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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模糊词语的语用功能及其翻译策略

  • 投稿菜花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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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芬 陈建平

摘 要: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性,但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同样广泛存在。本文首先探讨法律模糊词语的存在理据,然后分析法律模糊词语的特殊语用功能。在此基础上,从奈达功能对等视角探讨法律模糊词语的翻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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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模糊词语 语用功能 功能对等 翻译策略

一、引言

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更需要国外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引进外资、深化对外贸易,也需要我国了解国外相关法律规范。在学界,法律语言的研究日益受到语言学家及法学家的关注和重视。1979年,伍铁平发表论文《模糊语言学初探》,对模糊语言、模糊概念及模糊现象进行阐述,第一次将模糊语言学引进我国;《模糊语言学再探》及其专著《模糊语言学》标志着模糊语言学在我国初步建立起来。此后,模糊语言学在我国得到蓬勃发展,并形成了初步完整系统的体系。模糊语言学的发展对我国学者研究法律模糊词语奠定了理论基础。本文重点探究法律中存在的模糊词语,分析法律模糊词语的存在理据及其语用功能,并在奈达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探讨法律模糊词语的翻译策略。

二、法律模糊词语的存在理据

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性,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只有明确规定权利义务,才能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约作用。但是,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也普遍存在,这里的“模糊”不是指意思含混不清、有歧义。以我国《刑法》为例,据统计,从《总则》到《分则》运用了模糊语言的条文共108条,占全部条文的56%以上。法律模糊词语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以下主要从认知与思维的关系、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不同的政治历史民族背景来分析。

首先,从认知与思维的关系来看,语言的模糊性源于思维的模糊性,而思维的模糊性源自其所认识的对象的复杂性。在人类的认知过程中,思维的局限性和客观对象的复杂性和无限性决定了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清晰、全面深化的过程。语言又是思维的承载物,这种思维的局限性反映在法律语言领域就是法律语言的模糊特性。

其次,从法律本身来看,法律也存在局限性,这就决定了法律语言具有不足之处,即它只注重适用对象的普遍性,而忽视了其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维护对象的权利义务,伸张正义的法律可能不适用于特殊情况。这种法律文件中的缺陷和漏洞就要求法律对其能调整的法律事务具有较大的涵盖性和灵活性,而立法者能否用法律语言表述出法律这种概括性也是个难题。由此导致法律语言的核心部分意义明确,但是越向其边缘,意义就越模糊。

再者,从不同国家地域政治民族文化背景来看,我国与英美国家在法律文化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我国的法律主要属于大陆法系,英美国家的法律则属于普通法系。两大法系在法律观念、法律思维、法律渊源、法律体制、法律结构、法律概念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英、美、法等语言中许多特有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或法律用语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空缺的。例如:“consideration、by estoppel、barrister、solicitor”等法律词语为英美法国家典型的法律用语,而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则没有这些概念或术语,这往往使我们对此类词语的内涵、外延及其功能产生认识上的模糊。法律领域中的专业术语、概念及名称实际上也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及语用功能,不仅发挥着特有的法律调节功能,而且还折射出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法律价值观念。

三、法律模糊词语的特殊语用功能

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词语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而且还有特殊的语用功能。

首先,法律文本语言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不可能是十分具体的、细化的。假如事无巨细,统统纳入法律条文,这样的法律肯定会显得更加繁杂、罗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此规定中利用“其他形式”概括表达订立合同存在的各种形式。

其次,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社会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对于各种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现象,最超前的法律规范也难以预见到所有新的社会现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条例中“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模糊词语对于责任免除的程度以及不可抗力的解释,维护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使其可以适用各种相应的不同情况。

此外,执法人员在判案过程中针对具体实际案情,如果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维护执法及司法的最终准确性,能更好地发挥法律规范的调节功能,从而捍卫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If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to the contract,the buyermay require delivery of substitute goods only if thelack of conformity constitutes a fundamental breachof contract and a request for substitute goods ismade either in conjunction with notice given underarticle 39 or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thereafter.

此两项法规中“重大”“显失”“f u n d a me n t a l”“reasonable”等模糊词语的运用,使得执法人员在判案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法律措施,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鉴于上述原因,法律文本语言有一定的模糊性,有利于执法人员能更准确、有效、公平、公正地执法、判案,充分发挥法律的调节功能及法律的运用效率,更好地追求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由此可见,法律文本中使用模糊词语恰恰是由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所决定的。

四、奈达功能对等理论与法律模糊词语的翻译策略

(一)奈达功能对等理论的内涵

“动态对等”(或“功能对等”)是尤金·奈达翻译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动态对等”是他早期提出的翻译原则,“功能对等”是他在晚年为了避免人们误解而对该术语所作的小小改动,两个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奈达认为功能对等应该按照接受者对接受语的信息所作的反应与源语读者对源语的信息所作的反应一致的程度进行界定。动态或功能对等包括4个方面:1.词汇对等;2.句法对等;3.语篇对等;4.文体对等。奈达认为,在这4个方面中,意义是最重要的,形式其次。信息须根据接受者的语言需要和文化期待做调整。实际上,奈达将功能对等的目标定义为“翻译并不为了追求完全一致,而是为了在接受语中再生产与源语最贴近的自然的对等(the closest naturalequivalent to the source -language message)”。这里的“对等”包括意义和风格。必要时,这种接受者导向的取向允许在语法、词汇、文化方面作调整;目标语言应该少显示源语言对目标语言的干涉,要将源语言的异域风情缩减到最小。由于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翻译不可能做到原文与译文的形式对等,只能是功能对等。

