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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对农民增收的影响

  • 投稿Caib
  • 更新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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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平

摘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土地资源却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物质资料,土地政策的变化对农业经济的发展会产生较大影响,对农民这一大群体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基于农地经营权的可抵押性,本文分析了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对农业产业的供应链、价值链以及融资需求变化这三个方面的影响,并针对农民增收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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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份合作制;农民增收;供应链;价值链;融资

一、研究背景

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下,封建土地所有制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导致农村生产力低下,农民极其贫困。从1950 年冬到1952 年底,我国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让广大的农民真正拥有了自己土地,使农民自食其力。这不仅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物质文化水平,同时也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经济由小农经济时期向互助组、初级合作社以及高级合作社逐步过渡的农业合作化时期。农业合作化不仅培养和训练了大批的农村干部,使其集体经营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同时也使农业生产力也得到了较大发展,各社员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由于受“左倾”思潮的影响而对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的错误估计,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70 年代后期,由于农村生产力受到人民公社体制的束缚而难以发展前进,全国逐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即允许土地承包到户,但不准买卖土地。此项举措使农户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权,使土地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恢复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全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也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从而导致农村劳动力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于城乡差距较大,农民务农的利润空间较低,导致从事劳动生产的青壮年大量入城务工,农村劳动力急剧减少,部分地区的农地出现了闲置的局面。近年来,国内粮食价格比国外高出许多,国内粮食进口比例逐年增加,而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生产率较低,农业成本较高。因而,虽然我国粮食价格较高,但是农民的利润空间还是很小。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正式进入启动实施阶段,在稳定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的基础上,放活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使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农业物质技术设备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应走向机械化、规模化,利用规模经济来降低生产成本。适度的规模经济,不仅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农村的劳动生产率,也有助于农业高科技技术的推广应用,保障农产品的供给和食品安全

然而,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如果农民转让他们的农地经营权,那么多农村劳动力该如何安置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它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农民将其土地经营权投资入股,由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或农场进行集中经营,利用股份制的形式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在一起。它不仅没有改变农民对原土地的承包关系,还能将农民集中起来,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利用企业形式的规范管理来提高我国农业的专业化程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差异性和附加值,从而达到农民增收,农民致富,缩小城乡差异。

另外,股份合作制对农业产业影响最大的还是与农民密切相关联的农产品供应链和产业价值链,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股份合作制对农产品供应链、产业价值链以及融资需求变化这三个方面的影响,针对农民增收提出相应建议。

二、股份合作制对农产品供应链、价值链的影响

1.股份合作制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影响

企业与农户往往通过订立订单合同来建立交易关系,但是订单合同的两个合同主体的地位并不平等,从而造成合同主体容易发生机会主义行为,订单合同的履约率较低。另外,我国农户数量庞大且较为分散,任何企业与大量的小农户合作都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利用协同效应的原理对农产品供应链进行改善,可以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的运营效率而降低合同主体的营业成本,还可以有效地控制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农产品供应链的协同机制,主要是通过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如沟通与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决策机制、收益共享机制等合作关系。

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农户与企业分别处于农产品供应链的上游和下游,利用协同决策机制所产生的协同效应,可以加强农户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参与程度,从而更有效地解决农产品供应链中上下游节点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双重边际效应问题,实现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效益最优化。然而,信息共享是协同决策的前提条件,加强上下游之间的沟通与信息共享,不仅能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还能更有效地预测库存、供应、配送等各项信息,使供应链的供应与需求更容易达到平衡,更有利于农产品质量的控制。

在与企业的利益博弈中,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通过股份合作制,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投资入股,不仅能改变其弱势地位,解决其组织性较差、消息不灵通等问题,还能规避企业凭借组织、规模、信息等优势侵占农民的利益,调节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之形成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的经济共同体,从而充分发挥出协同效应的功能,使农民增收。

2.股份合作制对农产品价值链的影响

我国农业产业的产业链条较长,覆盖范围较广。其中,生产种植环节的上游主要涉及到种子的培育、农药化肥和农业机械的使用等。然而,我国蔬菜50%的种子培育是由外资所控制的,化肥中47%的钾肥受外资所控制,40%的农药受外资所控制,即农业生产种植环节的上游几乎50%的市场由外资所控制,而另外50%的市场份额均由势力强大的内资公司所控制。与此同时,生产种植的下游主要涉及农产品的物流运输、产品加工和产品营销等。在其下游环节中,农户受到大型代理商、大中小型批发商甚至零售商的层层盘剥,导致其利润空间极小,根本难以生存。

由于农户处在产业价值链中价值最低的生产种植环节,而其上游和下游环节均不受农户所控制且均对农户进行利润压缩,农业产业需要对产业价值链进行调整,改善生产种植环节的市场地位。股份合作制,使农户由分散转为集中,通过企业的规模经营来扩大农户的谈判空间,增强农户的议价能力,从而使农民增收,保护农民的利益。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开始从传统的小规模、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逐步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农业生产活动逐步趋向于规模化、机械化和现代化。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政府必定会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倾斜,因此,政府可以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股份合作制企业能以此获得价格或成本等竞争优势,从而有力地对抗大型农业公司,减少大型农业公司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冲击,缓解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市场压力,使其得到更多的市场机会。

同时,政府也应结合地理因素的考虑,控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模,因为企业规模太大会形成市场寡头,不受政府与市场控制,从而影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制定,很可能造成市场紊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消费者不利。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利用地理因素的特征而形成适当的经营规模,这有利于对农产品的生产种植过程的追踪,能更有效地提高农产品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也有利于各企业创造自己的品牌而获得竞争优势。

三、股份合作制下的融资需求的改变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趋势下,农户需要大量的资本,而农业具有天然的弱质性,农户缺乏银行认可的抵押资产,且农村信贷平台并不健全,农村金融产品的供给缺乏多样性且非农倾向比较严重,导致农业信贷资金较为缺乏,无法满足农户规模种植的资本需求。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土地经营权实现了可抵押性,这不仅发挥了农村土地的资本功能,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配置效率,同时也缓解了农业生产的资金缺口压力,有利于农村产业化的规模经济发展,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新的路径。

然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很大程度上属于政策性贷款,其具有明显的规模偏好性,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受城市金融机构的市场抑制压力较大,因此,农业产业化发展仍需要政府的政策性支持。我国农业人口众多,农地较为分散,导致有关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数量和金额都会比较庞大而琐碎。因此,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政府可以将该类业务指定给某个或某类与农村经济紧密联系的金融机构来开展。这也有利于金融监管与跟踪控制,防止非法集资的发生,更好地保障农用资金的运转。但是,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可能会影响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故需要政府部门对该类贷款业务给予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如信用担保、贷款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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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