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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功能性“模块”视域下的大学生党员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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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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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

(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江苏南京210037)

摘要:本文以全面促进大学生党员发展为目标,严格按照现有高校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实践,对党员培养过程中的各项具体环节进行区分,明确了培养责任主体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相应责任,提出了功能性“模块”下大学生党员的培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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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大学生党员;功能性“模块”;责任主体

DOI:10.16083/j.cnki.22-1296/g4.2015.07.004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7—0009—0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责任教育视角下大学生党员培养的“模块”法研究》(编号:2013SJBFDY040)的研究成果之一。

收稿时间:2015—01—18

作者简介:陈平(1979— ),男,江西进贤人。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高校教育管理。

一、功能性“模块”的内涵和实践意义

模块是指半自律性的子系统,通过和其他同样的子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则相互联系而构成更加复杂的系统或过程。[1]多学科的比较研究表明,不同领域的模块概念所关注的重要点并不相同。虽然在社会学领域,由于社会学的普遍联系和宏观场景的复杂性、动态性,而没有明确的“模块社会学”概念存在,但整体论与结构主义的对立仍然存在。对于社会科学而言,大多是采用模块化的思路,从功能性的角度来对复杂问题进行分解,它反映了人们在分析处理复杂问题时,习惯于将问题划分为功能各异,但又互补的子问题加以研究,从而降低问题复杂度的逻辑思维方式。[2]

本研究在结构功能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以服务高校学生党员发展质量的提高为目标,将大学生党员发展的整个培养期作为对象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我们按照高校机构和组织职能的不同分工,将大学生党员的发展过程,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进行了功能性“模块”划分。在划分过程中,将入党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作为时间轴线,将培养人(主体)个体思想的成长过程作为空间轴线,构建起了一系列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功能性“模块”。功能性“模块”构建的意义在于它既继承了迪尔凯姆的社会分工论,具有了模块理论的一些基本要素,同时又避免了由于功能主体的虚化和普遍联系化而带来的问题。此外,还避免了由于社会学的界面关系高度复杂、高度互动且极不稳定而带来的模块界面的“封装”和“接口”问题,突出了其继承性和多态性的特点,更有利于突显党员发展的过程管理,促进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的提高。

二、功能性“模块”的主要内容

(一)功能性“模块”的结构性区分

本文以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大学生党员发展情况为例进行说明,学院大学生党员发展功能性“模块”的结构区分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规章制度。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委教组〔2010〕38号)、《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苏组通〔2012〕54号)和《关于深入实施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的意见》(苏组发〔2012〕4号)等相关文件。二是责任论证。为保证各环节区分的合理性和责任细化的准确性、实用性,采用“专家打分法”确定,具体做法是成立由校党委组织部、院党委负责人、组织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和学生党员构成的党务咨询组,共同研讨确定。

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将大学生党员发展过程分为四个关键时期,分别是:入党启蒙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教育期、预备党员接受考察期、预备党员考察转正期。这四个培养期均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呈现出一定的社会立体结构性和功能性,因此将其分别作为具有明确功能性的“主模块”。其中,根据各“主模块”内部的功能性差异,还可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教育期”这一“主模块”细分为两个功能性“亚模块”,分别是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亚模块”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亚模块”;同样,我们可以将“预备党员接受考察期”这一“主模块”也分为两个“亚模块”,分别是确立发展对象“亚模块”和预备党员发展“亚模块”。

(二)功能性“模块”的责任主体确定

以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为对象,从责任主体的工作量分析可知,组织员在整个大学生党员发展和培养工作中需完成23项培养任务,党支部书记需完成17项培养任务,院党委书记需完成12项培养任务,入党申请人需完成11项培养任务,班主任需完成7项培养任务,辅导员需完成5项培养任务。这一结果显示,组织员作为基层党组织中的专职党务工作者,在高校大学生党员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上述结果还显示,高校学院党委(党总支)、学生党支部、学院党务工作组(学生党务助管组织)、共青团组织、班级、入党申请人分别是大学生党员发展过程中相对应功能性“模块”的主要责任人(主体)。

三、功能性“模块”的运行保障思考

(一)功能性“模块”责任主体的遴选及责任的区分

正确处理高校学院党委(党总支)、学生党支部、学院党务工作组(学生党务助管组织)、共青团组织、班级、入党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对培养高质量的大学生党员、促进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此,首先要确定其具体责任人(主体),理清其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在明确其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责任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责任主体的选择和具体工作环节的确定是培养过程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责任的界定和区分是保障责任人(主体)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现有大学生党员发展条例对大学生党员发展和培养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但对党务工作责任主体的责任没有进行明确和细化,这将导致在实际工作中责任人(主体)的“越位”或“缺位”情况。研究认为,能否有利于党员工作的开展是责任与权力归属的确定原则,如在确认共青团组织的责任人时,通常需要在辅导员与班级团支书之间进行选择,实践证明,将责任人确定为年级辅导员将更有利于培养工作的开展。同样的道理,将班级的责任主体明确为班主任,对培养工作的促进作用会更大。

(二)功能性“模块”责任主体的培养

目前,绝大多数高校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基本到位,缺少的往往是高素质的政策执行者和务实创新的基层工作推动者,因此,切实做好各责任主体的培养工作对促进大学生党员培养质量的提升意义重大。如《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条例》规定: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业务好、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领导干部或教师担任,在有指定教工党员负责指导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由些可见,党对党支部书记及其他党务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个非常高的准入标准。调查发现,在高校学生党支部书记中有相当一部分书记的身份是学生党员,因此,要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选拔和培养一支优秀的大学生党支部书记队伍有重要意义。[3]

(三)功能性“模块”的运行机制和监督体制

功能性“模块”思想指导下的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注重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领导要重视。高校各级领导要重视开展大学生党员培养质量提高工作的重要性,为良好运行机制的形成创造环境氛围。二是监督制度要落实。党员发展工作能否取得预期效果,除了完善的制度保障以外,另外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是制度的落实,因此,执行制度的“人”成为了关键。为此,除了要进一步加强对培养人的党务培训和党性教育外,还要建立严格的监察、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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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青木昌彦.模块时代:新产业结构的本质[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

[2]李靖华.模块化的多学科方法论思考[J].科研管理,2007(2).

[3]陈平.高校大学生党支部书记思想困惑及对策分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4(20).

[4]常建军.构建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大学生党员先进性教育研究[J].改革与开放,2009(16).

[5]娄明阳.政治参与视域下的大学生党员工作站角色探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