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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 投稿heal
  • 更新时间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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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元

(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7)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管理也成为一种常态。本文就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依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作一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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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信息;企业概况;重点排污单位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8-0153-01

收稿日期:2015-02-10

作者简介:程元(1964-),男,浙江杭州人,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环境咨询。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从立法、宣传、政策导向等多种渠道向公众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公众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管理成为一种新常态。2015 年1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在2015 年1 月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明确表示要完善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公众参与的前提是要了解这些信息,特别是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本文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据、公开的范围进行全面阐述。

一、企业环境信息概述

2008 年5 月1 日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 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指出,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按照这个描述,这类信息可以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创建时间、企业总资产、销售额或产值、员工人数、企业所属的行业及规模、主要产品或服务、企业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等。(2)企业管理框架及相关政策。包括企业管理结构图、分支机构数量、管理机构职能及管理人员数量、企业环境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状况、企业开展环境经营的领域及实施项目、企业开展IS0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实施状况、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情况和绩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情况、与环保相关的教育及培训情况;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颁发的环保荣誉和奖励情况。(3)企业对环境污染的处理。包括企业如果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违法事件,其发生的原因、受到的行政处罚及采取的相应措施;主要产品或服务等曾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企业对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措施与方式;企业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及应急预案(必要时包括事故应急池建设情况)。(4)企业环保目标及完成情况。(5)企业能资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和处置情况,产品或服务产出情况及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量,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的稳定运行情况和运行数据等。

二、重点排污单位概述

根据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要求,包括范围、内容等,我国在法律、法规、相关条例和办法上做了明确规定,主要的依据有:(1)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依据。(2)2015 年1 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五章,明确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3)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4)2008 年5 月1 日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都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的内容和要求。(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 年1 月9 日印发的“环发[2015]4 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三条明确了五种类型的企业适合本方法,虽然没有明确重点排污单位,但这五种类型企业已经涵盖了重点排污单位。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公众可以通过当地行政环保部门网站、企业网站、企业宣传栏、社区公告栏、污染物在线监控屏等多种渠道,了解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参与到项目准入、建设、投运等各个环节的环保监督管理中。

(责任编辑: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