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璨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提高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然而目前在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公众参与渠道缺乏、法制化水平较低、公众冷漠被动与能力不足等问题,较大程度制约了公众参与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所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畅通参与渠道、健全法律制度、增强参与能力是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程度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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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政策;公众参与;参与渠道;法制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公众参与政府决策,不仅有助于拓展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体现我国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而且有助于增强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实现最广泛最真实的人民民主。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推进,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参与需求和能力、参与广度和深度等都有了极大的改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渠道缺乏且不畅、法制化水平较低、参与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畅通参与渠道、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增强参与能力是目前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程度的重要路径选择。
一、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1.通过网络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网络技术的兴起和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改变,同时也为公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带来了一种新的途径。从党和国家领导人与网友在线交流到中共新闻网推出“直通中南海——中央领导人和中央机构留言板”,从各级党委政府建立门户网站到许多政府官员设立博客、公布个人的QQ号接受网友的建言献策,网络已经成为政府与公众进行沟通交流、协商对话和公众有效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平台,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通过网络问政于民。便捷、高效的网络破除了传统政策参与的门槛限制,使网民能够及时知晓公共政策的变动信息,第一时间进行反馈和直接深入的探讨。
2.开展广泛的民意调查
所谓民意调查,就是政府在出台重大决策,或是进行重大政策调整前通过与公众直接接触的方式获知公众对该事件的态度倾向,以便对该项决策进行修正或决定最终是否实施。民意调查是获得第一手资料、探查公众态度倾向的重要方式。进行正规广泛的民意调查,不仅可以提高公众对政府公共政策的认同度,获得公众支持,减少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阻力,还可以通过公众意见反馈对公共政策进行调整,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水平。
开展民意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采用信函调查、电话调查或是随机的问卷调查,而现在,网络民意调查更是以其高参与性、匿名性、针对性及公开性受到公众的广泛参与。与其他参与方式相比,民意调查所要求的参与者门槛最低,几乎不需要参与者具有某方面的资格和专业知识,能够代表各个利益阶层的公众对具体公共政策的态度。
二、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制建设
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直接参与和管理,进而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是要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要开发多种信息公开方式,如信息亭、查询平台、政务公开栏等。不仅要依赖于传统方式,如报刊、广播、电视等,还要积极运用新兴传媒,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依托于电子政务,公众可以通过这一渠道与政府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按照建设透明政府的要求,原则上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凡是政府掌握的对决策产生影响的社会公众信息应主动公开,特别是公共决策信息需要及时公开。三是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监管部门不定期对政府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公众也可以随时针对相关内容要求政府予以信息公开,为公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提供有利条件。
2.建立政府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的最大的魅力是公开透明。听证制度使得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变的公开透明,有利于缓解政府和公民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矫正和抑制政府及其官员的自利倾向。
建立听证制度,一方面要健全听证代表选择机制。听证代表是相关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只有其充分代表其利益群体的“声音”时,听证会的结果才有公平的可能。因此,要确保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在听证代表应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基础上,尽量优先考虑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参政能力的人选,提升听证代表的水准,同时也要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参与权与话语权。另一方面要规范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特别要注意规范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充分“听”。“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要充分保障“听”的权利,赋予听证代表充分的时间解读听证信息,让公众明明白白的参政议政,表达对听证方案的意见。二是激烈“辩”。听证程序本身就是通过听的过程对行政主体提出的决策内容进行辩论,从而纠正行政主体违法、不当和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因而在听证会中,应该引入辩论机制,双方相互进行质证和辩论,使公共政策的制定真正融合各方意见。三是准确“记”。听证必须制作听证记录,记录员要真实准确的记录全部活动;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通过听证程序做出的决定必须以听证记录为依据,使听证活动真实、有效。四是及时“回应”。建立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对听证代表的意见,无论采纳与否,都要公布理由,作出回应,提高听证透明度,赢得公众信任。五是严格“监督”。建立听证监督机制,通过人大、政协、社会组织和公众舆论来监督和制约,听证过程公开透明,允许旁听和媒体的直播、转播。
3.巩固发展政策咨询制度
咨询制度主要依托于专业的政策咨询机构或某领域内的专家学者,政府通过向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获得较为专业的知识和建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参与形式,它对参与者要求较高,然而政策咨询不能总是披着神秘的外衣,也应该积极发展民间咨询机构,充分利用“外脑”的作用。民间咨询机构具有不受行政机构制约、独立性强的特点,研究课题主要是经济类、管理类的实际问题,灵活性、实用性强。发展民间咨询机构,既可以保证政策咨询的客观性、实用性,又可以促进参与型社会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提高公众的参与理念和能力
公众自身具备良好的参与能力是公众参与取得成效的前提条件,而公众的思维方式是由社会环境决定的,公众处于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中,就会自然地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培育参与型的社会文化,对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至关重要,需要政府引导,全民共建。
一方面,政府要做好宣传,使公众处于参与型社会文化的耳濡目染之中,并提供与之相匹配的法制建设、智力支持、物质基础等,通过有针对性的社会宣传、社会讲座及专门的社会公益培训等方式,培养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和习惯,加强公众参与相关技能的传授和培训,唤起公众参与意识,增强公众参与能力;另一方面,公众应该重视参与权,关注并学会捕捉公共政策信息,学习他人参与的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社会培训获得相关知识技能,提高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可以说,公共政策制定的优劣,直接决定了该项公共政策的成败,我们期待公众参与能够在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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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隋荣涛.我国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1(6).
[2]李韬.听证制度之思辩.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