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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女性维权路径探析——兼论工会的维权职能

  • 投稿霸霸
  • 更新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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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辉,王依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摘 要: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虽然现代女性的独立自主性已大大增强,但现实中仍有诸多侵害女性权益的情况,甚至在人才云集的高校亦是如此。高校工会有维护女性权益之责,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反映女性诉求,尤其是在捍卫女性生育权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具体途径包括:呼吁立法保障女性职工权益,寻求第三方介入;建构完善的保障机制,发挥女性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搭建交流互动平台,引导女性职工有序参与;与社会互信互通,建立整体服务网络。

关 键 词:高校工会;女性职工维权;生育权;劳动争议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4-0069-06

收稿日期:2015-01-12

作者简介:蔡英辉(1981—),男,山东烟台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跨域治理、工会理论;王依然(1984—),女,江苏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专项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ghzd009。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的地位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地发生变化,母系社会的女性地位不必赘言,而从母系社会过渡到父权社会后,女性的地位即随之降低;进入现代社会后,女性不断争取个性解放,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稳步提升。但在传统社会习俗面前,女性不得不屈服于各种压力,知识女性也不能避免,尤其是在单身女性生育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高校工会承担着维护女性职工权益的重任,因此,应组织女性职工参与民主决策,通过不同渠道发出声音;营造男女平等的和谐氛围,协同各方力量建构整体范畴的网络平台,实现女性职工维权的跨越式发展。

一、女性维权的历史渊源

在生产力低下的时代,人类群体以血统出身划分阶层,贫民对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普通男女往往食不果腹,维权尚难以成为社会层面的话题;近代女性不断从家庭走向社会,女性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可以说,女性维权有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男女在政治上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

1.古代的女性维权。一方面,在宗法制度影响下,古代女性的地位不容乐观。“三从四德”等观念对女性形成了束缚,但无法压制女性群体的个性发展,如流传已久的木兰替父从军、蔡文姬解救夫君等故事。《木兰辞》中的“安能辨我是雄雌”就蕴含了男女平等的思想。另有缇萦救父的典故:淳于意蒙冤被押赴京城,责怪五个女儿只知道哭哭啼啼,关键时刻没有儿子帮助自己;小女儿缇萦决意跟随父亲奔赴长安并上书,最终成功解救了父亲,可见女子未必不如男。在明亡之后,男性普遍迫于形势接受剃发易服,女性却发扬了坚强隐忍的精神,故有“男降女不降”(《中华读书报》2000年9月13日)之说,体现了中国女性的优秀特质。但局限之处在于,古代女性维权多涉及替父伸冤或为夫求情,鲜有为女性个体或群体争取权益的范例。另一方面,传统宗法制度也有柔性的一面,即维护女性的基本权益。譬如休书不能随意书写,“七出”有年过五十等年龄限定条件,“若有三不去之一,也不致被出”。[1]但有些只体现在理论层面,如“夫死从子”难以实践,更多案例是“事母至孝”。事实上,古代并非所有学者都认同“男尊女卑”思想,如俞正燮“富于男女平等思想,对于当时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深致不满”。[2]古代战乱时期的女性维权情形则各有不同,有的根本没有任何权益可言,从北宋“靖康之难”的六千女俘之遭遇即可见一斑;但同时也有勇于反抗者,如福州沿海女性的“三把簪”头饰(《福建日报》2013年1月22日),其原型是三把刀,在倭寇入侵时就是迎战利器或自刎工具,彰显出了女性权益不容侵犯的凛然正气。

2.近代的女性解放。“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由社会肯定的每个人的平等公民地位保障着人们的自尊。”[3]中国近代女性地位持续提高,尤其是禁止缠足和推行女子教育后,妇女身心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在教育层面,康同璧曾陪同父亲游历印度,成为“女士西游第一人”;杨荫榆等人主掌女子师范大学教育,推动了女性教育的蓬勃发展;在文化层面,涌现出了杨绛、陆小曼等知识女性,更有张幼仪等转型成功的女性,让女性的形象为之一新;在政治经济层面,宋氏三姐妹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宋美龄赴美争取援助,在国会上成功发表演讲,引起了北美大陆朝野震动,改善了抗战后期的中国形象。

