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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司法会计检查检验工作

  • 投稿二哈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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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莲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淮阳 466700)

摘 要 :司法会计的检查和查验是进行经济案件、经济纠纷中的重要鉴定工作。如何开展司法会计的检查与查验,是当前检察工作与司法会计的重要实践。司法会计的检查与查验,既要符合法律工作的一般规定,确保会计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又要以会计准则与会计职业判断为准绳,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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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会计;检查;查验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159-02

一、引言

司法会计检查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检验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查明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而实施的技术性检查、验证活动。由上述定义可知,司法会计检查、检验都是在司法机关及其指派的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的。通过检查与检验,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案件中的会计资料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以明确事件性质,合理划分责任。一般如下情况需要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与检验:(1)对已知案件的财会资料证据收集,以进一步查清案件的性质与事实。(2)对需要查验的事实进行进一步验证。如对于举报事件的期初调查。(3)核查案件线索。根据已经或正在查办的案件判断,有发

生窝案、串案、类案的可能,以扩大侦查范围。当前司法机关在进行会计检查或检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需要司法机关与会计界通力解决。

二、当前司法会计检查查验的一般性问题分析

(一)司法会计检查检验的支撑理论不足

司法会计的检查检验是司法活动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主要体现在证据的获取与固定上,但目前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司法会计工作作出明确的规范,更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检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当前的司法会计工作,往往是借鉴了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在具体操作上,通过司法鉴定的模式,利用会计专业准则与知识开展相关工作。从现行司法会计检查检验工作实践来看,现行司法会计相关法规已经不适合司法会计相关工作的开展甚至有了制约的作用,与当前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是不相适应的。造成这些的主要原因既与有关方面和部门对司法会计认识不足有关,也与司法会计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缺乏、司法会计人员缺乏交流与沟通的平台有关。正是由于司法会计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沉闷和滞后,致使在司法会计领域内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从而导致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出现诸多存在已久而急待解决的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比如自侦自鉴问题,自审自鉴问题,检材的认定不规范的问题,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等等。

(二)司法会计检查检验的形式要件不完全合规

司法会计检查检验作为一项法定程序,必须有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同时也要满足相应的司法标准。而相关明确规定尚未统一,司法会计检查的法律程序、方法和目的也没有明确规定。而根据《刑事诉讼法》28条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办案人员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员”,一些地区往往将司法会计的参与人认定为办案人员,这样不能参与办案。而进行司法会计的参与人不参与办案,这样使得相关证据的效用不能充分发挥,毕竟审判人员不一定是财务专业的专家,对于相关细节也不清楚。所以一般认为这里的误读是需要司法机关明确的。

(三)司法会计人员专业性还有待加强

目前,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相当缺乏。大多数司法会计人员是司法(检察)机关的相关人员,不少人并非科班出身,只是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掌握了一些财务知识,但并不是很系统。同时,参与司法会计的人员除了专职财会资料检查、检验外,还有一些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再者,我国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较低,财务核算管理也很不规范,不少企事业单位的财经制度基本上流于形式。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在检查检验时不能照本宣科,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但目前,司法会计的专业人员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主要是会计学或者审计学,只具备很少或者基本上不具备开展司法会计工作所必需的法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学和司法会计学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三、进一步做好司法会计检查检验的对策

(一)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要加强司法会计的相关理论研究,强调理论对于司法实践的促进作用。要侧重从制度建设、基本理论、技术手段三个方面进行考虑。要在相关诉讼法中增加司法会计的有关条款,同时制定统一的司法会计检查检验标准,对司法会计人员的专业资质、法律地位、工作流程与标准制定法规,使得一切活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

(二)注重司法会计证据的形式要件与取得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认为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而言,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司法会计检查检验得到的结论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如对于经济事项,可以直接在账目上查到结果的,可以视为直接证据。对于通过账目分析,推断,然后收集检材,通过与其他证据或者其他单位进行交叉验证得到的证据,可以视为间接证据。因此司法会计人员要提高职业敏感性,尽量取得直接证据,但对于检查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线索,也要积极查验,以寻找全面的证据链条。譬如,对于财务收入是否属实,需要查验收入相关单据,入账科目,甚至需要查阅出库单看是否有真实的交易。

(三)充分运用专业的司法会计检查检验方法

1、会计查账方法

司法会计查账方法从详略程度来分可以分为详查法与略查法。司法会计一般采用详查法。从技术角度来说,分为审阅法、核对法、比较分析法。选择查账方法要根据专业人员水平、案件实际情况来考虑。如对于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可能通过略查法就能达到水平一般的人的详查法的效果。又如,对于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之间,进行详查比对,以查验是否账表、账证、账实、表表相符。此外,还可以对于现实数据与历史数据、实际数据与计划数据对比,查找异常,以此寻找线索。

2、实物盘点方法

该类检查方法是在盘点过程中对所盘物品进行观察,以获得准确数据。盘点法按组织方式分为直接盘点和监督盘点两种。进行直接盘点时,对于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贵重的存货应采用突击盘点;对于大宗的存货,应采用抽查盘点。监督盘点则为了明确责任时,司法会计检查人员不亲自进行盘点的情况,由经管财产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实物盘点清查,而司法会计检查人员只是在一旁对实物盘点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疑点则要求复盘核实。

3、司法会计检查检验要与侦察(调查)工作相结合

《 刑事诉讼法》第 101 条规定“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在此类案件中,使用司法会计检查检验的法律依据。所以,司法会计检查检验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而必须与具体案件的侦察(调查)工作结合起来。因此,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或类似措施,使用侦察辅助方法,即专门调查工作与强制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包括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其中常用的方法有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搜查、扣押物证。在司法会计检查过程中,司法会计检查的这三类方法应结合起来使用,才能较为快捷地侦破各种经济犯罪案件。

四、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势推进,涉及复杂财经事项、会计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需要司法会计介入检查检验的时候也越来越多。因此,通过分析现有的司法会计开展现状,从完善司法会计检查检验理论体系,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复合背景,合理采用科学的会计检查方法,因案施侦,司法机关才能迅速有效地查处经济犯罪。这些技术的运用对于提高侦破经济犯罪的能力,维护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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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宁波.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中会计司法鉴定应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13.

[2] 刘春,杨柳青.我国司法会计学发展探索[J].商业会计.2012(07).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