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依法监管,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让代理机构不想违规、不敢违规、不能违规。
文/佀保全
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我国实施招标代理制度以来,招标代理机构对保证招投标质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采购效率、促进建筑市场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工程交易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招投标程序存在漏洞,监管执法缺乏系统性,导致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缺乏自律,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甚至丧失商业道德,违法违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为了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交易环境,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依法监管,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给招标代理机构带上“紧箍咒”,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让代理机构不想违规、不敢违规、不能违规。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让代理机构“不想违”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性中介组织,追求利润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当前竞争形势下,招标代理机构的利润遭受重重挤压,许多招标委托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代理服务费,而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获得代理业务,也无奈地降低收费标准。这些代理机构难以获得预期利润,就会铤而走险,采取提高标书购置费、协助投标人围标、操纵专家评标等违法违规手段获利,这也是招标代理行业种种乱象的诱因。依法规范招标代理行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而维护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地位,保证其合法的权益和收益,让招标代理机构有合理的利润,则是依法治理的根本。政府应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业的扶持力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采用税收优惠、发放补贴等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给予扶持,让代理机构健康运营而“不想违”。还应采取措施规范收费,督促投标委托方按法定标准付费,也可采取列入工程费、由中标方代为支付的方式,以防止招标委托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克扣代理费。同时,政府还要充分发挥招投标行业协会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促进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代理机构“不敢违”
依法治理招标代理行业,必须对各种乱象“零容忍”,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让代理机构“不敢违”。坚持以《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修订一系列惩处措施,加大资质降级、撤销资质、退出市场方面的规定。对违规收费、程序不规范、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以及故意泄露招标投标秘密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暗箱操作、串通投标的,要给予资质降级、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罚。对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欺诈行为的,坚决从市场清退。对在招投标交易中涉嫌违规违纪、以权谋私、泄露机密的从业人员,不仅要吊销执业资格,还应参照职务犯罪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政府主管部门要抓住重点环节,以检查带动监管,加大对招标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及执行等环节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招投标流程,让代理机构“不能违”
防止招标代理违法违规,还要完善招投标操作流程,健全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事项备案、技术标商务标评分、中标公示等方面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搭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让代理机构“不能违”。主管部门要完善评标办法,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泄露标底,杜绝暗箱操作,遏制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审查招标书和资格预审文件,防止出现限制或排斥投标人报名、“萝卜招标”等行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设置合理的量化评分标准,确保评标依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评标方式上推行投标文件“暗标”评审,商务标和技术标均可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做到投标单位名称对评标委员会完全保密。严格控制评标基准价,设立投标最高报价,防范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同时将低于工程成本价的投标报价排除在中标候选人之外。开标阶段邀请纪委、监察部门现场监标,中标结果要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主管部门要加强专家库维护和评标委员会选择管理,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建设并维护专家库,并负责向参与评标的专家支付报酬。招标代理机构在每次组织开标前,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选择评标委员会。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私下介绍评标专家与代理机构、招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接触。
理顺监管机制,提高执法监管效能。一方面,招投标市场监管部门分散,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力量薄弱;另一方面,各地区难以形成联合执法监管,造成了执法监管资源不集中,执法效能较低。《招投标法》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扰乱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享有行政执法权。由于监管和执法主体分离,难以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造成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漏洞。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并且案件移交程序不完善;工商部门缺乏对招投标流程的监督权限,很难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应进一步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科学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权限。可以把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和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权整合起来,成立统一的招投标市场监管机构,全面负责对招投标交易行为、程序的监控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同时,要建立全国联网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系统,提供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构成、资质级别、业绩概况、招标文件备案、代理合同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以及违规违法处理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查询。
加强资质审查,提高代理机构执业水平。招标代理资质认证制度,是政府实施招投标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人才资源、内部控制、资金资信、业务能力等方面的综合审查,可以促进代理机构开展适应性组织建设,提高内部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代理资质审批程序,把好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关。招标代理机构初次申请资质时,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资金、硬件配置,防止其借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蒙混过关。对申请资质升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重点审查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对违规违纪行为、不良征信记录实行“零容忍”,坚决不予升级。开展资质年审工作,可委托审计事务所、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等第三方,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主管部门还应重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实行“黑名单”制度,对挂靠、出借证书以及参与违法违规代理的,坚决吊销执业资格。
利用电子招标平台,提高招投标交易透明度。传统招投标活动一般在政府建设的交易中心开展,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加快,虚拟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逐渐成熟。2013年,《电子招投标办法》及系统技术规范发布,从信息保密、身份识别、权限设置、物理隔离、信息留痕、外部监督、容灾备份、安全规范等方面进行规范,为招投标活动公告公示、标书发售以及网上投标、开标、评标、异议及处理提供了安全保障,标志着我国的电子招标平台已经基本完善,具备了全面推广的条件。电子招标利用信息技术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实现了电子文档存档备案以及异地远程评标,既可以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又可以有效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后台监管。同时,电子招投标也为招标代理机构扩大市场覆盖面、实现跨区域经营创造了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搭建电子交易平台,提高招投标交易效率和透明度。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本栏目主持人:吴 颖