在近代工业化过程中,潮汕一带的女性以决绝的姿态成为“自梳女”,选择终生不嫁人为家族做贡献,诠释了“巾帼不让须眉”的涵义,显现出了女性自强、自立的坚忍品质,可谓女权运动的先声。“自梳女”群体牺牲了原本属于女人的爱情和生育权,用极其悲壮的方式凸显了自身的独立性地位。近代社会女性的地位虽然有了极大的提高,但仍有诸多方面有待改善,各种不良观念朝夕之间难以撼动,甚至在“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后反倒开始捍卫旧制度。如在生育权方面,在婆婆的监督和周围舆论压力之下,部分农村妇女只能被动地充当生育工具。可见,女性的维权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3.当前的女性维权。在平等意识的驱动下,西方国家兴起的女性主义不断推动着妇女维权实践,以美国的女权运动影响最为显著。我国在1949年建国后非常注重保护女性职工权益,但当时并未形成系统理论。随着权益观的发展,女性维权才逐步进入学界视野;改革开放后女性职工的待遇大为改善,这一点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中均有所体现。但由于受社会陋习和体质差异的影响,女性仍然面临各种不平等的待遇,如就业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等。

在现实社会环境中,也存在歧视女性的流弊,甚至有刻意为之的现象,导致女性维权举步维艰。例如生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女性职工维权则多因生育权引起(《北京晨报》2013年3月8日),还有一些企业故意刁难妊娠期的女性职工。另外,社会对女性维权的认同度较低,如未婚女性收养孩子就会面临巨大的压力(《京华时报》2009年7月13日),单身女性怀孕生子更会引发广泛非议,等等。

4.知识女性维权。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跨越的过程中,将女性从家庭妇女的处境中解放出来;后工业社会的社会结构促使女性逐渐向个性化的方向发展, 衍生出了“丁克家族”和不婚主义等新的生活方式,尤其是在高知家庭表现得更加明显。即便如此,知识女性的权益也会因法律有漏洞而受到侵害。如有的单位会在女性入职前与之达成默契,即女性职工在几年内不能怀孕生子,此类违法行为的现实存在给女性职工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扰。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职工维权已经从较为低端的反抗家庭暴力转向法律维权,多种维权方式并存,总的趋向是维权能力日渐增强,逐步与世界女性维权接轨。女权运动的初衷(如公民权、选举权等)基本实现,即将女性从家务活动中解放出来,但这并非终点,而应是女性维权的新起点。

现代女性在经济方面有了愈来愈多的自主权,个体的独立不断解构着家庭结构和传统观念。实际上,“个体化既不是一种自然现象也不是一个新的发明,而是文明进程中的某些主观的方面,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境况,个体化意味着生活方式的‘解传统化’”。[4]从传统家庭观念角度看,传宗接代似乎是天大的事,但女性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特别是知识女性,因其受过良好教育,在家庭和社会中有较高的地位,往往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高校工会在女性职工维权中的作用

高校工会作为校方与教职工之间沟通的桥梁,应积极反映女性职工诉求,广泛征求意见,维护女性职工权益,解决相关纠纷。

⒈工会具有维权职责。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工会在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形成了分野,它们各自沿着不同轨迹发展至今。诸国经过不断试错、平等协商和彼此妥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会系统格局。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会的工作目标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从机构设置来说,遍布全国各地的工会组织已形成了系统网络,从理论上说,可以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动维权。

为女性职工维权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国《工会法》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目前,有的高校成立了妇联,专司女性职工权益维护;没有成立妇联的高校,工会则承担起了维护女性职工权益的责任。但有的高校则将工会视作党的部门,导致其难以独立开展工作。因此,要“改革现行工会工资制度和选举制度,保障工会的独立性,确保工会独立自主地维权”。[5]也就是说,高校工会应主动承担起为女性职工维权的责任。