功能对等理论一经提出,就迅速地引起学界的重视,它给翻译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同时也成为翻译实践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指导原则。这一理论被应用在翻译的各个领域,比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及经贸英语翻译。近年来,法律模糊语言的研究受到各界,尤其是语言学界及法律专业学者的关注。本文主要在奈达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就法律模糊语言在词汇层面的不同翻译策略进行研究,以期对对法律翻译研究提供借鉴。

(二)奈达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的法律模糊词语的翻译策略

鉴于法律模糊词语所具有的特殊语用功能,在对模糊词语进行双语转换时,能否如实传达词语本身所具备的特殊法律功能,对于译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翻译时,可以依照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采用相应的翻译策略,如:对等策略、增译省译策略、模糊精确化策略、变通策略等。

1.对等策略

在法律模糊词语的翻译中,对于那些英汉语言中存在对等表达的词语,可以选择各自在不同语言里的对等说法,这样不仅可以很好地传达出法律模糊词语的语义,还可以避免歧义误解。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译文:…The part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of good faith and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ofno ti fic ati on,as si sta nce an d co nf ide nti al ity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ure and aims of thecontract and the appropriate trade practices.Where the obligor assigned its property at a low price which is manifestly unreasonable,therebyharming the obligee,and the assignee was aware ofthe situation,the obligee may also petition thePeople’s Court for cancellation of the obligor’sact. The scope of cancellation right is limited tothe extent of the obligee’s right to performance.The necessary expenses for the obligee’s exerciseof its cancellation right shall be borne by theobligor.

合同法中出现的“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和“ 必要费用”等模糊词语,在英语中有对等说法,因此可以分别翻译成“manifestly unreasonable”和“necessaryexpenses”。既完美地传达了原文的意义,也很好地维护了该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The registered capital shall generallybe represented in RenMinBi,or may be in a foreigncurrency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 to the jointventures.

译文: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例(2)中,“generally”“or may be”分别汉译为“一般”“也可以”,采用对等译法,恰当地表达了原文的含义。

2.增译省译策略

法律模糊词语种类繁多,面对不同的语境信息及不同语言习俗,可以采用增译、省译策略。

(3)……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译文:…The part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of good faith and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ofnotification,assistance and confidentiality inaccordance with the nature and aims of the contractand the appropriate trade practices.

例(3)中,英文翻译增加了“appropriate”,恰当巧妙地规定交易习惯必须是适宜的,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4)A contract shall be an agreement wherebythe parties establish,change or determinate theircivil relationship.Law-fully established contracts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译文: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例(4)中,“shall”是一个模糊概念词语,省去不译不影响证据的意义及法律效力。

3.模糊精确化策略

在法律模糊词语翻译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译文词语采取变模糊为精确的翻译策略。

(5)对于受让人因在本转让协议之日或之后,开发利用其对作品的权利而使转让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遭受或承担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和税收,受让人必须按要求无条件地对转让人予以补偿并支付相应的金额。

译文:The assign shall unconditionally indemnifythe assignor against,and must pay the assignor,ondemand the amount of,loss (es),liability(es),expense(s),and tax(es)…

汉语里名词没有单复数之分,而英语中有单复数之分。例(5)中,汉语条款“任何损失、责任、费用和税收”并非单是一种,译为“loss (es), liability(es), espense(s), and tax(es)”,将原文中模糊的概念变为精确,更好地表达了原文意思。

(6)The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ng plansof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be submitted to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for record and shall beimplemented through economic contracts.

译文: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例(6)中,“competent authorities”是模糊表达,本义为有能力的权威,汉译为“主管”,将模糊职称精确化,更便于理解。

4.变通策略

正说反译或反说正译也是法律模糊词语翻译中常使用的。

A.正说反译策略

(7)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译文:Whoever counterfeits currencies shall be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dshall also be fined not less than 50,000 yuan butnot more than 500,000 yuan.

例(7)中,“以下”“以上”分别用“no t m or ethan”和“not less than”,正话反译很好地表达出原文的意义。

B.反说正译

(8)装运:不得晚于2014年7月11日。

译文:Shipment: to be shipped before July 11th,2014。

例(8)中,“不得晚于”译为“before”,采用了反说正译策略。

五、结语

由于认知与思维的关系,法律本身的局限及不同地域民族政治文化等因素导致在法律文本中存在模糊词语。法律模糊词语在法律文本中具有概括性、灵活性、能动性、调节性、公平性、公正性等特殊的语用功能。本文基于奈达功能对等理论,探讨了此类模糊词语的对等策略、增译省译策略、模糊精确化策略及变通翻译策略,期望对法律翻译实践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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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芬 陈建平 浙江宁波 宁波大学外语学院 31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