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中型企业多是有多个层级的法人企业,原因有多种,那些由建工局等主管部门转成总公司的企业,下属公司原本就是法人企业,只是转成了总公司的下属企业。一些企业在原有体制下不得不建立的下属或附属单位,很多都办理了法人登记手续,但仍是作为公司的下属企业管理。再有一些则是在企业多元化发展中建立起来的下属企业。当然,有些下属企业再设了三级企业、四级企业也并不鲜见,可谓儿孙满堂。由于下属企业多数并非上级企业出于战略部署而建立的企业,所以,真正盈利或效益好的不多,一些单位甚至成为上级企业的包袱。所以,在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中,解决下属企业的去向是无法绕开的课题。下属企业改制,上级企业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决策权。所以,国有企业改制,首先是在企业总体发展战略上确定国有资产的进和退。对于企业整体发展有推动作用,特别是涉及企业发展方向的下属企业,应坚持控股,甚至绝对控股。对于一般企业,则应彻底退出。这其中,衡量进与退,效益问题应不在考虑重点,否则,暂时的利益可能影响企业总体发展的决策和管理,也可能将来成为包袱。而对国有资产退出的下属企业,应妥善解决扶持与合作问题。尽管下属企业改制后,特别是国有资产全部退出后,上级企业与下属企业已经没有从属关系,但由于历史背景和员工因素,使得下属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会对上级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影响。因此,采取适当的扶持措施,加强与之在市场中的合作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