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雍雅 徐伟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信用证支付方式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成功地解决了商业信用的危机。其运作的基本要求就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大多数对外贸易企业采取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但某些外国进口商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设置形式多样隐蔽性的信用证软条款,改变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达到欺诈出口商的目的。本文提供的一则案例,是进口商公开要求设置软条款,而出口商轻易接受后受骗上当,并造成严重损失。
一、案例介绍
香港的飞天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广东东莞设立工厂生产时尚箱包。由于经营与管理不善,导致一款高档箱包大量库存。阿联酋迪拜恒远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中间贸易商,主要经营时尚产品与奢侈品,由于受到国际汇率变动的影响,B公司处于破产边缘,为了挽救公司,遂起通过信用证软条款骗取出口商履约保证金的企图。
2010年,B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得知A公司资金周转不畅,通过中间人找到A公司,商谈购买高级箱包事宜。随后,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高级箱包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高级箱包,价值200万美元,分为两批供货,每批价款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支付。为了保证A公司的履约、产品的质量以及按期交货,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履约保证金50万美元。A公司由于产品长期积压,为了尽快收回资金,认为产品质量以及交货期限不存在问题,于是接受该项条款。双方为了节省时间,决定由双方确定信用证的内容,商定开证行为迪拜的南星银行,通知行为香港的健通银行,议付行为香港的渣打银行。
在信用证拟定过程中,B公司要求A公司所提供的单据中加入应有B公司代表签署的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B公司强调这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行为,但A公司表示不同意。随后,B公司又要求在质量合格证书上有B公司代表签字印鉴并与开证行留底相符的条款,A公司虽然也不同意,但B公司一直强调这是为了保证其信用证项下的资金安全与交易安全,并作出了其签字与开证行一致的说明,还出示了在开证行留底的印鉴照片,实际上这份印鉴照片并不是在开证行留底的印鉴而是设置的陷阱。A公司由于库存货物量大,急需流动资金,同时对进口商也过于信任,没想到会设陷阱,也没有要求B公司的说明即印鉴照片应加盖开证行的公章,就轻易地表示同意。
B公司根据约定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通知行审核后,将信用证递交A公司;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贷款向B公司转账5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并发货交单结汇,但开证行认为B公司代表签字与留底印鉴不符,拒绝支付。A公司向开证行邮寄B公司的说明及印鉴照片,开证行认为说明不是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以及开证行没有在说明上签字盖章,不属于其受理的业务范围,也无义务审核证明的真伪,于是拒绝受理A公司提供的材料说明。B公司公开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设置进行欺诈成功,A公司成为受害者,不仅被骗取了50万美元,而且还由于无法交单结汇,只好将货物另行处理,损失较重。
二、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公开欺诈的案例。信用证软条款又称信用证陷阱条款,是指利用信用证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设置一些致使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从而导致出口商履约和结汇困难的条款。在本案中,A公司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轻易接受进口商设置的信用证软条款,致使自己成为信用证软条款的受害者。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 A公司没有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
A公司在选择贸易伙伴时存在一定的疏忽。由于双方通过中间人认识,A公司对于B公司并不了解,属于初次与对方进行贸易往来,有必要对对方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查,确认对方的资信情况以及以往的贸易情况,在此基础上,慎重作出是否与其进行贸易往来的决定。但是A公司对B公司并没有进行详细地调查,仅仅凭借中间人的介绍,简单查看B公司的法人证件以及销售许可证,就盲目地与B公司进行贸易往来。如果A公司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就会发现B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方式所存在的问题,就不会选择B公司作为贸易伙伴。
(二) A公司没有进行仔细的合同审查
贸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贸易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应该仔细进行审查。在商定合同的时候,B公司一直强调履约保证金的重要性。此时,A公司就应该考虑到履约保证金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对外贸易中,外国进口商对出口商诚信产生怀疑,为了保证出口商的履约,保证产品的质量,往往要求出口商提供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因为中间进口商签订合同之后,一般就会与下游的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旦出口商履约得不到保障,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进口商对下游合同就会出现违约的情况。在我国的早期对外贸易中,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提供履约保证金,本来无可厚非。但是,一旦出口商接受该要求,就会给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所以,在目前的对外贸易中,出口商一般不能轻易接受该条款。在本案中,A公司并没有仔细推敲合同条款,为了急于与对方达成协议,错误地接受了该项条款,为B公司的欺诈提供了可能。
(三) A公司没有谨慎的拟定信用证条款
