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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腐败的关键要素“权大于法”的剖析

  • 投稿马力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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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荣淑

摘要:腐败产生的要素诸多,而关键要素是源于权力。本文中,笔者对腐败的共性“权大于法”作了较深的剖析。通过分析危害、原因,对根治“权大于法”提出了具有较强指导作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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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权力;监督;透明;预防

从大大小小官员腐败的案例中,不难发现其中最明显的共性是与权力相联。由于对权力失去制约等多种原因,形成“权大于法”的虚拟从政环境,最终使手握权力者走上腐败之路。如何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是执政党必须面对而又需要不断思考的永久性的历史课题。在此,笔者从腐败之源“权力”为基点,通过对“权大于法”所带来的危害、产生原因的剖析,提出减少和预防腐败的建议。

一、权力是腐败之源

什么是权力?从古至今,对权力的界定众说纷纭。字典上的解释是社会结构中占据一定位置的人,因职位所赋予的某种范围内的职权,依据法律对社会公共资源享有一定的支配权,权力的拥有者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或结果。可见,权力与权利最大的不同是,支配力是国家权威支持。因此,权力作为一把双刃剑,善用之,可为民造福;恶用之,便会突破道德防线,侵害公共利益给社会和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和危害。权力不受制约导致权大于法,带来的危害是:

1.违背人民意志,使法律丧失应有的权威

权力是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社会性的行为规范的集中表现。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为了实现法律所体现的全体人民的利益,宪法和法律才赋予了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系列的管理职权。从这个意议上讲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来源于人民,“权为民所赋”。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才符合人民的利益要求,而“权大于法”与此相违背,就是对人民利益的最大侵害,权力高于法律之上,法律成为权力的奴仆,听命于权力,其后果就是法律丧失权威性,整个社会就会走向专制之路,人治就会代替法治。

2.扰乱国家管理体系,引发社会不稳定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权大于法”在国家各个管理领域导致的危害就是造成秩序混乱。在城市建设中,有的地方政府实行暴力非法强制拆迁,置物权法于不顾,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引发社会不稳定;在市场监管中,权钱交易和玩忽职守,导致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像三鹿毒奶粉、广东的毒猪肉、河南的毒大米、四川的腐肉腌制品等等,这些除了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之外,还导致消费者对市场上的东西失去安全感,导致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在重大经济决策方面:决策程序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浪费流失等问题仍较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曾说:我们国家最大的浪费莫过于战略决策的失误。

3.损害执政党形象,从根本上动摇执政基础

我们党执政以来,最大的优势是团结群众凝聚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远离群众脱离群众。困此,党群关系是我们党立党执政的根基。执政党是个抽象的概念,每个党员干部、每个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说都代表执政党形象,人民群众都是通过他们去认识和了解执政党。因此,各类腐败分子的出现,不断告知人民群众执政党所用人员权力滥用的事实存在,就会导致对执政党的信任危机。

特别是“权大于法”的官场腐败已向代表庄严神圣的社会公正化身——司法领域蔓延,由此而产生的司法不公已成为社会的热点。司法的公信力已受到严重挑战。曾在2011 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和人民网就老百姓最关注的两会热点问题,联合推出大型网络调查。调查共涉及18个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最后结果是“司法公正”以19223 票居第二。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不公将这道防线彻底破坏,必将导致整个社会正义价值观念和判断是非的标准的颠倒,世风失良。

长此下去,会失去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信任,没有信任还会拥护吗?没有人民群众的拥护我们党就丧失了执政的根基。没有了执政的根基,其执政地位就会动摇。纵观中外历史,这样的事例太多,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因此,我们党最大的危险来自腐败。

二、“权大于法”产生原因

在我国,“权大于法”产生的原因众多:有根深地固的历史原因,几千年封建社会君权都大于法律思想太深厚。还有个人主观上的因素:有的人法治观念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在工作中只会按领导意志从事;有的对权力来源存在误区,认为是某个领导的“关心”才得以走上领导岗位,手中的权力来源于该领导,任何事都听命于他(她);有的是通过“买官卖官”走上领导岗位,拥有权力之后就想大捞一把,将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

除了上述一般原因外,笔者认为下列原因尤其重要:

1.选人用人环节制度存漏洞,缺乏监督意识

“近年来,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由于有些人手中的权力来源不正,权力行使中只要某些领导认可,上级认可,群众的反映不重要,自始就缺乏接受监督的意识。这样所产生的干部从一开始就背离法律,他手中的权力来自于某个人的给予,会对法律和人民产生敬畏吗?当然不会!