⒉反映女性职工诉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众需求的个性化,高校的劳动关系矛盾也日趋复杂。在总体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高校中各类群体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如女性群体中的一线教师与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路径迥异,因而如何针对不同群体的权益进行分类维权就给工会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高校工会应注重从源头上维权,增强其对校方决策层的影响力,争取更多的资源以维护女性职工的权益。但在现实中,“工会在立法进程中的作用尚未受到充分的重视,现阶段我国的工会组织还无法起到宪法所描述的实质性的作用”。[6]从工作方法看,高校工会应重视对女性问题的调查研究,拓宽信息反馈渠道,运用网络平台广泛征集意见,尽量做到集思广益,及时反映女性职工的诉求。

现代女性在摆脱体力劳动束缚后,一方面,在婚育抉择方面愈来愈独立自主,传统的婚姻模式已成为众多选择之一,尤其是女性高知群体更倾向于把婚姻视为一种生活模式而非必选项,如果婚姻不理想或者达不到预期目标,则宁愿选择单身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部分未婚女性又希望有孩子陪伴,但当前的法律和人事制度并不允许,这就衍生出单身女性生育权保障问题。若高校工会能主动关注此类问题,则对女性职工维权会更有利。

⒊维护高校女性职工权益。高校是人才荟萃之地,集聚着大批知识分子特别是女性知识分子,她们的平等观念和维权意识往往会超越一般女性,在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上往往引领社会风气之先,而中国女性解放也正是肇始于女子受教育程度,这也就意味着高校工会承担着更艰巨的为女性职工维权的任务。工会的职能不仅是组织活动、发放福利,而且应该拓宽视野,关爱高知女性的生活。有新的观点认为,“婚姻则是一个带有新的风险形式的、开放型强得多的系统”。[8]因此,高校工会要为女性知识分子等交往相对闭塞的群体提供交友相亲的机会,尊重独身主义者的意愿并维护其权益。

高校工会维权分为对内维权和对外维权两个方面,对外维权可走法律途径,维权方法和路径有规可循;但对内维权却往往是难点,原因在于侵权方往往是校内院系或职能部门,既有各种潜规则也有默认的惯例,若主管领导不支持女性知识分子维权,工会则会处于相对尴尬的境地。“当行政决策与职工群众利益出现不一致时,他们往往偏向行政的利益,这就使工会很难按照职工群众的意愿去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9]另外,有的高校故意钻法律的空子,而工会又难以获知侵权行为,掌握真凭实据,导致女性职工维权出现滞后性。由此而言,高校要保障工会相对独立的地位,为工会提供较为便利的条件和充足的保障;而高校工会要站在相对独立的角度分析并解决问题,以赢得女性职工的信赖。

⒋处理与女性职工相关的纠纷。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通常呈现出“校方相对强势、职工较为弱势”的情形,此种情况在女性职工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尤其是在住房分配、职称评定、退休年龄等方面表现得较为显著。因此,工会要对劳动争议有清醒的认识,要主动与校方协商维护女性职工权益的方法,保障女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工会的工作人员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注重从源头上解决矛盾,促使高校在制定政策伊始就“一碗水端平”;要力求公正,既维护高校的公共利益,又替女性职工维权。总之,工会要促使女性职工敞开心扉,博得各方的信任和支持,这样,在解决纠纷时才能游刃有余。

虽然高校遇到的劳动争议或纠纷较少,但并不意味着高校就是“避风港”,一旦出现劳动争议或纠纷,高校工会的作用就会凸显出来。当前,我国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缺乏各方进行圆桌对话的平台,因此,高校工会要在学校与女性职工之间找到协调共同利益的契合点,促使校方敢于面对现实并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三、高校工会在女性职工维权中的途径创新 ⒈援引第三方介入,建构完善的保障机制。高校工会在女性维权方面缺乏制度规范,因此,司法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女性职工维权的关注。具体而言,由于高校工会需服从上级工会领导,在学校领导和职工权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会面临两难境地;由于自身人手有限,服务难以顾及到全体员工,更遑论提供个性化服务;高校工会的工作人员掌握的法律知识与维权实务相对脱离,加之现实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矛盾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工会自身的力量难以实现维权职能。因此,要引入公正、合法的第三方机制,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女性职工维权。譬如:高校工会在校内维权的对象是院系或行政部门,由于涉及到资源、利益分配问题,处理起来相当棘手,若能按照司法程序协调解决,则会相对容易得多。

