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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现状和未来走势分析

  • 投稿尚诚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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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萍 李维刚

(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摘 要:本文以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为研究对象,分别分析了我国税制结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税制结构未来走势。并提出相应对策:调整税种结构、完善双主体税制结构;弱化流转税、强调效率注重公平;改善执法环境、加强所得税体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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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双主体税制;流转税;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3-0100-02

一、现代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

现代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一般都是由多个税种构成的复合税制,其中主体税种的选择是确立税制结构模式的关键所在。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它标志着税制结构的不同形态和特征。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税制结构模式: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二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三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研究认为,实行“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是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税制结构的最优选择。一国税制结构中间接税和直接税的合理配比,是税制改革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现状分析

(一)以流转税为主体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据统计,2013年,收入为110497亿元,较同期上涨9.8%,季度环比3.71%,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6%,所得税占27%,其中个人所得税占7%,其他税种约占10%。这种税制结构格局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的。但必须指出的是,2010年的税制改革过于强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该税所占比重过大,而对经济具有内在稳定功能的所得税则比重较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

(二)以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为协调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目前在我国实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要求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因此,应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尽快创造条件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建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2.逐步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丰富,并且成为目前中国最具收人潜力的税种。但是,由于我国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较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税收流失严重,因此,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改善执法环境成为税收工作的当务之急。

三、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税种结构不合理

经过多次的税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行为税、财产税为辅助税种的复合税制体系,且这种税制体系已经与世界税收的制度顺利接轨。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来看,所得税的收入一直持续在一个低水平的状态,仅为20%;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却占据了税收总收入的70%,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在保障税收增长的同时,弱化了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另外,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来源于高收入者的比例非常小。从2012-2014年税收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占的比例分别为46.53%、52.32%、54.13%。根据统计,201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中,人数不到20%的富人的资产占了80%的比重。但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到10%。至今。这一状况仍未得到改变。

公平的税收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现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形势下,有必要果断改变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这样才能应对我国经济存在的下行风险。[2]

(二)征收标准不合理

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例: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实际水平和税收管理的状况来看,增值税的征管成本比较高,且税收损失较重。增值税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税的设计与征管环境的不协调,使得偷税.逃税现象屡禁不止,且日益严重。然而个人所得税是更值得注意的税种,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方法不同、项目之间税率的不同、税负轻重的不同,标准多样化导致个人所得税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在整个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最容易逃税的、范围最大、受各方面影响最重,征收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3]

(三)征管方式不合理

自2009年的新税收的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区在征收管理方面下了很多功夫。但是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很多地方还停留在以往的征收大厅的建设层面,税收工作人员的能力不高,征管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存在权力的划分,所以过分关注本级政府可以使用的税金的现象普遍存在,越权减税、欠税、截留等现象十分常见。使得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大打折扣,税收弱化的问题十分严重。

四、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未来的走势

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税制结构模式: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二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三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双主体”税制作为税制结构模式的稳定态势成为税制改革的国际趋势,我国也将不可避免地顺应这一趋势采用双主体税制。研究认为,实行“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是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税制结构的最优选择。

(一)调整税种结构 完善双主体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税种结构失衡,间接税占比远超过直接税占比,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直接税居于主体地位相比,反差相当明显;在这一税制结构下,商品与服务最终消费的税收负担难以有效降低,而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也难以有效体现;因此,今后一段时期税制改革方向应该是逐步有效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有效缩小二者差距,完善“双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1.先确立制度,后实现结构。 “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理论并不要求在当前就要实现“双主体”,而是将“双主体”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对现行的税收制度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先建立“双主体”税收制度,再实现“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的形成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收入分配政策调整为前提,并伴随健全的法制、先进的管理水平、良好的纳税意识等条件的成熟。

2.更加注重筹集收入。 “双主体”并不是要使得所得税和流转税在比重上平分秋色、旗鼓相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应更偏重于流转税。另外在理解“双主体”上,不仅要注重其所筹集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还要重视其对实现税收政策所起到的调控作用。[1]

(二)弱化流转税 强调效率注重公平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的税制结构应该有一个较大的调整,逐步达到弱化流转税而强调效率的目标,加大所得税注重公平的力度,真正实现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且营业税依行业设置不同税率,使得流转税法变得复杂和非兼容。

(三)改善执法环境 加强所得税体系管理

应积极推进该税种的改革,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尽快实行储蓄实名制,建立规范、严密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形式,进行收入再分配,适当缩小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完善所得税体系,协调各税种的比重变化,最终实现“双主体”模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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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安体富,关于宏观税率与税制结构问题的思考,《税务研究》 2012(4).

[2] 李林木.国际视野下的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现状、走向与路径[J].贵州经济学院学报,2011.(2).

[3]李强等,我国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分析,《科技导报》2010(11).

[4] 王春萍等,中外税制改革与借鉴,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1(5):169~170.

[5] 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及改革思路《管理研究》韩乐江、李维刚2011(1).

(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