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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与“助”关系框架下中国志愿服务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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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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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蕾 芦恒

摘要:志愿服务是基于“求”与“助”关系基础上的一个双向过程。民众有需求,志愿组织才能提供相应帮助。只有打通“求”与“助”通道,志愿服务才具有有效性和科学性。我国志愿服务在发展中存在“求助”不畅问题,主要是受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和社会制度影响。本文在“求助”关系框架下反思志愿服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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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志愿服务;志愿组织;求助关系;文化;社会管理

一、中国传统文化与志愿精神界限

1.中国志愿精神起源

儒释道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精髓,我国志愿精神的形成与其有一脉相承关系。儒家的核心思想是“仁爱”。《论语?颜渊》中写道:“ 樊迟问‘ 仁’,子曰:‘ 爱人’。”孔子的忠恕之道就是行仁,仁即为善行,与人为善,做到利人利他,协调社会。孟子将和谐社会描述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道家对至善的追求表现在,“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人人以善行相待,最终社会走向至善。佛家的善恶因果循环观点渗入到古代社会的日常生活,并影响人们的行为。我国传统文化思想精髓是有着广济天下、乐善好施的福利思想取向。时至今日,中国传统文化与道德规范还影响着的中国人的行为和生活。

2.中国传统文化对“求助”关系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国人“求助”行为形成深刻影响。就人生态度来说。余英时称中国文化是一种内在超越型文化。在儒释道思想中,都强调自省和修身,通过对外在规范的内化指导自己的行为。天命不可违,只有“顺其自然”,“随遇而安”。这种心态使人们的求助行动消极被动,有问题时情愿忍耐,或把问题归于命运,不愿做出改变或反抗。就社会互动关系来说。“差序格局”和“家庭本位”是传统中国社会样态,陌生人被隔绝在了熟人社会之外。当人们有困难时更倾向于向亲人和好友求助,而不是陌生人。志愿服务的发展困境之一就是要打破这种较为封闭的格局。就应对问题方式来说,梁漱溟认为中国人面对问题的态度及解决问题的模式是调和与持中,或是一种逃避。也就是常说的中庸之道,带有相对主义倾向,为避免冲突或矛盾情愿不把问题提出来。我们国家有着悠久的慈善服务历史和精神传统,人们的助人行为是积极的。但由于传统文化观念影响,中国人在求助表达上具有消极被动性,不愿主动表达自身诉求,也不愿接受陌生人帮助。

二、中国社会服务的传统公家模式

受中央集权制度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的慈善救济活动主要由官方承担。早在西周时期就设立了专门实施救助、惠民政策的官职。后来的开仓赈灾、发放救济多是官府的义务。民间虽不乏私人慈善,如施医赠药、捐办学校等,但多是小规模行动。新中国成立后,单位作为国家及个体的中介承担了资源配置和社会管理功能,具有高度行政化性质。人们所需要的各种经济资源、社会支持、福利保障都被纳入单位的体系之中,组织成员依附于单位生存。改革开放以来,单位制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逐渐走向解体,单位所承担的功能开始向社会转移,社区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社区实质上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外延,社会服务依然由政府主导进行。纵观古今,中国社会服务活动长期由“公”家承担。在这种长期“公”的体制下,压抑了“公”以外的社会“助”的力量发展,直接导致“助”的体系和理念走向单一化,未形成多元的、现代化的“助”的主体。

三、“求助”关系框架下的志愿服务反思

1.志愿服务中需求表达受“阻”

“求与助”的基础在于“求”,志愿服务中需求表达受“阻”的表现在于民众有“需”而不“求”。首先,受文化观念影响,中国人具有“顺其自然”的意识及熟人社会传统,不习惯向熟人社会之外的群体求助;第二,由于处在长期“公家”社会中,中国人比较缺乏独立性和自我意识,习惯于被公家安排或指导,面对问题或困难时,缺乏主动性。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志愿组织多是具有“公”家性质的,针对的是宏观政策能涉及到的问题,无法顾及特殊情况。如果民众缺乏表达诉求的意识,就大大影响了志愿服务的有效性,使得志愿服务雷声大、雨点小,没有具体的实践意义。

2.志愿服务过程中的父权主义倾向

志愿服务中,被助者有“求”于人,相对弱势。父权主义源于权力的不平等性。表现为:第一,志愿者自认为提供的帮助和服务是被求助者需要的,其实事实并不总是如此。如汶川地震时,很多临时房屋门口都贴着“心理咨询禁止入内”。志愿者虽是好心,但他们的“服务”为灾民增加了更多思想负担;第二,作为资源提供者,政府和企业对资源使用拥有最多的实际话语权。若官方提供的资源由于行政程序繁琐而无法及时到位,处于弱势的被救助者也“不该”有怨言。这就在“助”的环节中出现问题,志愿服务本应建立在公共关怀基础上,但很多志愿组织缺乏独立性,对政府和企业有很强的依赖,在提供帮助上,更多的只是实施者而不是决定者。

3.志愿服务的非专业性

志愿组织的兴起让更多公民愿意参加到公益行动中来,但有时被救助者有需要,但志愿者因技能和经验限制无法提供相应帮助。这说明光是具有志愿精神和热情只是做好志愿服务的不充分条件。我国志愿服务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很多服务体系仍不完善。如在地震灾区的志愿服务工作中,很大一部分志愿者奔赴灾区,到了之后却因为缺乏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不知道如何提供帮助,反而给灾民带来压力,为灾区救助工作带来更多麻烦。

四、基于志愿服务发展的进一步探讨

志愿服务具有双向性,只有实现被救助者与志愿组织的有效对接,志愿服务的目标才能真正达成。没有建立在真正的“求—助”基础之上的志愿服务是无效的,甚至会对被救助者造成不必要伤害。因此建议:

1.志愿服务应建立于需求评估之上

第一,志愿服务的开展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文化、习惯及发展需要,与实际相结合;第二,可以让被救助者有一个接受和认同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的缓冲时间;第三,需求评估即为倾听被求助者的心声,可以帮助克服父权主义倾向。需求评估需要强调政府、市场和志愿组织的合作力量。在我国,具有号召力的政府以及拥有资本的市场可以为服务需求评估提供人力资源和资金。志愿组织可以发动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志愿者,运用统计量表和实地调查进行需求评估。面临重大灾害时,需求评估与正常救助可同时进行,以保证灾民基本问题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具体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2.发展多元化、合作化志愿服务体系

任何过于单一化或同质化的组织体系发展都具有潜在危险。志愿组织的发展也应强调多元化合作。官办志愿组织有资源和影响力,民间志愿组织强调民众参与与自主。这种“合作共治”模式可以使“求”与“助”实现有效对接。此外,多元化也意味着多学科合作,为提高志愿服务专业性和有效性,也应提倡多学科合作对志愿服务进行培训监督和指导。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志愿组织作为基础社会管理的主要力量,对社会治理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盲目的志愿服务既浪费资源也缺乏有效性,志愿组织需要更关注与被救助者之间的“求与助”关系。随着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和认同的提高,志愿组织应协同多方力量,加强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使我国志愿行动进一步成熟和完善,为社会建设发挥更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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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思斌.中国社会的求—助关系—制度与文化的视角[J] .社会学研究,2001(4):1-9.

[2] 顾敏燕.汶川大地震中的“志愿失灵”[J] .中国社会福利,2009(2):26-27.

[3] 田毅鹏.转型期中国社会原子化动向及其对社会工作的挑战[J].社会科学,2009(7):71-75.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