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谭湘客
一名年仅10岁的懵懂女童,既没有朋友也没有兄弟姐妹,既没有户口也未能正常上学,她平日里所面对的也不是来自家人们的精心呵护与真切关爱,而是令人发指的残暴伤害与无情漠视——“招赘上门”的亲生父亲邵某自她8岁时起便多次强奸、猥亵她,还动辄将她打得伤痕累累,令她的头部、脸部、四肢多处都留下了扎眼的疤痕。母亲王某则在她年仅2岁时便另外组建了家庭并生了孩子,8年来对她的死活都始终不闻不问,自然也一直未对她尽抚养义务,以致在生父邵某因性侵案被抓后的较长时间里,无亲无故的她仅能靠村邻们的接济艰难度日,“家庭的温暖”对她来说竟是一种绝对陌生的感觉。今年2月4日上午,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孤女邵小玲(化名)的不幸身世也才因此为世人所知。根据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获得“禽兽父母”网络封号的邵某、王某最终被双双撤销了对女儿小玲的监护权,法院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因该案适用一审终审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此判决随即生效,不幸女孩小玲也随着法槌的重重落下而彻底摆脱了违背伦常的家庭环境,获得新生。
不幸生在无爱家庭
2014年6月29日中午,家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某镇的女居民张兰,带着一名小女孩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特地安排了一位女民警单独接待两人。张兰随后道出的一番话,让办案民警着实吃惊不小;这个未满10岁的女孩名叫邵小玲,她随父亲就住在这个镇上,她之前曾多次遭到其亲生父亲和邻居的接连猥亵与性侵。也就是说,这个背负着身体和心灵双重伤害长大的孩子,已过早地见识了现实世界的丑陋。
张兰告诉民警,自己的娘家就住在同一个镇上,有一次她在回娘家的路上,突然遇到小玲从路边窜出来,拦住她的车直喊“饿”,她发现这个衣着破旧、脸色蜡黄的女童很是可怜,于是便带她回了自己的家。在做了一顿饭让小玲吃饱之后,她问清了小玲家的地址,然后便开车将孩子送了回去。但没想到的是,时隔几天之后,小玲却再次找到她家里。在随后的交谈中,小玲称其家里除了有一个爸爸外,就再也没有其他亲人了,且爸爸还经常无缘无故地打骂她。张兰果然发现,在小玲的脸颊、下巴上都有着一些疤痕,其头部甚至还有一处凹陷……张兰非常同情小玲的遭遇,便让孩子以后可以随时来她家吃饭、玩耍。在那以后,小玲果真隔三岔五就会过来,两人的关系也逐渐亲近起来。
6月29日这天上午,小玲再次哭着来到张兰家,诉说她的爸爸一大早就打了她。但小玲之后的相关描述,却让张兰感到震惊不已:这名年幼无知的女童其实是被她的亲生父亲给性侵了,并且她不仅成了亲生父亲的泄欲工具,还曾经被住在她家隔壁的一名男邻居性侵过。办案民警了解完相关情况后,很快将小玲的生父和那名男邻居带回派出所审讯,果然这两名涉案者都对自己强奸小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警方经调查得知,小玲的父亲邵某现年30多岁,仅有小学文化,此前曾长期在外地打工。大约在10多年前,他经人介绍在河南省焦作市做了当地一户王姓人家的上门女婿,并与妻子王某于2004年10月共同生育了女儿小玲。尽管王某是个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的残疾人,日常起居均需要他人照顾,但因邵某向来都好吃懒做、不思进取,他俩的这段婚姻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王某便单方面提出离婚。心有不甘的邵某提出要带走女儿小玲,王某不加思索便同意了这个条件,于是小玲在还不满2岁时,便被父亲邵某带回了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某镇生活,她的母亲王某后来则另外组建了家庭并生了孩子。
小玲起初由爷爷奶奶照顾,但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她能够依靠的亲人就只剩下父亲邵某了。问题是邵某回到铜山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平时都靠打零工为生,对待女儿小玲更是不管不问,平时经常连饭也不给孩子做,而且动不动就对孩子拳打脚踢,严重营养不良的小玲尽管已长到了10岁,身材却还像五六岁时样子,显得又黑又瘦,而且非常“老成”,因再也没能得到来自父母的关爱而失去了原本天真的笑容。邻居们都反映说,邵某每次打孩子都“打得非常重”,年幼的小玲也常常因经不住打和饥饿难耐而跑出家门求助,那次孩子拦车向张兰求助正是缘于不堪忍受饥饿与毒打的双重折磨。
铜山警方还查明,早在2012年的一次酒后,经常不回家的邵某便第一次强奸了未满8岁的女儿小玲。在2013年间,邵某又多次将罪恶的魔爪伸向了年幼的亲生女儿,不仅多次强奸、猥亵小玲,还将小玲打得伤痕累累,令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都留下了难以抹平的疤痕。与此同时,邻居张某因知道小玲平时都独自在家饱受饥饿之苦,有一次也用食物将小玲诱骗到了自己的房内,对其实施了强奸……案发后,邵某于2014年10月被铜山区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张某也因强奸罪获刑。