其实,对于B公司所设计的信用证连环软条款并不难以辨别,只要A公司稍加注意,就不会接受B公司的不合理的要求。由于A公司急迫希望做成该笔贸易,忽视了信用证的基本流程,将信用证的程序简单化,完全由双方决定信用证的内容。而且,为了压缩交货时间,对基本的检查都没有进行。A公司没有接受B公司要求由其认定的质量检验条款是正确的,一旦接受该条款,就会致使A公司处于被动的地位。因为此类条款赋予了进口商评价产品之间的主观权利,进口商可能借口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信用证的单证不符,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变相为可撤销性。但是,A公司不应该接受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预留样本相符的条款。A公司错误地认为,只要B公司出具了其签字与印鉴是保证说明书以及出示了样本的照片,就认为其印鉴的真实性。其实,B公司在开证行留底的签字是阿拉伯文字,而其出示给A公司的签字是英文,B公司故意利用银行无法接受两种文字签名和无法确认两种文字签名的一致性的做法,达到欺诈的目的。一方面A公司根本无法查看和知晓B公司在开证行所预留的签字与印鉴,只有凭借B公司的单方面的保证,完全将交易建立在B公司的诚信基础上,一旦B公司成心进行欺诈,A公司就存在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银行也无义务去辨别单据以外的证明文件的真伪,只是按照双方的要求开立信用证。该条款的拟定为B公司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从可能变为现实。
(四) A公司没有合理的选择银行
根据国际贸易中的规定,通知行有义务进行审查以保证信用证的真实性。其审查的义务主要有:开证行的资信情况、银行印鉴的真实性、修改书的真实性等。尽管通知行的义务仅仅是通知受益人,但是其在业务过程中也可以提醒受益人注意相关事项。在本案中,A公司之所以选择了健通银行,就是在于其收费比较低廉。但是,A公司没有考虑到健通银行是新近成立的小银行,其信誉以及在业务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在本案中,如果健通银行业务精炼,如果事先发现可能出现进口商代表的印鉴与开证行留底的印鉴不符,对A公司进行善意地提醒,就会避免出口商受到欺诈。同时,由于开证行也是一家小银行,健通银行也可以建议出口商要求开证行指定一家有信誉的大银行作为保兑行,降低拒付的风险。
三、几点经验教训
第一,合理地选择贸易伙伴。在对外贸易中,贸易伙伴的选择至关重要,它关系到贸易能否顺利进行。一般情况而言,如果对方是长期合作的贸易伙伴,即使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有软条款,我国当事人可以在可能的条件下接受该条款。如果对方是新客户,我国的出口商就要慎重,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要充分了解其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本、盈亏状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联系方式、经营理念等)、以往的交易状况以及信誉等。调查的途径可以通过专业的资信调查机构,也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通过自身的实地考察来获得客户的相关信息,了解客户的履约能力以及行业内的基本看法。如果是资信欠佳的老客户或资信不详的新客户,特别是通过中间人进行的交易,一般不要于其进行贸易往来。即使要进行贸易往来,那么就要谨慎地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合理地拟定信用证条款,切记千万不要接受任何形式的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以及其他影响信用证不可撤销性的其他软条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谨慎地订立贸易合同。信用证以贸易合同为基础,又独立于贸易合同。对于进口商开出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信用证,出口商有权根据贸易合同的要求进行修改。特别是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拒绝接受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以及开证保证金此类的条款。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几年来,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即使进口商不同意由我国商检机构进行商品检验,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也只能接受交由第三方中立权威的商检机构进行。总之,贸易合同有关信用证的条款约定一定要明确。对于信用证的条款,出口商一定要严格审核,查看其是否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并要求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则陷入了被动局面。
第三,清醒地认识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的软条款类型多样,不枚胜举,其主要目的是改变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或让出口商无法提供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或使出口商取得的单据容易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出现不符点。一般而言,信用证软条款主要有生效环节中的软条款、商检环节中的软条款、限制付款的软条款、装运环节中的软条款以及单据相关性的软条款等。在信用证诈骗中,行骗者始终围绕着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和利用被害人自身的弱点进行诈骗。我国的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一定要对信用证软条款有充分的认识,牢牢把握信用证不可撤销性这一特点,千万不能接受改变信用证不可撤销性的条款。如此,就能避免和杜绝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的现象发生。另外,属于信用证要求单据之外的任何说明、保证、承诺,开证行是没有义务进行审核和辨别的,我国的出口商对此也要有清醒的认识。
第四,慎重地选择银行。首先要注重开证行的资质。一般情况下,信誉高的大银行非常注重自身的信誉,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要求较高,也不会与开证申请人相互勾结,其几乎不会开出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如果是一家小银行,出口商就要特别留心,应该要求进口商增加一个信誉较高的大银行作为保兑行,或者直接要求进口商更换大银行为开证行。由于大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其次,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毕竟相对于企业而言,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更为专业,外贸企业应该多听取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以及软条款中的看法与意见,甚至可以建立必要的信息平台,对信用证支付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与沟通,或将信用证支付出现的问题发布,寻求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