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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农业职业教育的特色及启示

  • 投稿韬光
  • 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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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华

[摘要]农业职业教育是欧美国家农业现代化成功的有力支柱,其在农业职业教育保障措施、资金支持、资格认证制度、农民职业准入、职业教育体系、办学特色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在借鉴、吸收欧美国家农业职业教育的精华时,我们应立足我国实际,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职业教育,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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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业职业教育欧美培养体系 人才准入立法保障

[作者简介]曹玉华(1972-),女,河南柘城人,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河南开封47500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河南省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形成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2400410116)和2015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新生代农民工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编号:2015-GH-325)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40-0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19-0081-03

一、中国农业职业教育培养新型农业人才的背景

2012年中央文件首次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举措。根据文件精神,各地把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放在“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加以落实。我国农业职业教育机构是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载体,在农民职业教育培养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目前农业职业教育缺乏完整的教育体系,在教育立法、资金支持、资格认证、实践教育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直接影响了职业教育培养效果的达成。欧美国家农业发达,其农业现代化的成功除了高度发达的技术、农业生产投入高外,与其高素质的职业农民密不可分,与农业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功能密不可分。我们要从欧美国家农业职业教育的经验中,找出差距,立足我国国情,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职业教育,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人才支撑。

二、欧美国家农业职业教育的经验

1.立法推动。立法保障和制度驱动为欧美国家农业职业教育扫除障碍。美国早在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就提出以拨地形式建立州立农学院支持农工教育,其后颁布的《哈奇法》《史密斯一利费法》保证各州均有农业教育培训和推广机构,并注重农业教育、技术和科研的结合。职业农民群体随着美国农业现代化的成功而产生,2012年美国农业法草案将培养新型农民作为解决美国农业发展中新问题的突破口,完备的法律体系为美国农业职业教育与培训提供了优惠的政策和资金保障。德国作为职业教育最成功的国家,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也是其特点之一。《联邦职业教育法》是德国职业教育最根本的法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政府和各州职业教育的义务,并对工业、农业、商业等多个领域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作了规范的要求。《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联邦职业教育保障法》《实践训练师资条例》等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十几项法令相继诞生,均对农业职业教育的开展做出规定。德国是确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农民要想独立经营农场,必须获得“农场师傅证书”,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德国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2.资金扶持。发达国家对农业职业教育的重视还体现在充足的资金扶持上,各国家基本形成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企业及个人等多方筹资的经费体制,鼓励以多元参与经费的模式确保职业农业教育经费充足。农业科技普及和推广体系在美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长达数十年的“送教下乡”运动为农业科技的普及奠定了基础。各州针对“送教下乡”的具体操作纷纷出台法案、划拨资金,农业部也对送教下乡的农业讲习会与农科示范田两种主要形式给予大力资助。美国每年投入农民培训的资金达到600亿美元,而农民参加培训不仅不承担培训费用,还会收到政府给予农民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补贴。德国对农业职业教育经费采用分级负责制,政府和各州均要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以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德国教育法规定:青年学生在基础教育后必须再接受三年的农业职业教育才能成为职业农民。德国政府为确保农业职业教育的顺利进行,每年提供给农业职业教育的经费不低于1000万欧元,各州政府也必须有配套比例的经费投放给农业职业学校,加上个人及企业对农业学校的捐助,保证了农业职业教育的资金。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充分调动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其中政府提供培训费用的1/4,企业承担培训费用的3/4,政府对承担培训的企业以减税和优惠政策以激励。英国政府对农业教育经费的拨付是委托“教育拨款委员会”进行的。“教育拨款委员会”依据权威机构对农业教育的质量评估等级,测算每所学校拨付的资金标准,再划拨给学校使用。这种资金直接与教学质量、办学条件、培训效果挂钩的方式,对学校是一种间接的监督和干预,保障了教育质量。

3.职业资格证书严格。农民职业化是随着严格的资格证书制度在欧美国家实现的,“持证种田”已成为欧美国家基本的农业准入门槛。获得资格证书的农民可以获得无息或低息贷款、申请购置农场、初期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保证了资格证书制度对农民的实惠和农民务农的积极性。欧美国家的资格证书在种类和分级上区分很细致,英国的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分为职业培训证书和技术教育证书两大类别,其中职业培训证书有11种,技术教育证书分为4种。法国农民的职业资格证书有4种递进等级,考取低一级的资格证书才有资格参加高一等级资格考试。德国农业资格证书分为五级,分别是农业职业教育学徒工证书、农业专业工人、农业师傅证书、农业企业技术员、农业企业领导者或农业工程师。每一等级的权限规定得很详尽,如取得农业师傅证书才有独立经营农场的资质,但要想成为农业企业领导者,还必须进一步深造,获取更高等级证书。欧美国家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农场主、农场工人、教师三方代表组成,对资格考试等级达到最基本要求做出规定。各等级考试均有一定的淘汰率。