对于令人生怜的受害女童邵小玲来说,她遭逢的所有不幸,其实全都缘于她生在一个人情冷漠的“无爱家庭”。当生父邵某涉案被抓后,小玲在铜山更是举目无亲了。在侦办邵某案件期间,铜山警方曾将小玲的相关情况告知她那远在河南焦作的亲生母亲王某,但王某并未将女儿小玲接回去抚养,也未对孩子尽任何抚养义务,依然对孩子不闻不问。案发后,害怕生人的小玲始终不愿住进社会福利机构,只愿意住在被她称为“张妈妈”的张兰家里。不过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小玲的监护权归谁便成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依法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监护照料。该《意见》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密切关注小玲际遇的铜山区民政局于一周后的1月7日起诉至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受害女童小玲的父亲邵某、母亲王某对她的监护权,为她另行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今年2月4日,这起被媒体誉为“我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的典型案件,在铜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因小玲的父亲、被告邵某正在监狱服刑,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小玲的母亲王某则经法院传唤未出庭,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合议庭经过庭审、合议后作出判决,支持了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随后有评论称,该案的成功宣判,标志着一个沉睡了近30年的“僵尸法律条款”终于被“唤醒”。
终结监护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饱经摧残的女童小玲最终结束了经由“禽兽父母”不当监护的苦难日子,不但找到了真正关爱着她的“张妈妈”,还成为了由法院指定民政部门监护的孩子,这种苦尽甘来的人生逆袭,让闻知本案相关案情的热心人士们无不顿生一种莫名的欣慰感。而这样的喜人结果,可以说全赖两高两部近期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让“监护权撤销”这个早在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就有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终于产生了颇具代表性的判例。
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监护权撤销”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我国于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就已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在2006年新修订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文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然而在近30年来,我国均未形成过撤销监护权的判例,相关法律中的这些条款也因此被法律界戏称作“僵尸条款”。这是因为,《民法通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都过于模糊、覆盖不全,尤其是对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该由谁来养这个关键性问题语焉不详,以致类似的条款都无法落地,毕竟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之后,孩子将如何生存会是个大问题,其吃饭、穿衣、上学、户籍等问题都需要解决,而在社会保障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这些问题都无一不戳中与监护权撤销相关的法律条文的“死穴”。
所幸的是,从今年元旦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作出明确规定,监护人若有性侵害、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之一,民政部门等皆可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判决撤销并指定其他监护人。这就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启了新的起点,沉睡了近30年的相关法律条款也终于被激活,之前那种面对未成年人在家庭中遭受严重伤害而无可奈何的局面终于结束。
据介绍,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该《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标志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协作配合方面又取得了新的进展,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探索向更高层次迈进了一步。
该《意见》明确了一系列原本模棱两可的法律问题,譬如: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等;民政部门将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人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单位担任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而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
该《意见》还特别规定,家长有七类伤害未成年孩子的行为均可被剥夺监护权: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回到本案中来说,被申请人邵某对女儿小玲实施了性侵害犯罪,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其监护权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王某也长达8年从未看望照顾过未成年女儿且音讯全无,亦从未承担过抚养费用,其对被监护人的极度不负责任,也间接导致了女儿小玲长期遭受父亲的虐待和伤害而不为人知。对于这样的“禽兽父母”,司法机关依法终结了他们的监护侵害行为,并依法撤销了他们的监护权,不仅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