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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财产分割继承权问题的研究

  • 投稿王豖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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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鹏飞 赵雪洁 罗 英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81)

摘 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生活条件也逐步提高。在我国新国情形势下,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因此,人们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逐渐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实际生活中,财产分割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起来也越来越困难,财产分割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处理纠纷矛盾的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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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继承权;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中图分类号:F71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3-0123-02

我国当今社会,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离婚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本文主要是围绕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意见。

一、引言

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来说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是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对于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对继承人来说具有特定的利益,其在结构上也是完整统一的。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因此,对于继承人来说,如果继承人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则视为继承,但是,在遗产分割前,一旦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则溯及其自继承开始不为继承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因此,再财产分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

本文主要针对现有的继承法继承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完善和健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近几年中,具最高法院统计,在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以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最多,然而我国新婚姻法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正逐步完善财产分割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两类,一类是婚姻存续之间的财产,一类是夫妻离婚时共同分割的财产。

二、新形势下共同财产分割概述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存在形式是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条件,在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之前,有必要了解夫妻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所有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效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等等补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新形势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目前来说,我国婚姻法在新形势下虽然具有新内容、新特点,但是其中因法律的滞后还存在不少问题。

(1)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范围内可以出售、交换或抵押,土地和土地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富。土地在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如果双方已结婚多年,且对该土地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可以比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的规定经过八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增值或增值后产生的利息都被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2)对所涉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知识产权是由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是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使用权、销售权、禁止他人使用的权等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2.2.3对经商营利性活动所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收益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这部分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除另有约定的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依法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所以一方进行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新形势下我国财产分割制度完善的建议

在新形势下对婚姻财产制的完善,我们既要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综合我国国情发展的趋势并符合我国的社会制度,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出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修改:

1.我国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的原则,任何规定都不得违背我国法律以及社会公序良俗。许多人认为社会常理不需要用法律来制约,但是事实上,夫妻之间的因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出现的纠纷却很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共同财产签订的不合法条约或者利用对方无法律经验和尝试签订的不公平条约不计其数,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中应对诚信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和完善。

2.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信力。目前许多国家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法国、德国等一些国家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有明确规定,他们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明确规定共同财产协议签订必须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表示同意应有公证人签字确认。因此我国的法律应具体规定,应加强夫妻双方财产在程序和方式上的完善,并在婚姻存续期间作出约定并有相关机关进行存档或公证,以加强财产的公信力度。

另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协议缺乏变更程序,财产分割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所以,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范围内也应有权利进行变更。所以对财产制度的约定可以依据婚姻法规定并在其范围内进行变更。

3.补偿权和获得帮助权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补偿权和获得帮助权的规定还很差,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付出的义务较多,而离婚后由于一方生活困难需要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或帮助。但是,我国的法律保障制度中这方面的规定还尚未健全,在实际生活中这方面还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应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在当今国情形势下还需要制定一个量化标准。

4.修正离婚过错赔偿问题。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离婚过错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过错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给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极大法律威慑,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方面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有的夫妻双方只想得到财产,不想离婚,但是根据过错赔偿规定,这部分财产的分割是不可能的。因此,相关法律应增设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家庭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是根据社会制度演变决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此在这种问题上,还需要我们在实际过程中经一步完善和提高,遇到问题不断总结、探讨,是我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以更好的服务于民。

结 语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攀升,财产分割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财产分割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只有加强对个方面工作的不断探索,借鉴国外经验,立足于我国国情,使相关法律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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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