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森
摘要: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不能直接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从当期应纳消费税扣除采用倒扎方法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包含了非生产领用减少金额,导致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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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对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消费税的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在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何进行涉说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委托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具体情况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收消费品的不征消费税,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按照税法规定可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一般在涉说会计处理上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处理。
例如:甲卷烟厂当月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受托方乙烟厂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30 万元;月末委托方收回烟丝35 吨,成本70 万,继续生产卷烟,其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万
贷:银行存款30万
假如甲烟厂当月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540 万,企业涉税会计处理是: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4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40万
月末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余额 510 万,反映的是当月应交消费税,但是本月应从卷烟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消费税为18.6 万,当月应纳消费税521.4 万,与应交消费税账户余额不符。原因是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不能全部从当期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因此需要通过设置过渡性科目核算委托方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如设置“其他应付款—待抵扣消费税”科目进行核算,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计入该科目的借方,抵扣时,再从该科目贷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如上例,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待抵扣消费税 30 万
贷:银行存款30万
当期领用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从应纳消费税扣除18.6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6 万
贷:其他应付款———待抵扣缴消费税 18.6 万
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余额 521.4万就是当期应交未交的消费税。
2.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售的会计处理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出售的,委托方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成本处理。这里所说的“直接出售”,按税法的解释是指出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价款大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如上例,甲烟厂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受托方乙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100 万,如果甲方收回加工的烟丝直接出售取得收入(不含税)120万,甲烟厂应按120 万计算缴纳消费税,并扣除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甲烟厂应纳消费税120 万×30%-30 万=6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 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 万
应交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0.6 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扣除金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如上例,甲烟厂加工烟丝材料账户资料如下:
原材料———委托加工烟丝账户资料:
期初库存10吨成本22 万,已纳税款6.6 万
本月加工收回35 吨成本70万,已纳税款21 万月末库存15 吨成本30万,已纳税款4.5 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22 万+70万-30万=62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应从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金额62 万×30%=18.6万
以上采用倒扎方法计算扣除税额,如果当期库存委托加工的烟丝发生损失,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就会包含这部分损失,导致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出现错误。如上例中库存委托加工烟丝损失1吨,期末库存14 吨,成本28 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22万+70万-28 万=64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应从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金额64 万×30%=19.2 万,造成多扣除0.6 万。因此在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扣除时,应考虑因非生产领用原因而减少的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对扣除税额的影响。
三、不符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代购原材料加工的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受托方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都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按受托方将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卖给委托方处理。
如:甲食品公司月初委托乙白酒生产企业加工粮食白酒20 吨,加工白酒所用原料由酒厂代购,委托方食品公司支付白酒生产企业代购原料款40000,加工费40000 元,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5000;合计支付受托方款项105000。该笔业务因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能按委托加工业务进行处理;受托方在收到该笔款项和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时应按双方购销应税消费品处理;即委托方按购进应税消费品入账,受托方按销售应税消费品处理;此时的受托方成了销货方,委托方成了购货方;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金额89744,增值税15256,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10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97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5256
购货方取得增值税发票账务处理是:
借:原材料897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5256
贷:银行存款105000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不按消费税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在会计核算上按委托加工业务进行核算,就会出现一些麻烦,造成纳税方面的错误。
(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财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