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有国家标准的工程,双方作出低于国家标准的约定无效。现行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这是国家标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工程仍然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为合格工程,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价款;反之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的具体情况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工程,双方约定的特殊标准有效。实践中,某些特殊工程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双方当事人可以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标准作出特殊约定,并按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验收,也以此作为解决双方质量争议司题的依据。
读者:实践中经常看到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确保“国优奖”等,达不到的建企需承担一定的违约金或者罚款。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如此约定效力有无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即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否低于国家的强制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标准的无效,反之则有效。如果约定有效,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读者:那么,这样的约定与国家的强制标准又有何区别呢?
律师 法律依据不同和制定的主体不同是二者最根本性的区别。质量创杯是建筑行业内的奖项,评比规范也是行业内自定的标准,走的也是行业内的 套程序。而国家的强制标准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擅自使用。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统一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这些法律规定是建筑企业施工的依据,也是验收部门对建筑企业完工工程进行验收时判断工程是否合格的依据。
实践当中存在一种观点,即认为创杯的工程一定是合格工程。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有其他很多质量创杯的奖项,可能仅针对工程中某些特殊的亮点,比如创新性要求等,它并未将工程质量合格作为必须的评选条件。这样的情况下 些获奖工程也有可能是不合格工程。
两个不同的质量标准产生的是两种法律后果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程为不合格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如未达到国家标准,则为不合格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且承包人要同时承担因工程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如达到国家标准仅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工程为合格工程,可以投入使用。发包人既可以要求建筑企业整改返工以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也可以要求建筑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读者 建筑企业应如何约定质量标准以避免风险?
律师:一是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是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是有履行可能的。不同的奖项,对工程规模、竣工时间、质量标准和创新性要求等均不同。建筑企业在承诺质量标准时首先应熟悉奖项的评选要求,做到心中有数。
三是承诺的质量标准应当是建筑企业确定能做到的。很多建筑企业为了投标,在工程还未到手即作出确保创杯的承诺。承诺之后,需按要求交纳保证金。通常情况下,奖项的级别不同,保证金的规格也不同。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多数情况下由业主单方确定,且业主会利用自身优势要求在合同中作出不利于建筑企业的约定。因此,对于要求承诺创杯的工程,建筑企业承接时务必量力而行。
四是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清楚明确,不能产生歧义。对不能确定实现的奖项或质量标准,在保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建筑企业应改用”力争” “争创”等文字表述,避免使用“确保” “保证”。双方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创杯的奖励办法,一方面避免建筑企业未达标而产生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能调动建筑企业的积极性,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五是切忌盲目追求超越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从合同角度讲,在建筑企业单方主动提高工程质量单方变更合同的前提下,其所增加的造价,业主没有义务给予补偿。如果业主在合同签订后要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则建筑企业有权依法索赔因提高标准所增加的费用。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月萍
◎本栏目主持人:靳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