高校工会身兼多项职能,应该保障其一定的独立性,否则,其协调功能难以发挥,也难以得到女性职工的信任。传统观点认为,高校工会主要负责文体活动;也有观点认为,高校是党的工作部门,工会不应该独立开展工作,这些错误认识给高校工会维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同时,联动维权在操作层面仅限于各地工会之间的协调,与其它机构的协调则微乎其微。实际上,强推高校工会独自担当维权大任是难以承受之重,因为知识女性维权有其自身特色,因此,必须借助女性职工维权的载体,充分发挥立法机构、司法体系、社会团体的作用,建构完善的整体参与的维权体系,这样,才能为高校女性职工维权提供保障。

⒉搭建沟通平台,引导高校女性职工有序参与维权。高校女性职工维权不能囿于工会系统本身,而是需要校内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高校工会不是封闭的个体,而是依靠各社团组织和民意基础而存在的,因此,要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高校内的职工群体开放。就信息沟通来说,高校工会未必会在第一时间知晓女性职工被侵权,因为网络平台上信息量大,仅凭传统方法难以甄别。这就需要推进实时信息互动,进行及时沟通和有序合作。例如:对单独二胎政策,女性职工有何反应;女性职工非正常生育是否应解除劳动合同等,高校工会应主动帮助女性职工解决相关的问题,防患于未然。

从社会整体服务角度而言,高校工会要主动调解矛盾,引导女性职工平稳维权。从危机处理机制来讲,维权并非一定要到事态严重时才介入,可事先征集意见,更多地考虑在校师生的情况,不能忽视少数群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介入的,工会则牵线搭桥;工会介入即能解决的问题,要会同各方平等协商解决问题。分工会应密切关注女性职工维权问题,对侵权行为做到及时获知,建构起有效回应的维权体系;对于初始状态的矛盾隐患,应提前告知校内侵权单位,同时安抚、慰问女性职工,将危机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有序引导的角度看,要摆正心态,组织相关单位和利益受损方进行圆桌对话,使各方都能接受协调结果。

⒊发挥高校工会的主观能动性,主动维护女性职工权益。女性职工在高校中占有重要地位,影响着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由于研究方法有限,工会难以征集每位女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此,应尽可能地尊重个体的意见,达成多方一致;必要的时候,工会可以发关注函予以介入,或上报上级工会乃至总工会维权。要做到及时跟进,在政策制定前期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政策执行中着力解决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影响政策朝着有利于女性职工维权的方向发展,满足女性职工维权的个性化需求。

高校工会要探寻维权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及时总结经验,以资校方参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但在保障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则。对此,在刚性的法律规定之外,高校工会可做好柔性关怀工作,譬如协助调整女性职工产前的工作量;女性职工产假期间薪酬较低,可协商适度提高产假期间待遇;哺乳期间的哺乳假涉及到往返距离、实际操作等问题,若能采取更为人性的方式,“保证白天的儿童照顾和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利于女性的职业发展”,[10]会使高校工会工作更加深入人心。

⒋与社会融洽沟通,营造良好的维权氛围。高校工会要与社会充分接触以增强沟通信任。社会支持是高校工会维权的坚实基础,反之,女性职工维权将寸步难行。高校女性职工维权的群体责任不能落在某个人身上,要整合维权力量,做到因势利导。就高校女性职工生育权来说,应开放意见征集模式,不能因为选择单身就剥夺其生育权。高校工会可针对这一热点问题组织各类研讨会,分析利弊,引起法律界对女性基本权利的关注,从自然权利和伦理范畴商讨对策,以彻底扭转侵害女性权益的局面。

总之,要在法律层面重视高校女性职工维权,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高校内部的和谐氛围,这样,才有利于维权目标的实现。要积极回应女性职工的诉求,建立与女性职工沟通的渠道,发挥高校工会在女性职工维权中的作用;要争取校内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更广泛的支持,联合多方力量,完善维权途径。宽容的社会氛围利于和谐,高校工会维权要立足于女性职工利益,关心女性职工的所想、所急、所困。但高校女性职工维权只能改变教育系统环境,因此,应该将女性职工维权纳入全社会范畴,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女性维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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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