起眼,摆在河北办案人员面前的,仅仅是2013年的5月厦门警方对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报关单据的犯罪进行打击行动中,由厦门警方查获的有关河北兴弘嘉公司的两张可疑的报关单。虽然只有两单,河北税务稽查和公安部门还是紧急派人前往厦门协助调查。顺着可疑的报关单深入调查,办案人员最终发现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367813.15元。经顺藤摸瓜,进一步实地核查,又发现该公司3单虚假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527780.62元。于是他们对这5单业务的共同特征做了详细的分析,发现这些业务走的都是一样的流程:首先由兴弘嘉公司向中间人提供盖章后的空白报关单、委托报关协议书等资料,中间人将其他企业或个人不需退税的出口业务移植到兴弘嘉公司名下虚假报关,等到货物出口后,兴弘嘉公司利用本公司出口经营资质和中间人提供的报关单核销联、外汇核销联及装箱单等票据,自行组织境外来汇,在这一系列环节完成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实现骗税。

据办案人员介绍,与以往查处的若干起骗税案相比,“7·15”骗税案具有案值大,组织体系健全,内部分工明确,专业化、集团化、网络化、产业化运作,真假业务混杂等特点,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高度仿真、高度隐秘的高智商犯罪。各方共同联合,集体骗税,此次案件涉及的企业多达374家,遍布全国各地,主要由3大团伙合作完成,分别是:骗税具体操作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非法购买报关单及外汇团伙;非法买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无论是接受虚开环节,还是虚假出口、虚假收汇环节,兴弘嘉公司的操作手法都极其隐蔽。自2010年12月开始,兴弘嘉公司实际负责人郭建勇分别通过蔡某群、张某文和施文展购买报关单证,将他人不退税的出口货物“匹配”到兴弘嘉公司,为骗取出口退税创造条件。截至2014年5月,兴弘嘉公司购买从深圳、厦门、宁波、郑州机场等地出口货物并已申报退税报关单证2992单,出口额4.5亿美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5亿元。

这是一个涉及各地企业和个人联合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虽然兴弘嘉公司获取了骗税需要的所有单证,四年来陆续从税务部门骗取了4.5亿元的出口退税款。但实际上,这4.5亿元是在所有参与犯罪的这些人之间进行,兴弘嘉公司只得到了其中一小部分,只有约7000-8000万元,与4.5亿元的骗税额相比数额很小。那为什么兴弘嘉公司还要冒如此大的风险组织骗税呢?案件的主犯,兴弘嘉的实际控制人郭建勇交代了其中原委:“你要想做一个事,你没有资金是没有办法的,那我需要的是现金流,你有了庞大的现金流你才能够获得银行的支持。"从中可以看出骗税的最终目的在于从银行骗取贷款。从2010到2014年的3年多时间里,兴弘嘉通过出口单据先后从银行骗出的贷款高达5亿多元。

二、 骗税案发生的三大原因

(一)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

兴弘嘉公司要拿到出口退税款,必须证明公司买进的原料是交过增值税的,也就是要拿到买进棉纱和布料的进项增值税发票。300多家涉案公司,大多数都为兴弘嘉开出过这些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总金额高达33亿元。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这些增值税票确实都是从税务部门获得的真实增值税发票,其中一些增值税发票也确实对应着真实的棉纱和布料,只是这些棉纱和布料并没有卖到兴弘嘉公司,而是卖给了一些小企业。此案犯罪嫌疑人苏志义表示,这些小企业通常会以不要发票为由,把价格压低6.5%左右,对于这些小企业来说少了这些进项发票也有利于他们在下一环节逃税。但苏志义公司从获利的角度出发,通常将此类发票开给诸如兴弘嘉公司这类有骗税倾向的公司,从中获取一定的佣金,间接方便了兴弘嘉公司的骗税行为,为兴弘嘉公司集齐了第一套骗税单据。

(二)借单出口,拼凑报关单

报关单的疑点是查案的开始,是整个的案件的核心环节,也是办案人员最早取得突破的地方。据本案中为兴弘嘉提供这两张报关单的犯罪嫌疑人张伟文交待,他仅仅是个中间人,其他犯罪嫌疑人会拿着这些空白报关单转给报关行或货运代理公司,把别人的货物用兴弘嘉的名义报关出口。然后,这张完成报关程序的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货运单据又会通过他交回兴弘嘉公司。这样,兴弘嘉就得到了骗取税款的第二套单据。除张伟文团伙之外,为兴弘嘉提供报关单的还有厦门和深圳的另两个团伙。那么,到底什么人需要报关,而又不需要办理退税呢?这是骗税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办案人员发现,在目前的出口市场上有两类人真实出口货物,但不需要报关单到税务去申报退税,一类被称为直客,他们一般到批发市场上批量购买服装发往国外,不能在中国退税;另一类是国内一些小型企业,一般也不能办理退税。兴弘嘉公司恰恰是利用了这两类公司,通过中间人购买大量单据,为骗税做准备。正是因为这两类人的存在为骗税提供了可能。

