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晓
(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00)
摘 要:过去几年中,随着世界造船业偏向亚洲市场,我国船舶制造业迎来了难得的黄金发展机遇。但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与全球航运事业的持续低迷,全球范围内的造船业都在遭受着“交船难”与“订单荒”的困局,特别是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部分航运企业在发展上认识不够,希望通过粗放式扩张迅速占领市场,虽然在发展前期取得一定的成绩。由于航运行业“困局”的影响,后期资金困难与融资不畅,从而导致大部分企业相继破产。因此,本文主要从我国船舶融资的基本渠道与国外成功案例出发,对我国船舶融资创新的几点建议进行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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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船舶融资;基本渠道;国外案例;融资创新
中图分类号:F5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2-0029-02
一、我国船舶融资的基本渠道
1.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主要指的是航运企业通过借贷的方式,把民间闲散资金进行集中利用。相对来说,民间融资融较为灵活与方便,但在我国由于缺乏规范化的工作流程与法律合同,较为容易出现相关层面的纠纷问题。民间融资属于变相借贷,其利息与融资成本较高,不利于航运企业融资效率的有效提升,在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利用。
2.银团贷款
对于我国船舶融资渠道来说,银团贷款属于主体构成部分。这是因为航运行业的贷款期限较长与贷款金额较大等特点影响的。在银团贷款渠道上,一般需要一 家(多家)商业银行作为牵头方,通过统一协议,集中相关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行,从而组成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集团。在实际工作上,按照合同签订的期限与条件,为船舶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渠道。而所进行贷款的船舶企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一是贷款需求较为长期与大额度;二是企业的知名度与声誉较高,在经营活动上能力突出、资金与技术实力被银行与业界认可。
3.船舶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渠道,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属于一种融物式的租赁办法。在实际过程中,要求以具体船舶为标物作为融资租赁的凭证,就是说航运企业由于缺乏整体购买船舶的资金,通过向第三方租赁的方式获得船舶,然后按照合同签订定期向第三方交付租金获得船舶使用权,属于一种融物的方式。在运作方式主要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杠杆租赁、综合租赁与信贷式租赁等。
目前,船舶融资租赁渠道在我国实际工作上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第一,体现在中小航运企业上,由于其融资租赁业务要求范围小,条件不成熟,很难取得第三方的信任;第二,体现在船舶融资租赁执行模式上,由于相关业务产品较少,租赁机构第三方缺乏专业化的团队,也导致的融资渠道的展开;第三,体现在政策层面,目前我国在船舶融资租赁上较为缺乏体系化的扶持政策,再加上法律与中介服 务体系不健全,相关工作较为迟滞。
二、国外船舶融资较为成熟的模式
1.德国KG租赁模式
第一,德国KG公司利用德国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与支持投资者利用没有追索义务的投资加入,吸引大量投资者与资金融入,从而可以充分无忧的利用到民间资本。
第二,德国KG公司选用期租的融资方式,船舶企业的商务活动、技术维修以及日常管理一般要以德国为主要参考基础,而国外企业则利用局域内分包方式完成。相对来说,这种模式较为灵活有效,不但符合航运企业对全局掌控的需求,又避免运转死板问题的出现。
第三,德国KG公司基本构成与运作方式如图1所示。
2.韩国SF船舶融资模式
韩国SF船舶融资模式扩大融资范围,引入个人与企业投资者的加入,有效的解决了大部分中小型航运企业的融资难题,同时也解决了船舶企业新造以及二手船舶购买初期资金不足的难题。在运作方式上,韩国SF船舶融资模式同样通过租赁船舶等方式,以收益还本付息。而SF船舶融资模式在运作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特征:一是把航运企业的信用作为主要参考指标,相对来说信用度越高的企业,其贷款成本与利率较低;二是和商业金融机构合作,分散融资项目的风险问题;三是义务投保船舶保险、有关海洋污染等保险等,有效地降低了船舶航运风险问题。
3.新加坡优惠政策
新加坡作为航运大国,其国内多家海运信托基金已经成功上市。例如,全球知名的太平海运信托、FSL 海运信托以及Rickmers 海运信托等。同时,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航运企业也选择在新加坡上市,例如中国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等。,新加坡为了巩固其在全球航运业上的地位,同时相继推出了多项海事金融优惠政策。例如,AIS,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船舶融资创新的建议
在对我国传统船舶融资渠道与国外成熟的融资模式进行分析后,现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船舶融资创新提出几点建议。
1.船舶融资产品层面的创新
目前,我国航运行业的融资产品较为缺乏、渠道过于单一,在一般情况下依靠银行贷款,因此总体的发展空间较大。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在国际融资层面的业务工作上,主要依靠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容易造成国际融资的业务量和市场空间不相协调,不利于国际融资工作的长远发展。目前,在国际贸易融资工作上,出现了一种以供应链为主的融资方式。
供应链融资,主要指的是金融机构通过审查整条供应链中的企业,从而为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提供灵活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从而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而在船舶融资层面,我国商业银行要充分结考量自身的特色要求,对船舶供应链条上的贸易、货运以及制造等业务产品进行有效整合,从而构建符合实际要求与自身实力的航运金融产品系统,为我国航运行业的融资工作提供链条式服务。
2.船舶融资模式层面的创新
在我国航运行业中,国有资本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但这并不能满足我国船舶融资的难题,因此,要积极拓展其他大型国有企业的加入,构建融资协作体系,完善与创新我国船舶融资模式。
3.信用担保机制层面的创新
在船舶融资工作上,我国政府与企业要积极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利用人才, 积极推动我国船舶融资机构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船舶融资体系的考核与监督力度,不断根据新形势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完善融资考核参考指标,从而在船 舶融资工作上创新信用担保机制。与此同时,各行业企业还要加强合作力度,构建与完善船舶信用平台,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共享透明度与可信任度,从而能够利用信息作为信用担保品进行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与利息。另外,国家政府对于船舶融资可以出台相关政策,促进与帮助相关金融机构的成立运作,强化航运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环境。
4.法律与政策层面的创新
政府扮演着船舶融资服务的重要作用,不仅是需求者亦是环境塑造者。政府必须科学利用财政资源,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的,为航运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构建组织平台,有效防范和规避航运企业的融资风险;同时,制定 相应的财政政策扶持航运企业的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减免体系;构建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融资信息服务平台。
四、结论
综上所述,航运作为我国基本的交通方式,其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的支持作用。但我国目前的船舶融资渠道与国外相比,自身的缺陷明显存在,不利于我国航运企业的长远战略发展要求。因此,我国政府与企业要加强创新力度,从产品、模式、担保机制以及政策法律层面为我国船舶融资创造更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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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