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128)
[摘要]为实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形式的创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我国正加速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这项改革有利于新形势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性极大,因此会对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性架构进行优化和重塑。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0.027
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为进一步加速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农村地区党风廉政建设,我国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成为我国首份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指导文件,要求必须基于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来全力推进集体经济的改革工作。然而,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了改革工作的精神,要求全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工作。另外,在该次会议里,党中央下发了改革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关键性措施,在政策层面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此后,为了加速改革工作的开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深化改革工作的要求,重申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次年,中央制定和下发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为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指导性措施。随后,党中央进一步提出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但是由于改革工作牵涉到广大农民的合法切身权益,在现实推进过程中会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制约因素,需要边实践边摸索。2017年7月10日,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和下发了相关规定,对不征收契税的条件规定如下: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另外,通知规定还要求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和土地不得征收契税。同时,对于包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资产回收过程中,不得征收印花税和契税。
2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
2.1改革工作完成后所面临的法人地位问题
现阶段,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社区经济合作社是改革工作完成后所构建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要求,社区经济合作社无市场主体资格和公司法人资格。对于社区股份合作社来说,尽管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然而也无法以投资主体的身份来成立企业和公司,不利于村级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地发展。
部分基于《公司法》所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是有不足50人的股东登记人数,然而就实际情况来说,通常情况下有着超过1000人的集体经济成员,如此一来,多数股民都成为了不被法律承认的隐形股东,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
2.2改革工作所面临的配套政策问题
在未进行改革工作之前,农民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收益无须缴纳相应的税款。但在完成改革之后,所获得的收益必须缴纳20%的税款,对农民收入产生了较大幅度的影响。就实际情况来说,在推进改革工作之后物业出租是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经营业务,但是需要缴纳多达7种的税费,共计36%的综合税率,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制约,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水平。
2.3改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体制改革工作之后,通常都是采取出租楼宇的形式来获取收益并进行发展的。然而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可开发空间逐渐大幅减少,导致绝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都承受着来自土地减少所带来的压力。另外,集体建设用地没有相应的自主开发权,集体经济组织很难拿到土地用途改变的许可。同时,农民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现长期、高额和稳定的收益,从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说,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亟须拓展发展空间。
3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3.1对村民自治组织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处理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方案指出:村民自治组织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在制度层面为农业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体农民仍然掌握着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每个农民都有着平等的权力。过去长期存在的村民大会仍然必须是权力主体,而对于村委会来说,仍然是承担和履行监管所有权的职能。首先,对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地位来说,村委会必须予以充分的尊重,不得插手集体产权组织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次,现阶段还存在这样的错误观点,即在推进和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之后,片面和错误地认为村委会只是具备社区行政管理的职能。正确的观点应当是村民自治组织仍能够行使和履行集体产权组织的监护权。总而言之,认为只要成立和设置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就无须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看法是完全不正确的。
3.2对农村集体资产所具备的福利保障与生产经营特性予以有机的协调
在设计阶段,绝大多数参与股份制改革的村级行政单位都考虑到了农村集体资产的福利保障与生产经营的特性。然而就实际运营过程中的情况来说,却未能有效地执行。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福利保障与生产经营的特性来说,要兼顾稳定和增长发展,在承担风险的同时,要努力减小和降低风险因素的影响。在难得的市场机遇前,绝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组织都会产生困惑和徘徊的表现,无法放开脚步来发展经济,这主要是由于没有能够有效地厘清其双重特性所导致的。笔者的意见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组织,应当按照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双重结构来进行设置,换言之,也就是在完成改革工作后所成立的新组织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的特性成立和设置不同类型的子公司,以满足广大农民的现实需要。
3.3政策层面要为改革扫清障碍、奠定坚实的基础
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现行的公司法,改变以西方企业类型所制定的公司法内容,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会受到50人的规模限制,必须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较之一般经营性公司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属的福利保障型子公司的重要功能在于要确保农民的福利水平,因此建议以税收优惠的措施来予以适度的扶持和补贴,另外,对于股份分红来说,应当不征收农民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产经营类的子公司,还是应当继续征收相应的税收。应当尽快颁布《农村集体组织法》,为改革工作扫清障碍、奠定坚实的基础。
4 结论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因素,使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一方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另一方面也承担着巨大的挑战。基于相关经济学的理论,在生产力达到相应程度之后,就会受到原有生产关系的桎梏,为了打破这一桎梏,就必须适度调整生产关系。而我国现阶段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也正是基于这一初衷,通过改革工作,更好地释放生产力,维护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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