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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参与立法意识和能力的实证研究

  • 投稿吴寒
  • 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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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

[摘要]文章以中华女子学院学生为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了当前高校学生对立法和立法语言的认知,认为当前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多样化,对妇女权益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认知度,对立法语言持客观公允的态度,有一定的法律应用意识,但仍需提高。文章提出要从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合力提高对妇女权益法律的认知度,加强高校学生语言知识和应用能力教育,使其具备良好的参与立法的意识及能力。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高校学生 立法意识立法能力

[作者简介]张燕(1975-),女,江苏连云港人,中华女子学院汉语国际教育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应用语言学。(北京 100101)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 2年度中华女子学院校级重点课题“关于女性权益的立法语言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KG2012-02005)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0-0109-03

一、调查背景

我国目前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有20余部。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知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公众及女性自身对妇女法律权利及相关立法的知晓度较十年前有明显提高,但知晓该法的女性较男性低4.7%;随学历提高、年龄降低,对该法的知晓度逐渐上升,但仍有2.8%的研究生学历者、13.1%的“90后”不知道该法;公众对该法的评价满意度则较十年前有所降低,并且年纪越轻对该法的评价否定越高。这里指出的“90后”以及“年纪越轻”者包括高校学生。高校学生是一个独特的群体,是未来的参政力量,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受众者。高校一贯强调树立在校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培养其较强的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这种意识和能力的体现之一是学生熟悉立法语言并对其具有一定的鉴别和应用能力。因为立法语言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基本规则的表达载体,公众对立法语言的熟悉程度反映着法治的稳定水平。

立法语言一度被视为是规范、权威的,但研究发现其实也存在语言问题,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成员之一,高校学生对其语言认知度情况至今没有专门研究,本文就此进行了实证调查。

二、调查数据分析

2014年4月,笔者随机对中华女子学院共200名非法学专业二、三年级的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因为都来自女子学校,所以调查不做性别的比较。问卷分两大部分:一方面是对立法的认知,另一方面是对立法语言的认知,主要包括对立法文本和妇女权益法律的熟悉程度,以及对其语言及写作规范的看法,共16道题,有的题答案可以多选。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60份,有效回收率为80%。

(一)对立法的认知

1.“是否完整读过法律文本”。34%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读过法律文本,55%仅读过部分条文,11%简单浏览过,没有人完整读过法律文本。说明大多数学生对法律有一定的认知度,大体了解法律知识。进一步问及“阅读法律文本的原因”,3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法律基础课的要求”,表明法律基础课是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但也显示,39%的被调查者表示是因为遇到了法律问题才促使她们阅读法律文本,20%表示是因为其他原因,只有7%选择专业要求,5%选择工作需要和遇到法律问题两项,体现“用中学”的特点。

2.“读过多少部法律文本”。100%的被调查者都阅读过1~3部法律文本;而其他选项“3~10部”“10~ 20部”和“20部以上”,没有人选择。说明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从数量上来说还存在不足,至于对法律的具体认知,包括具体概念和条文的认知则更是远远不够。此外,100%的被调查者选择阅读过本国法律,没有人选择阅读过外国法律,有4%多选阅读过国际法和我国法律。至于“了解法律的途径”,77%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网络和报纸了解法律,其中有近一半多选择网络和法律基础课两项;32%通过法律基础课了解法律;27%通过身边人或事了解法律;只有5%表示从专业课了解法律。说明法律基础课不是高校学生了解法律的主要、单一途径。更多的是从网络和报纸了解法律,从发生在周边亲友身上的法律权益受损案等件借以近距离接触和知晓法律。

3.“是否了解妇女权益的法律”。仅有30%的被调查者表示了解该体系法律,70%表示不了解。在要求“写出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选项中,一些被调查者列出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等,甚至还有一些被调查者写出了具体法条的大致内容,比如“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如果在职期间怀孕而被离职,妇女有权起诉用工单位”等。说明大学生对妇女权益的法律认知不高,不到1/3的人虽有所认知,但远谈不上清楚了解。

4.“家人或朋友是否遇到过结婚、生育、家暴、性骚扰、职场歧视等问题”。52%的被调查者表示遇到过此类问题,说明家庭是学生透视社会的一个有效窗口。在进一步问及遇到此类问题通过哪种途径求助法律时,“查找法律条文”“找律师解决”“向学校和老师反映问题”3项都选的被调查者达27%,4%仅选择“查找法律条文”、62%仅选择直接“找律师解决”、7%选择“向学校和老师反映问题”。此项调查说明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很强,知道如何诉诸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能及时地向学校、老师反映问题,或者直接找律师寻求帮助,这无疑是及时的行为和正确的选择。

(二)对立法语言的认知

1.“对相关保障妇女权益法律语言表达的印象”。调查结果显示,34%的被调查者认为该体系语言规范权威不容置疑,23%认为其通达晓畅、清楚明白,37%认为该语言呆板严肃、干瘪无趣,11%认为其语言晦涩难懂、过于深奥。数据说明,1/3以上的大学生认为法律行业语言规范、准确、严谨,但也有近一半的大学生认为保障妇女权益法律语言通达晓畅程度不够,这也正是法律权威、庄重和严肃等特点所造成的结果。在问及“能看懂多少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时,96%被调查者表示对该体系法律有些能看懂、有些看不懂。各有2%表示全部看懂、全部看不懂。进一步调查“看不懂的原因”,52%被调查者认为是因为法律术语太多,其中包括4%多选法律术语太多和内容太专业,25%认为内容太专业;22%表示语言表达烦琐,而5%选择了其他原因。调查结果表明,一方面体现法律语言的特性,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特性造成法律受众者对其语言的理解存在问题:有些懂、有些不懂,以及问题的原因存在于法律术语、专业内容以及语言表达等方面,其中法律术语太多是看不懂的主要原因。