(三)提供虚假外汇信息

任何一笔出口,都应该对应一次外汇的流入。对于兴弘嘉公司来说,必须有地下钱庄从国外把相应金额的一笔外汇打到自己的账户上,才能向税务部门证明出口完成了,这样才有机会凭着所有这些单据获得退税款。为兴弘嘉提供虚假外汇的犯罪嫌疑人陈垂送交代,这两年总共打了2.8亿美元。实际上陈垂送和兴弘嘉公司的人并不认识,他们之间的往来是通过一个中间人--厦门人施文展。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总共有三个地下钱庄通过施文展向兴弘嘉公司提供外汇。据调查,从2012年到2014年,施文展通过三个地下钱庄为河北兴弘嘉提供了近5个亿的外汇,为兴弘嘉公司的骗税提供了第三套单据。

通过以上三个环节,兴弘嘉就集齐了退税所必需的三套单据,由于每个环节操作都极其隐蔽,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其中端倪,因而按照正常程序退税给兴弘嘉公司,这样一来,兴弘嘉公司联合其他多家企业成功集体骗税。

三、 集体骗税暴露出口退税监管缺陷

(一)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此次4.5亿集体骗税大案暴露出我国有关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由于缺乏一部程序完整的管理法规,出口退税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管理问题非常突出,出口退税政策实施的准确性存在很多问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仅仅是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极易造成岗位职责不明晰,责任归属不明确的情况,出口退税的审批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约束机制,管理漏洞频现,给骗税者提供可乘之机。此次集体骗税大案中,兴弘嘉公司能够借单出口,货代等中介机构能够虚开增值税发票,地下钱庄能够顺利转入外汇,每一个环节的相关嫌疑人正是利用了相关程序性法规的不完善,钻了法律的空子,使得此次兴弘嘉公司联合多家企业集体骗税成功。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完善有关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建立部门内部的约束机制,防止骗税隐患的发生。

(二) 相关部门缺乏协作

在本案例中,兴弘嘉公司最终能够骗税成功,在于多家企业的联合帮助,集体骗税的成功暴露出我国相关部门间缺乏协作。如果各部门间能够联合协作,共享信息,那么此类集体骗税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就将大为降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规定,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管,但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会涉及到主管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信息、计财、征收等部门,而且还会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多个相关部门。因此要想成功有效地打击出口骗税,仅仅单靠一个部门的严格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各部门联合协作,统一协调,严格出口退税全环节管理,抑制骗税行为的发生。但目前我国涉及退税管理协作的规定尚未出台,对出口退税各环节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没有硬性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这就使得在出口退税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相当困难。此外,出口退税的管理手段落后,网络监管等现代化手段缺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环节衔接不足,让有意骗税者有机可乘。因此,为有效防范骗税行为的发生,各部门间要加强统一协作,加强对出口退税资料的统一管理,利用网络实现票据信息的共享。

(三)对货代等中介机构监管不力

兴弘嘉公司之所以在四年的时间中可以多次骗税,金额如此巨大而没有被相关部门发现,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有相应货代机构为其提供真实的货物信息,试想如果打掉配货环节,骗税分子即使有票,但找不到对应的货物,就没有落脚点,也就不敢去冒这个风险了。真实货物信息流出的原因是因为这个行业缺乏监管,缺乏有效的制约,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货代等中介机构是整个骗税行为得以发生的基础,只有加强对货代等中介机构的严格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骗税行为的发生。因此,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均应加强对货代等中介机构资质的严格审查,规范其经营行为。

(四) 出口退税资料抽查制度不完善

此次骗税大案是由两张报关单而起,如果没有厦门警方对于骗税行动的集中打击,此次重大骗税案也不会浮出水面。由此案件就暴露出了我国对于出口退税资料抽查制度的不完善,如果对于出口企业的退税资料能够及时进行抽查,制定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应该逐步建立起专门针对外贸出口企业的退税补充资料的抽查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要对相关退税企业提交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设置一定的比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以减少此类骗税案件的发生。如在抽查审核中发现退税企业提交的资料中不包括“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中显示的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显示的出口地不一致时,要引起高度重视,必须深入调查其中的缘由。此外,在对退税补充资料的抽查中,要注意仔细核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项单据的内容及其对应性,如果发现存在不相同之处,务必要深究其原因。相信通过对出口退税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相关企业的退税行为,起到事前监督的作用,与此同时又能够及时发现退税中存在的问题,以严厉打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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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http://politics.people.com.cn/n/ 2015/0127/c1001-26454569.html,人民网,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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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明艳. 浅析出口骗税问题及防范措施[J].知识经济,2014(10):89-90.

[4]刘邦凡. 论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完善[J].中国商贸,2014(6):20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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