4.完善的职业农民培养体系。国外职业农民培养体系完善、形式多样,大多数国家形成了初、中、高三个互为补充的有机系统,且三个层次的教育重点、受众群体及培养单位均有不同侧重点。各教育层次目标明确、相互衔接、证书与文凭互认,正规教育与业余培训结合,以满足社会对新型农民的职业要求。以法国职业教育体系看,法国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包括中等农业职业教育、高等农业职业教育、高等农业教育、职业培训和成人教育。中等农业职业教育和高等农业职业教育以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为主,注重专业技能和实用性。中等农业职业教育包括职业高中、技术高中和学徒培训中心。高等农业职业教育主要是三种:一是成立在技术高中的规模小、质量高的高等农业机构,对入学资格控制严格,严进严出的教育模式;二是与美国社区学院类似的教育机构,设立在大学内的短期大学技术班;三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农业教育主要培养农业科研和技术开发人才,由高等农业学院、普通大学独立培养或与高等农业学院和高等农业研究机构协同培养。成人教育针对的是义务教育后青年,培训机构和企业合作培养,70%的时间在农场完成,其余时间在培训机构完成,由于培训质量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社会认可度较高。

5.实践教学效果好。欧美国家农业职业教育的培养重点放在实践教学上,且委托企业协同培养。企业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来看待,非常重视对学生的教育培养质量,并由此获得政府的补贴。“双元制”也是德国对农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由职业学校和农场共同培养,以农场学习为主,农场支付学生的实习费用并购买实习保险,对学生进行适当的生活补贴。学生在农场学习远大于学校学习时间,直接与农场鉴定实习合同确定双方在学习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实践式教学”和“学徒式培训”是德国农业教育的显著特征,且随着年级的提高,在教学中理论教学比重逐渐下降、农场实践和操作教学课程比重逐渐增加,农场实践成为德国高年级农业学生的重要学习内容。美国的农业职业教育提倡实用主义,在农业职业教育中贯彻“学必期于用,用必适于地”的改革理念。反映在农业职业教育中就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根据现代化农业发展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并对课程进行改革,加强与涉农企业的深度合作,依据企业需求实施教学与实践等。

6.农业教育办学自主权下放给地方。欧美国家加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将统一掌握在政府教育层面的招生自主权、经费使用权、办学特色等下放到学校层面。学校根据现有条件结合区域特征安排教学与科研重点。德国政府强调高等学校的自主权,认为高校具有自主权,才会激发更大的动力。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体现在:高校权力的来源与范围、招生学生的方式和程序、高校经费和使用经费的自由、高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衡等方面。高等学校可以决定聘任教授方式和程序,教授的自主权极大,大学校长即是在德高望重的正教授中通过选举和任命的欧陆制的选举制度产生。“自主”精神也延伸到学生中去,学生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专业需要和自我的兴趣安排学习计划,并且受到校方的鼓励。德国高校认为“保姆式”的教育方法可以暂时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但不利于学生适应社会。学生的自主、独立是德国高校重点培养的品质。德国的办学自主权受国家教育基本法的保护,办学自主权也必须受到强有力的约束。这种约束既包括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也有对学校权力的约束,保证双方在权力上不越位、相互平衡。德国的办学自主权使得其在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充满自由的活力。欧美国家农业职业教育的自主权除了在办学经费、人事管理、招生方式等相对自主外,还体现在结合地区区域特征进行灵活多样的学科特色建设。专业特色结合地方经济,使农业院校的办学方向适应社会需求,受到政府和学生的欢迎,也体现了教学、科研、生产的紧密结合。欧美国家的办学自主权并不意味着政府对高校的监管缺失。政府部门不干涉农业职业教育的具体活动,但普遍通过权威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对高校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教育效果等进行定期或抽查评估和监督。除了外部的约束外,高校自我约束机制也必不可少。

三、欧美国家农业职业教育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是完善和规范《职业教育法》,建立操作性强、上下衔接、内容完整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从立法、政策、制度方面保障农业职业教育的实施。二是农业职业教育的投资要充分,发挥好政策引导的作用,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企业多方筹措及个人捐助等形式保证农业职业教育的资金。三是在农业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上,加大与企业、行业的深度融合、协作培养,重视培养农业人才的实用技能,使其“学必能用”。四是完善职业农民培养体系,逐步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明确、互为补充的人才培养体系。五是加大农业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明确高校与政府的权力边界,使高校在科研、教学、招生、行政、生产等各环节充满活力和竞争力,并结合地方经济特色,培养复合型农业人才。

我们在吸取欧美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城乡差异导致农村的资源远远落后于城市,且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地区差异明显、社会保障落后,借鉴欧美国家的职业农民准人资格在现阶段是不太适合的,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农业职业教育,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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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杜妍妍,姜长云,发达国家农民培训的特点与启示[J].宏观经济管理,2005(7).

[2]郭徽.法国农民培训教育状况及对我国农民教育的启示[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