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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施工合同下的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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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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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蔡祥 纪晓晨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条款解析

28天索赔,逾期失权。13版合同对索赔流程进行了细化,19.1条款中的28天索赔期间系可以按法律上除斥期间来理解,一旦承包人在这 期间内不行使索赔权利,即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索赔时效的起算争议。本条款中,发包人做出最终处理结果的起算时间为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而非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审查报告之日,从流程上缩短了发包人做出决定的时间;但若监理经审核认为承包人的索赔依据不充分、提出异议时,承包人可以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但此时发包人做出处理结果的时间点应为收到进一步补充资料之日起28天,换言之,发包人可以通过不认可索赔要求的方式拖延支付该部分索赔的款项。出现该情况时,承包人则只能依据争议解决条款主张权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的时间可能存在争议。对比99版施工合同可以发现,如果索赔事件系持续性时,承包人仅需先行阶段性发出索赔意向,最后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即可。尽管19.1条款规定索赔报告的提交时间亦为28天,但该28天并非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及时发出索赔意向,即便逾期提交了索赔报告也并不丧失索赔的权利。因此,在13版施工合同文本下,出现持续性索赔事件时,也应只需提交一份索赔报告即可。

建企应对新版施工合同索赔条款的措施

加强签约审核,重视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调整与细化,重视合同交底。由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非建设工程项目中强制使用的合同文本,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发包人很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删除对发包人不利的条款。因此,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及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应重视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调整与细化,以便全面执行合同条款内容,同时注意审核合同中涉及到承包人义务的相关默示条款,向发包人争取有利的条件,包括协商删除28天不予索赔即失权的条款等。

同时合同签订后,应由合约部、法务部、顾问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梳理其中的法律风险,并向项目经理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加强施工管理,做好过程的索赔主张、签证及资料收集与归档。施工过程中,企业应加强管理,在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违约等可能引发索赔的情况时,应注意保存相关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施工记录等,重要文件应要求发包人、监理人签字确认;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完善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主张权利。

严格遵守索赔28天的期限,避免逾期索赔失权。在出现索赔事件时,应严格控制在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做好收发文的记录。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有效的文书送达方式,如指定联系人、约定书面的联系地址及电子邮箱等信息,届时可通过多渠道进行送达,以保证索赔意向书能及时、准确地送达给发包人。采用当面交付的,应确保有权签收人在通知书上签字;采用邮寄方式的,建议使用EMS寄送,并保存好邮局加盖邮戳的相关邮寄凭证。

如果合同中并无聘请第三方监理的约定时,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监理人职责,此时承包人需注意直接将相关的索赔意向材料提交有权接收的发包人代表。

全面考虑费用增加,做好竣工结算。由于13版施工合同明确了承包人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无权在就之前的索赔进行主张,因此承包人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做好竣工结算,保证在提交申请单时已综合、全面地考虑合同价格、变更费用、违约金,对于索赔中与发包人尚未达成一致的音部分费用,应在编制结算报告时一并进行主张。对于竣工结算完成后发生的索赔事件,也应依照19.1条款的索赔程序及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在最终清单中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