2.“对立法语言细部规范的看法”。调查结果显示,100%的被调查者赞成法律分条书写;100%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分条书写的理由是传统、条理清晰;100%的被调查者认为法条中的“应当”和“可以”“母亲”和“妇女”不可互换。说明法律及其语言的权威性被公众认可,不可随意改动其语言文字。

在问及“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意思一样吗”问题时,95%被调查者选择后两者也是家庭暴力,属于家庭暴力不同的形式,5%被调查者认为三者是并列关系、是家庭暴力的三种方式,表明被调查者具有一定的语言知识和应用能力。在进一步调查“下列所列四个法条有语言问题吗?(1)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八条:‘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4)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55%的被调查者认为4个法条中存在语言问题,但囿于语言知识的匮乏,不确定是哪一条;23%认为4条都没有问题,坚信立法语言是规范权威的;还有20%认为4个法条都存在语言问题。当被要求指出具体语言问题时,只有15%的被调查者能大致指出问题所在。

3.“妇女权益法律存在语言表达错误吗”。调查结果显示,91%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也是通用语言表达的,会有语言错误但不多。就此访谈被调查者,认为法律语言是立法者制定和书写的,只是语体之一,不可避免存在语言问题。仍有7%坚信语言没有问题,因为其是规范权威的,这个比例明显低于“对相关保障妇女权益法律语言表达的印象”时34%认为该体系语言规范权威不容置疑的比例,说明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被调查者也逐渐意识到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中存在语言问题。甚至还有2%认为有很多语言问题,对法律的规范权威持怀疑态度。

三、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本文归纳得出以下结论:

(一)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多样化

高校学生了解法律的途径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法律基础课,还有无所不在的网络、报纸等媒体形式。另外,高校学生与家人和朋友的接触,不可避免地了解到结婚、生育、家暴、职场歧视等现实问题。说明当今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接收法律信息的渠道呈多元化,这无疑会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度,长远来说有利于依法治国法制环境的建设。

(二)对法律语言持客观公允的态度

立法语言是准确表达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体现立法政策的一种专门载体,比一般的语言文字严谨、规范、简洁、通俗、明确,要符合一般语言及特殊行业语言的双重标准。我国妇女权益法律存在许多语言问题,必将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有效实施。高校学生作为未来的人才、国家的主人,提高其参与立法的能力至关重要。大部分被调查学生肯定立法语言的权威规范,但也认为立法语言是立法者用通用语言文字书写的,存在语言问题不可避免。可见,高校学生能够用客观中允的态度看待立法语言。这是当代大学生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的基本体现。

(三)法律应用意识提高

调查显示,当家人或朋友遇到结婚、生育、职场歧视、家庭暴力等法律问题,89%的高校学生会直接找律师咨询或寻求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体上来说,当代大学生知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这是良好的法制环境的体现之一。

四、启示

(一)提高对妇女权益法律的认知

高校已做出加强法律基础教育、拓宽法律宣传途径等改革法律基础课程的举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培养有理想、刻苦勤奋、遵纪守法的当代大学生。大学期间正是学生们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等频发的校园案件,以及职场歧视、性骚扰等现象,引起高校教育的重视和反省。增强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妇女权益法律的认知度,刻不容缓。学校、家庭、社会要形成合力,加强法律知识和案例的课堂教学;社会要正面引导,重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的普法宣传、维权活动,如妇女维权周、专门为妇女权益维法的网站,用更多形式营造良好的法律宣传氛围;关心高校学生的身心健康,不仅渗透法律意识,还要注重其参与法律的意识及能力的培养,培养有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的当代大学生。

(二)加强法律的应用能力

学生了解法律的途径呈多元化,体现从用中学的特点,遇到法律问题也能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这是值得肯定的。在提高对妇女权益法律体系认知的同时,还要加强学生法律的应用能力。当遇到性骚扰、家暴等法律问题,第一时间能知道问题实质、能迅速自己解决或缓解问题的严重程度。这就要求学校和社会,要在法律基础教育以及法律宣传活动中多注意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三)注重母语知识和应用能力教育

大学教育是素质教育,作为汉语母语者,学生对母语的应用能力是在任何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都要用到的。而现实的法律基础教育及课外的法律宣传都不会提及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等法律语言问题,学生获取的只是法律的原本条文,无从得知其中的语言问题。高校的现代汉语公共课对普及母语知识和提高母语应用能力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需要增加学生的法律语言知识和应用能力的教育。

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宣告建成,立法上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今后研究的问题将是对不对、行不行以及好不好等问题。光明日报2013年11月7日的《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公布,将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提高立法质量是重中之重》一文,指出民众不仅关心法律“有没有”,更关心法律“立得住、管不管用”,在立法中贯彻群众路线,让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非常重要,要逐步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这就需要民众具有参与立法的相应能力,涉及个人素养、文化教育、思维表达能力、语言文字等相关因素。大学生是国家的参政力量,是社会阶层中一个特殊群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高校要注意树立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其具有较强的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其中,在语言文字上要增加其法律语言知识、提高其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唯有如此,大学生才具有参与立法的语言文字知识和应用能力,才能参与到科学立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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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祖年,吴恩玉,立法公开的规范化与实效化探讨[J].法治研究,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