2.社会转型中体制的缺陷,使监督制度仍显泛力

自1993 年以来,党中央一直将反腐败作为一项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来抓,每年都在不同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相关的监督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在法律层面,特别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对官员腐败的惩处规定日益细化和加重;在党的纪律规定上,2010年先后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级别”是越来越高,“要求”也是来越严,“规定”也是起来越细化。在监督的制度规定如此建全之下,但为什么总有一些领导干部以身试法呢?纵观诸多官员腐败的历程,都是在权力极具膨胀的时候,尽管他们的行径大胆明显违法,却由于其周围没有人敢于监管,就是知道其腐败的行径也是不敢说,不愿说,其上级部门由于不知晓实情,也是蒙在鼓里。在一些地方或单位,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就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现在我们的制度赋予一把手的权力较大,而限制性规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中很少有人敢与一把手发生正面冲突。面对“权重位高”者我们的一些监督制度有时就失灵了,为权力腐败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3.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不够,使不少监督无法到位

十七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而党内民主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只是一种形式而已,“一把手说了算”“听领导的”等现象在现实中还时常可见。有的人在权力行使中不愿或不敢把事实真相让他人知晓,而是实行暗箱操作。失去知情权就谈不上参与权,更谈不上监督,设计再好的制度在这种环境下必然使监督出现空位。在现实中,从不少官员权力腐败的事例中不难看出:重大利益相关的事情由于是少数人掌控没有公开透明,失去阳光,失去监督,成为腐败的温床。

三、减少和预防“权大于法”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应从“三个环节一个重点”入手,三个环节是“不会不能不敢”腐败,一个重点是监督制约“权大于法”。具体建议如下:

1.提升官员的法律素养,筑牢不会腐败的思想防线

⑴只有深谛法律才能敬畏法律。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是每一个官员都知晓的常识,但并非就是说每个官员在实际的权力运行中能做到此点。要使其在大脑深处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就需要重点熟悉和掌握宪法、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对公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规范内容、党规党纪对廉政的要求。只有具备这些法律素养的官员,才有可能在运用权力时自觉地用法律规定作标尺,防止权力滥用。

⑵在干部的提拔前后应建立对其法律素养的考核体系。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前,应对其具备的从政法律知识进行全面考核;在任用后在其领导干部的测评考核体系中,应增加法治意识内容。其内容的设计:如民主作风如何,群众对其权力运用中的事项的知晓程度如何?对管理事项决策方式是个人说了算还是听取了职工、领导层的意见?每年应有相关的原始记录可供考核单位查阅。

2.扩大权力运行中的透明度,筑牢不能腐败的制度防线

“一切有权力的人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权力滥用,有必要在操作层面设置权力行使的限制性规定。

⑴重点完善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的规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建立权力运行时每一个相关人员都的知晓的制度规定,而不是只有几个人甚至一个人知晓。“不宜公开的内容”应由法律具体列举,不属“不宜公开的内容”未公开应追究领导责任。应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相关的问责制度的执行严格过硬。

⑵增加各个监督体系间的密切联系制度。目前,对权力监督的体系已较为完善:有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的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各个监督体系都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相互间的配合尤为重要,从而更好发挥整个监督机制效力,减少和防止监督中的空白点。只要其中一个监督体系或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为“权大于法”创造条件。正如人的生命机能一样,一方面生命运行的各个系统,各自独立运行,同时相互间又需要配合,某一个系统的器官出了问题都会影响整个生命机能。例如,人体的肝脏虽然只是消化系统的一个重要器官,但如果肝脏出了问题,人没有了肝脏,生命也就不存在了!在众多的监督体系中,任何一个监督体系都不能出问题。从众多腐败实例来看,党内监督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对党委一把手的监督,如何使其手中的权力行使中有一定的限制,这是当前特别需要加强的环节。要充分发挥各个监督体系间的密切配合制度,让权力腐败没有生存的空间。

3.加大官员腐败成本,筑牢不敢腐败的惩戒防线

⑴继续加大惩治力度。马克思曾引用过一段话:“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买官的腐败分子把获取官位当成一种“投资”手段,现实中买官卖官获取的“利润“已远远超过300%。要加大腐败者的成本,使腐败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对公务人员的一般违纪行为也不要姑息迁就,“小腐”不治,就会为“大腐”提供滋生的土壤。每发现一个腐败案件就要一追到底,凡与案件相关的人员都要给予法律制裁,方显法律的威慑力量。

⑵彻底治理司法不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只要不按法律规定用权,均会是一样的后果。无论哪一级领导都应不干涉司法独立,提高法官的素质,让真正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树立法律权威,对腐败分子产生震慑力。

治理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只要以权力为着力点展开相关治理,就会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环境。

(作者单位:中共南岸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